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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信息公开申请默不作声?捍卫公民知情权,复议机关责令答复!
已被浏览365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4/01/08
关键词 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对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以及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老百姓和行政机关存在着极大的信息不对等,往往一问三不知。律师在办理案件时,会通过信息公开全面了解案件细节,发现征收方的违法行为、固定证据,从而有的放矢开展诉讼谈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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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申请信息公开而行政机关迟迟不予答复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行政机关未在答复期限内公开当事人所申请的信息,盛廷律师通过申请行政复议,促进其公开。


一、案情简介

 

土比先生系四川凉山州昭觉县某镇居民,在镇上拥有合法房屋一栋。2022 年年初,昭觉县城乡综合整治专班通知称:因公路加宽,需要拆除其房屋。

 

然而,土比先生未曾见过任何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且同时需要征收的,不仅包括其国有土地上房屋,还包括旁边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土比先生委托盛廷律师团队,此案交由付顺托、卢春燕二位律师主要承办。

 

2022年11月6日,二位律师向昭觉县人民政府申请公开土比先生房屋所在地土地所涉相关征收文件,2022年11月7日,昭觉县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迟迟未予书面答复。

 

二位律师认为,昭觉县人民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二、复议信息


复议案号:凉府复决字【2023】8号

申请人:土比XX

被申请人:昭觉县人民政府

申请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答复职责

复议机关: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付顺托 卢春燕


三、复议机关认为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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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复议决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下:

 

责令昭觉县人民政府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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