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袁先生是湖北某区某街道村民,在村内拥有合法宅基地及地上房屋,2011年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建设97平方米1栋1层房屋。
2024年8月14日,区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其房屋被纳入片区城中村改造征收范围。因对补偿方案有异议,袁先生在签约期内未与征收部门达成协议。2025年6月23日,片区重点项目建设指挥部催其6月30日前签约,仍未果。
7月22日,街道办以袁先生房屋“擅自加建”违反《城乡规划法》为由,出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7月28日18点前拆加建部分,逾期将处罚。
袁先生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本案交由张妮律师、武怡然律师(实习)主要承办。律师分析认为,街道办系因补偿协商不成,借“查处违建”施压,且案涉通知可能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遂协助袁先生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通知书。
【庭审信息】
案号:(2025)鄂0602行初126号
案由:撤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法院:湖北省某区人民法院
原告:袁先生
被告:区某街道办事处
诉求:撤销被告2025年7月22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主要承办律师:盛廷律所 张妮律师、武怡然律师(实习)

【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街道办事处虽依据赋权承接了城乡规划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具有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法定职权,但行政机关对自身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本案中,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案涉房屋存在“擅自加建”、经过法定立案调查和违建认定程序,也未申请延期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案涉《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未明确需拆除加建房屋的面积、四至界限,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同时,案涉房屋已纳入征收范围,被征收人房屋的处置应受征收法律关系调整,被告在补偿争议未解决的情况下启动违法建筑一般处理程序,违反正当程序原则。综上,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街道办事处于2025年7月22日作出的《某区某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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