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五十六,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156行政机关未经法定程序组织强拆,该行政行为违法
——行政机关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未经法定程序就组织人员实施强制拆除,应确认违法。
标签:房屋征收| 违反法定程序|行政行为违法
案情简介:徐某在安徽省某区拥有合法房屋,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因市政道路工程要征收徐某房屋,某区街道办事处向徐某送达了《房屋征收告知书》,并告知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徐某对补偿额有异议,未签订补偿协议,亦未领取补偿款。之后,徐某房屋被强拆。对此,徐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某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以及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某区政府未经上述法定程序即组织人员实施强拆,法院判决:确认某区政府强制拆除徐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实务要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定程序进行征收房屋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对于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违法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撤销,撤销已无实际意义的,应确认违法。”
案例索引: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6行初34号“徐钦汉要求确认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行为违法一案”,见《徐钦汉与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黄永广,审判员朱晓瑜,审判员范向阳),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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