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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并不能让人一夜暴富,但你有权对“不合理的低补偿”说不
已被浏览86983次 更新时间: 2023/11/09

本案关键词:


高速 征地批复 征前程序


本案焦点问题:


修建高速公路要征收村民土地和房屋,但是补偿不合理,明显偏低,如何维权?


有拟征地公告、拆迁补偿办法、安置人口认定表,就是合法的征地拆迁了吗?


征收到底合不合法、手续齐不齐全,普通人如何去获取和了解这些关键信息?


代理律师:李喆



2019年4月,山东枣庄某村的刘女士接到村里通知,要拆迁了,项目是京台高速扩路建设。随之而来的是三份文件:一份《拟征收土地公告》,一份《京台高速(兴仁段)加宽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一份《XX村房屋性质及安置人口认定表》。


然而刘女士一家对最终的补偿方式和款项有异议,同时感觉所有的拆迁文件和补偿事宜都是村里在传达,这次征收真的合法吗?


高速建设征收土地:补偿低


“北京—台北高速公路”,简称京台高速,是一条首都放射线高速公路,途径北京、河北、山东、江苏、福建、台湾等地,目前正在如火如荼的建设中。山东枣庄的刘女士家正处于京台高速(兴仁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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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因实施京台高速(兴仁段)加宽项目建设,刘女士村里下发了拟征地公告、补偿方案等文件,开始与村民们协商补偿事宜。但是,刘女士对家中安置人口数量的认定有异议,不能接受现有的补偿安置。


“对方拆迁的文件都是村里面的,我觉得这样是违法的。”一方面补偿不合理,一方面都是村里在沟通拆迁补偿的事,这让刘女士进一步对征收的合法性产生了质疑。


2019年11月,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刘女士联系到盛廷律所,希望盛廷拆迁律师能到枣庄当地调查情况。


2019年11月13日,盛廷律师接受刘女士邀请,前往山东枣庄刘女士家,对当地的征收情况进行了了解。


2019年11月19日,刘女士正式委托盛廷律师代理征拆维权事宜,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


盛廷律所委派李喆律师承办该案。 


征地前期调查阶段:没批复


2019年11月19日,接案的当天,李喆律师就向组织实施征收的相关部门发送了律师沟通函。


“刘女士是这场房屋征收拆迁活动中一名普通的被拆迁人。”李喆律师说,“因高速建设需要,刘女士赖以生活的土地和房屋将被征收。”


“那么,相关部门应当进一步保障刘女士的合法权益不受损。不能因为土地征收拆迁降低被征收人生活质量,这是国务院和住建部要求的征收原则。”


2019年11月21日,为了解答刘女士对征收合法性的质疑,李喆律师紧接着向相关部门发送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三项信息:征地批文、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9年12月19日、20日,李喆律师先后收到了区自然资源局和省自然资源厅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得知:征地批文、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这三项政府信息都不存在!


并且在《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上明明确确地写着:


“以上信息不存在原因:该宗地尚未办理征地手续,因此无法提供你所申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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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省自然资源厅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中,也明确告知:


你们所描述的‘山东省枣庄市京台高速改造(兴仁段)加宽项目’涉及土地正处于征地前期调查阶段,土地征收批复尚未制作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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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样,通过信息公开,李喆律师帮助当事人刘女士获得了一项极为重要的信息:刘女士家所在地还没有被征收,目前只是征前调查阶段!


这一事实解答了刘女士“为什么拆迁事宜都是村里在组织沟通”的疑惑,因为目前只是征地前的调查阶段。同时,这也与村里之前下发《拟征地公告》这一情况吻合。


掌握信息赢得主动:好谈判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刘女士家原本面临的补偿低的维权难题,几乎是迎刃而解。


对于刘女士来说,掌握了“地还没被征收,目前只是调查阶段”这一关键信息,就是掌握了协商补偿的主动权。作为被拆迁人,刘女士有了充足的底气和理由去反对征收方的低补偿、不合理补偿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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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掌握了征地的全面信息,刘女士不用因为不了解情况而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被迫接受现有的不合理的补偿。


刘女士很清楚,现在土地还没有得到征地批复,还没有被征收,目前只是征地前的调查阶段,一切拆迁补偿事宜都是可以沟通协商谈判的,谈得拢那么没有问题;谈不拢,那么刘女士完全有拒绝拆迁的权利。


当然,退一步说,就算刘女士这样的情况是在正式的征收中,那么刘女士也有权因为补偿不合理而拒绝签订补偿协议,因为法律明确规定,征地拆迁的补偿要能够保障被拆迁人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


被拆迁人有权对“不合理的低补偿”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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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刘女士一家人在李喆律师的指导下,后续积极与征收方进行了数次协商谈判,最终达成了双方满意的拆迁补偿协议。顺利结案。




(本案案件来源:2019-392)


撰稿:胡拓颖


审稿:李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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