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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 一句“煤矿塌陷区搬迁,政府工程”就可以无视村民利益随意强推果农果树?
承办律师: 翟祎 吴奇龙 已被浏览27次更新时间:2025-12-09
关键词 补偿安置

一、案情简介

 

2024年,山东省某村的16户果农发现赖以生存的土地,一夜之间被圈上围挡、推平果树,大型机械轰隆隆开进地里。没人给他们看过征地批文,也没人谈补偿安置,只有一句“煤矿塌陷区搬迁,政府工程”。


为了讨个说法,村民们在律师的帮助下先向审批局申请公开施工许可证,得到的回复是:“社区项目从未在我局办过施工许可。”也就是说,这块土地正在进行非法施工。


为阻止施工,2024年6月,村民们联名向县住建局递交《非法施工查处申请书》,要求叫停施工、退还土地并追责。苦等55天后,住建局只扔下一句话:“请向主管部门反映。”


“主管部门是谁?”“反映之后呢?”没人回答。走投无路的村民们又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却一纸“维持”把皮球踢了回来。耕地被占、果树被毁、投诉无门——16位农民把住建局和县政府一起告上法庭。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5)鲁1724行初21号

案由: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一案

法院:山东省某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等16人

被告: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诉求:1、请求依法撤销被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关于<非法施工查处职责>的答复书》2、请求依法撤销被告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主要承办律师:盛廷律师事务所  翟祎律师 吴奇龙律师

 盛廷律所咨询联系方式111.jpg

 

三、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第十二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被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施工单位非法施行为工具有查处职权。


根据在卷材料,2020年5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的《关于开展市县镇审批服务一体化试点的通知》,县将某镇辖区内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事项下放至镇人民政府。2023年4月,镇人民政府根据该通知为社区建设项目颁发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被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收到赵某等十六名原告的查处申请后,其在回复中称应向主管部门反映。诉讼过程中,被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亦未提供出其不具有对未取得建设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进行处罚职权的相关证据。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赵某等十六名原告作出的《关于<非法施工查处申请书>的答复书》,应确认为违法。被告县人民政府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认定被告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明显与法律规定不符,应予撤销。


四、胜诉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第七十九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4年8月1日作出的关于《非法施工查处申请书》。

二、撤销被告县人民政府与2025年2月11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责令被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赵某等十六名原告的申请查处事项履行查处职责。

煤矿塌陷区搬迁强推果树胜诉判决(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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