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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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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讲: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附属院落应该算补偿范围吗?
已被浏览237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3/09/20

在前面的文章我们可以知道,征收是国家出于公共利益需要而进行的,然而,公共利益的需要也不能以损害个人合法权益为代价。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此外,《民法典》中还明确规定了要维护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由此,我们就知道,国有土地的征收拆迁是要按照法律规定对被征收者进行补偿的,那么补偿的范围是什么样的呢?附属院落应该算在补偿范围内吗?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6号中明确提到: “对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继续使用的,未经确权登记,亦应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十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虽然国务院590号令名称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但其实质依然是对土地的收回、征用,因此,无论是土地上的房屋还是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没有任何实质建筑的空白院落也应该进行补偿。如果行政机关在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仅针对房屋面积、装饰装修等地上物进行评估、补偿,而刻意忽略被征收人合法享受的使用院落、空地的权利,是对被证人的合法权益的剥夺。是一种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行为,被征收人有权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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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最高法行申3542号

 

田某被征收的房屋以及院落于1996年5月8日领取了由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政府颁发的前国用(土)字第200003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集宁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3月8日作出《公告》,田某与征拆领导小组于同年6月签订了《国道110、国道208改建工程(集宁段)征地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后,征拆领导小组将田某的房屋全部拆除并将院落征收,但未给予田某院落的补偿。


田某的院落与房屋征收,应依据2013年5月15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6号)第二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的规定予以补偿。


本案的核心是房屋被征收人田某合法拥有的院落是否应当纳入评估范围予以补偿,以及是否已经依法给予补偿。


在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也有着明确观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房屋被征收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与被征收房屋所占国有土地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常关注我们文章的朋友或多少都已经知道征收拆迁的大致流程,但在实际的拆迁补偿中,一些细节将对我们自身权益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而这些细节往往出现在安置补偿方案中以“抠字眼”的方式体现。因此,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如遇到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联系专业律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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