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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 城中村改造补偿大打折扣?上海村民经批准后加建房屋,征收时却不被认可,法院判决:撤销补偿决定,重新作出!
承办律师: 代金鹏 许欣欣 已被浏览829次更新时间:2025-12-04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上海市计先生的房屋城中村改造被纳入征收范围。2024年1月,区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认定计先生房屋有证面积140平方米,未见证面积700平方米,并提供三套安置房(合计约230平方米),但计先生需额外补贴近4万元。

 

计先生1999年提交的《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上》,足以证明其房屋是在批准后加建的二层,而在此次征收过程中,区政府却未将该审批面积纳入有证面积,导致计先生的补偿大打折扣。

 

对于这份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若被征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又不履行决定,政府有权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计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该《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4)沪01行初167号

案由: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计某

被告:上海市某区人民政府

诉求:撤销征收补偿决定

主要承办律师:代金鹏律师 许欣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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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本案中,被告区政府具有作出被诉征补决定的行政职权和职责。其在对原告计某进行房屋补偿安置过程中,对于1999年建房用地申请内容,并未纳入考虑范围。原告本案中提出该申请及审批材料后,被告对此未提供足够的反驳证据予以证明。在此情况下,被告作出的被诉征补决定确认被征收房屋的有证面积为140平方米,属事实认定不清,应予撤销。被告应对原告房屋的有证面积进一步调查后,再行处理。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二、责令被告区人民政府对原告计某位于上海市某区房屋的补偿安置依法重新进行处理。

上海城中村改造补偿案胜诉判决-撤销补偿决定-盛廷律师承办胜诉案例.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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