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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拆迁安置胜诉案例 | 反映拆迁安置签字造假,信访答复却是"自愿参与",法院:撤销答复及复议决定
承办律师: 黄雪玲 马力(律师) 已被浏览9次更新时间:2026-08-12

公民的征地安置补偿权益受法律严格保护,行政机关收到群众反映的拆迁安置、材料造假等实质性诉求时,应当全面核查事实、针对性化解纠纷,仅出具流于形式的信访答复敷衍处置的,相关文书会被依法撤销。安徽的何先生夫妇(化名,下同)遇到早年拆迁安置存在材料造假、权益受损的问题,信访得到的答复未实质核查争议,复议也被维持,在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协助下,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信访答复及复议决定。


一、案情简介


何先生夫妇是安徽省某市某村村民,2008年因当地道路项目征地,二人与属地镇政府签订了产权调换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给予安置房及对应补偿款。2014年该户领取了两套安置房,但后续何先生夫妇发现,选房确认、安置结算等多份关键文件并非本人签字,存在材料伪造情形,且当年分房未发放安置证,二人要求退回现有房屋、更换安置区域并足额发放补偿款。


二人多次信访反映该问题,属地某社区管委会于2025年4月出具《行政处理情况答复书》,直接认定付先生自愿参与分房、完成结算,驳回了二人的全部诉求。付先生夫妇不服该答复,向安徽省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该答复的复议决定。二人认为两份文书均未实质解决其安置争议,严重侵害自身合法权益,遂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提起行政诉讼。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5)皖0102行初345号
案由:不履行信访事项法定处理职责、行政复议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某区人民法院
原告:何先生夫妇(村民)
被告:安徽省某社区管理委员会、安徽省某市人民政府
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某社区管委会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理情况答复书》;2.撤销被告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书;3.责令被告某社区管委会对其安置诉求重新作出实质处理。
主要承办律师:黄雪玲律师马力(实习律师)


安徽拆迁安置案承办律师-盛廷律师承办胜诉案例.png


安徽拆迁安置案-承办律师


三、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信访提出的核心诉求是解决拆迁安置实体争议、核查安置材料是否存在伪造问题,对于此类涉及安置补偿权益的申诉求决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全面调查核实、实质性化解纠纷。本案中,被告某社区管委会仅依据存档材料出具书面答复,未针对原告提出的"关键文件签字造假、安置程序违法"等核心争议开展任何实质核查,也未针对整套安置事项作出全面处置方案,仅简单驳回原告诉求,属于程序空转、处理明显不当;被告某市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未纠正该履职不当问题,作出的维持复议决定同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对于原告提出的退房重新安置的诉求,需行政机关先行核查后作出完整的安置处理决定,本案中不予处理。


四、胜诉裁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某社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理情况答复书》;


二、撤销安徽省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书。


安徽拆迁安置案胜诉判决-盛廷律师承办胜诉案例.jpg


安徽拆迁安置案判决书-(2025)皖0102行初345号——撤销信访答复及复议决定


五、盛廷律师办案提醒


第一,信访答复必须实质核查,不能敷衍了事。群众反映拆迁安置手续造假、补偿不到位等实质性诉求时,行政机关不能仅以存档材料为依据出具简单信访答复,必须对群众提出的核心争议进行全面核查、针对性处置。


第二,信访答复不满意,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行政机关的信访答复不服的,应当自知道该答复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6个月。不要消极等待,及时启动法律程序。


第三,发现拆迁安置材料签字造假,要及时固定证据。保存好原始协议文件,对疑似伪造签字的文件申请笔迹鉴定,同时通过信访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要求行政机关对签字造假问题进行全面核查,维护自身合法安置补偿权益。


六、常见问题解答


(一)信访答复不满意,还能走行政诉讼吗?


可以。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答复,如果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如安置补偿权益),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答复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答复并责令行政机关重新处理。


(二)发现拆迁安置材料签字造假怎么办?


首先保存好原始协议文件,对疑似伪造签字的文件申请笔迹鉴定;其次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同时通过信访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要求行政机关对签字造假问题进行全面核查,维护自身合法安置补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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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19年征地拆迁法律服务经验,代理案件覆盖全国,专业可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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