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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信息公开的行为违法
已被浏览8519次 作者:杨梦迪 更新时间: 2018/08/29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五十二,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信息公开的行为违法


152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信息公开的行为违法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行政机关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


标签:政府信息公开|公开范围|法定职责

 

案情简介:2012年12月8日,李某向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滕州市某镇某村新农村建设项目《工程许可证》”。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任何答复。李某认为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予答复的行为违法,遂诉至滕州市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被告收到原告申请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应认定其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行政不作为,依法应判决确认被告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


实务要点: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行政机关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


案例索引: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3)滕行初字第89号“李某要求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见《李某诉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赵曰涛,审判员焦裕海,审判员唐海林),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3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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