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被拆迁人面对“民告官”时,都有这样的担心:“我们当地司法环境乱,法院受行政机关干预严重,我们的案子可不可以去别的地方起诉?或者可不可以直接到中院提起诉讼?”
针对这个问题,答案是否定的。根据《行政诉讼法》之相关规定,我国行政诉讼管辖主要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两大类,原告起诉时并不具备任意自由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
法条指引
一、管辖级别
(1)基层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下级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决定。换言之,通常来说,行政案件除法律规定由上级法院管辖的特殊情形之外,都应由基层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作出明确规定,主要包括: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做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律师总结
如若当地存在集中管辖、异地管辖等特殊规定,由该规定的法院进行管辖。如若当地没有特殊规定,通常来说,行政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并且,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一般为原告就被告原则,换言之,大多数的行政案件均以被告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综上,原告对管辖法院并不具有任意自由选择的权利,因此,一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到自身合法权益,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在提起诉讼时应准确确定管辖法院!
虽然不能自由选择管辖法院,但是如果一审法院枉法裁判,可以通过上诉、再审等方式将案件交由中院、省高院甚至最高院进行审理,摆脱当地司法环境,让案件得到公正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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