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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法律错误,该行政行为违法
已被浏览3354次 作者:杨铭戈 更新时间: 2018/08/30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五十一,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法律错误,该行政行为违法


151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法律错误,该行政行为违法


——行政机关颁发行政许可,适用法律错误,所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应予撤销。撤销已无实际意义的,应确认违法。


标签:行政许可| 适用法律错误|确认违法


案情简介:山东某县村委会进行社区居民楼建设,该居民楼占用了袁某的承包地,宅基地房屋拟被复垦为耕地。袁某从村委会处领取了占用承包地的补偿款,但不同意搬迁到该居民楼。袁某于2013年4月得知梁山县规划局于2009年5月20日对村委会作出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经复议,维持复议决定。袁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法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和《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本案村委会所建的居民楼占用了原告的承包地,村委会应当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梁山县规划局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因所涉项目已建设完毕,撤销已无实际意义,故判决:确认县建设局为村委会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实务要点: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适用法律错误,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应当予以撤销,撤销已无实际意义的,应确认违法。


案例索引: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3)嘉行初字第294号“袁道银与梁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梁山县城乡规划局撤销行政许可一案”,见《袁道银与梁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梁山县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一审判决书》(审判长张宝厅,审判员高中谦,审判员贾顺启),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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