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民为了便于在城市生活、学习与工作,将农村户口迁入到城市。将户口转入城市确实在教育、医疗、交通等方面给农民带来了不少的便利,但与此同时很多人也会担心将户口转入城市后,自己会失去原有农村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
本文就和大家分享一下,当农民的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之后,其原有宅基地及房屋的归属问题。
第一,农民从集体经济组织退出后便不再享有宅基地
根据我国宪法及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即宅基地所有权人为集体经济组织。而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具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所以个人所享有的只能是宅基地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并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也有其限定条件,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仅限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身份属性,其在一定程度上有福利性质。
所以,农民将其户口由原集体经济组织转出后,便不再具备该要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个人或者组织,肯定没有办法依法享有本集体的宅基地使用权。
第二,对于地上房屋农民依旧享有所有权
虽然宅基地属农村集体所有,且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也有限定要求,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房屋是属于公民的私有财产。也就是说公民不但享有使用权,还享有所有权,对于宅基地上房屋亦是如此。所以即便将户口迁出村集体,不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其房屋依然享有所有权,该房屋依旧属于其合法财产。
但享有所有权必须是以房屋能够正常使用为前提下,如果该房屋毁损灭失了的话,则其房屋所有权也随之灭失。此时,因为其失去了村集体成员资格,也便失去了宅基地使用权,所以无法在该土地上重新翻盖房屋。
近几年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农村确权工作,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针对农村房屋进行确权。农村房屋确权是保障房屋所有人依法对房屋享有使用、占有、收益和处分权利的一种有效途径。同时,农村房屋确权也是对房地产权属登记、权属变更、转让、评估、抵押等提供法定依据。
综上,当村民将其户口从村集体转移到城镇后,便不再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是对其现存的房屋依旧享有所有权。所以无需担心村集体会在村民迁出户口之后将房屋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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