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经过村委会同意,建设了近30年的房屋,因为旧村改造需要,蔡先生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但蔡先生未就拆迁补偿事宜和征收方达成一致,也未签署任何征收协议,领取补偿款。
2024年5月,社区向蔡先生作出《收回决定书》,打着收回集体土地收回的名义就想代替征收程序。
律师认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前提是该土地是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蔡先生的土地则已经转为国有,尽管没有收到征地补偿款,但土地性质早就已经转变。因此,决定书事实认定不清,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原告合法权益。
为此,在律师的帮助下,蔡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4)鲁7102行初369号
案由:责令交还土地案
审理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原告:蔡某
被告:青岛市李沧区某社区居民委员会
诉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案涉《收回决定书》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杨阳律师、张琳律师
三、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被告某居委会作出《收回决定书》是否合法。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以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为限。
本案中,从在案证据看,《农转非批复》于2000年7月18日作出,批复同意青岛市将包括某村437户的农村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对相关集体土地要登记造册,由所在区、市土地管理部门代政府收归国有,统一管理。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修订)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在此情况下,被告仅以案涉土地未经过登记、造册、征收,社区未收到任何土地征收补偿款,一直按照集体土地相关规定管理至今为由,主张旧村改造项目的土地仍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并就案涉房屋作出《收回决定书》,决定收回相应集体土地使用权,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故被告作出案涉《收回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青岛市李沧区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24年5月 7日向原告蔡某作出的《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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