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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讲:土地征收中,村委会的角色和责任都有哪些?
已被浏览967次 更新时间: 2022/11/24
关键词 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中,由于被征收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村委会与被征收村民直接接触,因此村委会在土地的征收中发挥很重要的作用。


甚至有些村委会会直接开展征地工作、代被征收的村民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等那么,村委会在土地征收中,究竟承担着什么样的角色?有哪些责任?实践中,很多村民都是不明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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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弄清楚村委会的性质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可知,村委会并不是一级行政机关,而是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管理的事项也限于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民间纠纷以及协助政府的工作等等,并要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委会在土地征收中有哪些责任呢?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综上,从相关规定中可以看出,在土地征收中,村委会有向政府提出有关征收的意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对征收土地获得的收益进行分配以及配合政府实施征收协助工作等。


在土地征收中,村委会除了实施上述职权外,若实施以下行为,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一、村委会作为征收主体进行土地征收、发布征地公告及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上述《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集体土地的征收及发布相关公告的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村委会这个村民自治组织,是无权作出征收决定,不能作为征收主体的,也没有职权发布相关征地及补偿公告。村委会并非政府,其可以配合政府张贴相关公告等,但是绝对没有权力发布征地公告及补偿安置方案的,更无权进行征地批复。


二、村委会自行代替村民签署补偿协议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一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山和自留地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农民土地虽然属于集体所有,但被征收会直接影响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土地被征收后的补偿款也主要是属于被征地的农民,村委会不能剥夺村民获得补偿的权利。


在没有征得被征地村民同意的情况下,村委会不能直接代替村民签署补偿协议,更不能直接以集体补偿协议代替个人补偿协议。


倘若现实中,有被征地的农民遇到村委会代自己签署补偿协议或者以村集体的名义代全村签订补偿协议,被征地村民可请求法院撤销补偿协议或者认定补偿协议无效。


三、村委会私自将土地流转、出卖


上面说过,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主要表现为村农民集体所有、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农村土地并不属于村委会所有,如果村委会想要对村里的土地进行再次分配或者流转,是需要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同时,关于土地流转,村委会也必须要在法定范围内流转,而不能私自签订买卖集体土地的协议,否则将严重违反法律,其所签的协议也会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可撤销或者无效。


四、村委会通过民主决策剥夺妇女参与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权利


虽然,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但自治的前提是不违反我国根本性大法《宪法》以及我国其他的法律法规。


我国的《宪法》中规定了男女平等原则,《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也规定了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家庭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因此,村民自治的范围当然也不能超越法律法规的规定,村委会也不能限制、剥夺妇女参与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权利。


五、村委会自行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因此,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三种情况,村委会可以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但是有严格的法律限制,只有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政府批准,才可以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否则村委会不能自行收回。


六、自行作出强推(拆)决定并自行实施强推(拆)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常情况下,村委会是没有权力作出强推(拆)决定并强行清除农民地上附着物或者拆除被征地村民房屋的,除非是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授权,或者是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强拆。


但即便是得到授权或者委托,村委会也没权利自行实施强推(拆)行为,而是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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