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
经典案例
classic case
经典案例
classic case
盛廷律所 > 经典案例 > 精选维权案例
胜诉故事 | 以收回代征收?山东农转非土地被错当集体土地,盛廷律师成功撤销收回决定,守住宅基地!
已被浏览47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5/07/19
关键词 土地征收

2024年4月,山东某市的蔡先生家房门前突然被贴了一纸《催告书》。61岁的蔡先生捏着这份文件反复确认:“5日内办理拆迁签约,交回宅基地使用权。”末尾警告:“逾期不交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住了近30年的房子,突然被要求“交还土地”。更让他难以接受的是,社区居民委员会在5月7日直接下达了《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决定书》——这份文件将决定他房子的命运。

 

收回宅基地-胜诉故事.jpg


一、30年老宅基地突遭“收回”



1996年10月,蔡先生拿到盖着红章的《村民建房审批表》,在村里建起了房屋。他清晰记得当时每平方米支付60元建房款,共6120元。这张泛黄的收款收据,至今还保留在蔡先生家中。

 

2023年,旧村改造项目启动。社区居委会提出两种补偿方案:置换172.8平方米安置房,或领取193万元货币补偿。看着周边房价已水涨船高,蔡先生认为这样的征收补偿标准无法保障原有生活水平,始终未签协议。

 

补偿谈判陷入僵局之际,居委会突然转变策略。2024年4月,一份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作出的《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认定其房屋所在是“集体土地”,要求五日内搬离

 

住了半辈子的家,突然就不是自己的了?带着满心困惑与不甘,蔡先生委托了以专业著称的盛廷律师事务所。他的诉求清晰而坚定:保住自己的房屋! 盛廷律所高度重视,迅速指派经验丰富的钟常鸣律师、杨阳律师和张琳律师承办此案。

  

二、以收回代替征收,不想给补偿就强行收回房屋?



盛廷律师团队深入研究案情后,敏锐地指出:旧村改造本无可厚非,但社区居委会引用《土地管理法》第66条的规定进行收回,明显存在着“以收回代征收”的嫌疑,其根本目的是想通过收回土地使用权程序,企图规避法定的、更为严格的征收程序及补偿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就说明,适用该条法律规定的前提是,该收回土地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盛廷律师经缜密调查发现:蔡先生的土地早在2000年就不再是集体土地了。而土地性质也正是本案的关键突破口!


律师团队查证到,早在2000年山东省政府曾作出《农转非批复》,同意将蔡先生所在村的农户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对相关集体土地进行了登记造册,并且由所在区、市土地管理部门代政府收归国有,统一管理。


判决书内容.jpg


这就意味着:


1.土地性质已变:“农转非”的政策意义正在于如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原集体土地自动归国家所有,就像户口本,身份变了,土地性质也随之转变。因此,自2000年农转非批复完成后,案涉原有集体土地已经收归国有。


2.收回主体错误: 土地收归国有后,若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合法主体应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而非社区居委会,居委会的行为属于明显的“超越职权”。


3.法律适用根本错误: 居委会依据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集体土地收回条款)完全失去了适用前提。


居委会的真实意图昭然若揭:通过一个看似“合法”的收回程序,绕过法定征收程序,压低甚至规避应给予蔡先生的公平补偿。


三、诉讼亮剑:直指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成功撤销决定书



想要保住蔡先生的家和土地,当务之急是撤销居委会作出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撤销行政行为的情形可以是行政行为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等。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基于此,盛廷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法院诉讼.jpg


2024年9月,某铁路运输法院庭审现场火药味十足。


居委会坚称土地仍是集体性质:“居民仍持有集体土地证,社区从未收到征收补偿款!”


盛廷律师则有力反击,当庭出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答复:该地块为“农转非国有土地,无需办理土地征收”。并援引1999年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集体土地属国家所有。”


同时,居委会的辩解也被律师质疑:“2000年批复已启动土地国有化程序,而你们依据集体土地收回条款,法律基础何在?

 

2024年12月,一审判决落下法槌:居委会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土地仍属农民集体所有”,收回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一审胜诉案例文章)

胜诉案例 | 企图规避征收法定程序,打着村民自治旗号收回土地?法院:被告证据不足,撤销收回决定


结案和当事人沟通.png


四、胜诉凯旋!法院判决撤销收回土地决定书



居委会上诉后,2025年4月3日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判决书明确写道:“农转非程序已启动,不再适用集体土地收回条款。”


二审法院判决书.png


律师的介入,终于帮助蔡先生保住了房屋。

 

四、公共利益不能侵犯公民权利



杨阳律师解读判决时表示,1999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规定集体成员全部转非后土地归国有,2000年省政府批复正是执行该条例。“居委会错把‘未完成补偿’等同于‘未转变性质’,这是根本法律误判。”

 

张琳律师在胜诉后感慨道:“程序正义不是技术问题,是安居底线。”当居委会试图用简化程序绕过征收补偿时,法院用判决重申了常识:即便为了公共利益,也不能剥夺公民的法定程序保障。

 

如今,蔡先生家门口的“封条”已被法院胜诉判决撕去,但真正的较量并未结束,但至少此刻,蔡先生守住了最重要的阵地——法院的判决也重新确认了他的土地的身份。


杨阳律师表示:下一轮谈判将会围绕着新的标准展开,盛廷律师也将继续启动法律程序,维护被征人的合法权益。

盛廷律所咨询联系方式.jpg



征收补偿不合理、宅基地收回相关问题在线咨询盛廷律所官网,获取专业法律支持:


--------《《《《点击一对一咨询律师》》》》--------



评论胜诉故事 | 以收回代征收?山东农转非土地被错当集体土地,盛廷律师成功撤销收回决定,守住宅基地!
最新评论
——— 热点精选维权案例 ———
——— 最新精选维权案例 ———
——— 盛廷推荐 ———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