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情况下,谁拆了房子被征收人都心中有数,甚至在现场就能看到相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这类情况下,来确定强拆主体并不难。
但有一般就有特殊,有部分被征收人房子稀里糊涂被拆了,更有的甚至因为不在本地居住或是突然被强拆,而没有收集到有利于确定强拆主体的证据,问到征收方,开始推卸责任装不知情,使得老百姓想起诉维权,都不知道该诉谁,今天就解决这个问题。
首先,强拆案件与一般案件有明显差别,尤其是普通民事案件,起诉一方需要就原、被告主体资格举证。但行政案件中,要普通老百姓找到行政机关的错漏难度十分大,故最高人民法院在判例中,确定了强拆主体推定原则。在(2018)最高法行再106号裁定中,最高法明确了强拆主体的推定原则。集体土地的征收主体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如果被拆迁房屋位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范围内,除非市、县人民政府能够举证证明房屋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行政单位违法强拆,人民法院可以据此推定强拆行为是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主体实施。
其次,做任何事情都需要一定的目的,强拆房屋并非一般普通人会做的行为,在征收中,征收方是存在强拆目的的,强拆的目的无非是尽快占地,启动建设项目。可以说,强拆的结果是征收方愿意看到的,征收方是强拆后的获利者,增加了认定强拆主体的证明力。
最后,强拆的实施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组织人员、控制现场、避免冲突等事情都需要一定规模的强拆队伍。现实中的强拆现场,强拆人员基本都是几十甚至几百人,这肯定不是一般人可以组织的队伍,有的强拆现场有民警甚至特警维护秩序,足以可知强拆是政府行为。否则如此恶意毁坏他人财物,这已经构成严重的刑事犯罪,但警方不但不阻止还会维护强拆者,就足以说明问题。
假设在强拆过程中,不止一个行政机关参与强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以上皆对可能产生各种情形如何诉讼进行了囊括,强拆虽是对老百姓的财产进行了恶意的毁坏,但法律也赋予了维护合法权益的权利,即使存在被告不明的情况,但依旧有合理的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