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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讲:事关养殖户切身权益!3月1日起,养殖场,审批、帮扶、清退都更明确
已被浏览421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3/02/24
关键词

新修订的《畜牧法》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立法目的、养殖扶持、用地审批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如过去常说的“养殖场属于设施农用地就不需要办理相关手续”这一类说法在新修订的《畜牧法》中进行了明确。

 

如在《畜牧法》的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经营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除非满足本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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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如第三十七条规定:“在畜禽养殖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那么其实就明确了,并不是养殖户在农用地上建设与养殖相关的构筑物、建筑物就必然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小编在此提醒各位养殖户,该办手续的千万要去办,切勿抱着侥幸的心理建设、经营养殖场,小打小闹无所谓,大搞大建请务必注意,千万不要等到征收土地或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违建后,不给补偿或少给补偿时才后悔。


此外还需要强调的一点的是:并不是任何农用地都允许建设养殖场,基本农田是一严格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基本农田只能用于粮、棉、油、蔬菜等种植业生产,而不能用于养殖。


当然,新《畜牧法》的颁布实施出发点还是好的,其目的是规范化养殖生产经营,保障畜禽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在此,德盛君总结出两个关键词加以概括,即:鼓励和支持。


新《畜牧法》对养殖户的鼓励支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推行适度规模养殖。鼓励发展畜牧业专业合作社和现代家庭牧场,提升标准化生产水平,促进规模化、标准化和智能化养殖。(《畜牧法》第五十五条)


二、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畜牧业养殖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撑。(《畜牧法》第三条)


三、禁止随意清退。对于非禁养区域的养殖场,不能随意以行政手段强制清退,对于划为禁养区域的养殖场,必须要予以拆迁的,应当给予养殖户适当的补偿。(《畜牧法》第四十七条)


四、加强指导帮扶。国家引导和加强对养殖户的指导帮扶工作,促进畜牧业有序发展。(《畜牧法》第六条、第四十七条)综上所述,《畜牧法》还只是一个较为宏观的规定,有待各个行政部门因地制宜的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实施办法。与此同时,《畜牧法》也向外界传递了一个信号,即国家对于畜禽养殖的态度是支持的、鼓励的。


2023年2月24日10:00点,翟根才律师将做客《企业拆迁深度聊》直播间,结合自身多年办案经验,为大家讲解在修订后的《畜牧法》实施后,养殖场将面临哪些机遇和挑战,以及养殖场该遇到非法对待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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