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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讲:违法强拆后的国家赔偿如何主张?
已被浏览392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3/06/16
关键词 违法强拆

相信在各地的征收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被征收人是遭遇过违法强拆的,也通过了诉讼手段为自己维权,但即便征收方被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但房屋等已经被彻底毁损,甚至在法院确认强拆行为违法时,百姓的土地已经有在建项目,无归还土地及在建房屋的可能性,那被征收人的利益如何保护,及赔偿主张如何提出便成了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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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过法院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后,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但问题在于哪些赔偿可以主张。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以上是《国家赔偿法》中允许的可以申请的赔偿类别。具体在征收中,被征收人在被强拆后可以主张的赔偿亦是有法可依的。正常情况下,依法进行的征收程序中,补偿包含房屋价值的补偿(如果征收集体土地,会有土地补偿)、安置费、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如果是营业性房屋)以及部分政策性补偿(例如奖励费等),以上构成大部分征收的补偿类别。鉴于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恶劣结果,且为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戒性,司法实践中有“赔偿不低于补偿”的原则。


因强拆行为造成的损失,除了以上被征收人理应获得的合理安置补偿利益外,基本还会造成被征收人屋内物品的损失,此部分也应由实施强拆行为的机关负责赔偿。如果还存在一些特殊损失,虽不是每个案件都会遇到、但确定因强拆造成且有明确证据的情况下,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


不过需要注意一点,一般情况下,向实施强拆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了国家赔偿后,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注意三个月的时间节点,无论是对赔偿决定不服亦或是赔偿义务机关没有作出赔偿决定,若要起诉都应在三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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