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五十,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150行政机关不全面履行信息公开法定义务的行为违法
——行政机关未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依法向申请人妥善送达其申请公开的信息,该信息公开行为违法。
标签:信息公开|送达|程序违法|
案情简介:王某等32人认为其合法承包的土地涉嫌被某项目非法占用,因此向奇台县城乡规划局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红线图。奇台县城乡规划局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因此,王某等32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作出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王某等32人不服提出上诉。
法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同时,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奇台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是否公开予以答复,审查认为所申请信息能够公开的,应当以邮寄形式向申请人公开该申请信息。经查明,奇台县城乡规划局在超过法定答复期限后,以邮寄的形式向申请人邮寄了快件,但邮件的签收人非本人或其家属,且邮件封面备注“文件”亦不能确定其所邮寄的材料为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内容。因此,奇台县城乡规划局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对王某等32人的申请予以答复,也未按其要求的形式公开政府信息,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法定义务。二审法院改判支持王某等32人的诉讼请求。
实务要点:行政机关在进行信息公开的过程中,除了要遵守法定的公开期限外,还应当妥善的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内容和方式对申请人进行公开。公开的内容或方式错误的,也是违法行为。
案例索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昌中行终字第36号“王继荣等32人与奇台县城乡规划管理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见《王继荣等32人与奇台县城乡规划管理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段新卫、代理审判员马雪静、代理审判员高玉莲),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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