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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强拆赔偿胜诉案例 | 房屋遭违法强拆赔偿不合理,法院撤销两项文书并判赔26万及利息
承办律师: 黄雪玲 李佳宸 已被浏览8次更新时间:2026-08-11

合法的房屋所有权及对应征收补偿权益受法律严格保护,行政机关违法强拆被征收人房屋的,作出的行政赔偿不得低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全部安置补偿权益,且应当支付对应的利息损失。广东的邵女士继承的合法房屋遭镇政府违法强拆,镇政府作出的赔偿决定金额偏低,复议机关予以维持,在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协助下,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两项违法文书,支持邵女士的合理赔偿诉求。


强拆赔偿案-盛廷律师承办胜诉案例


一、案情简介


邵女士的丈夫李先生是广东省韶关市某村村民,在村内拥有合法宅基地及自建住宅,房屋因当地港口综合交通枢纽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因双方对补偿标准存在争议,始终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021年,属地某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被法院确认违法后,镇政府仍于2021年8月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案涉房屋。


李先生生前立下公证遗嘱,明确案涉房屋全部产权份额由邵女士单独继承。2024年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确认镇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后,邵女士向镇政府提交行政赔偿申请,镇政府于2025年1月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仅同意赔偿16万余元。邵女士不服该决定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复议维持了镇政府的赔偿决定。邵女士认为两项文书均严重侵害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5)粤0203行赔初8号
案由:行政赔偿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某区人民法院
原告:邵女士(村民)
被告:广东省某镇人民政府、广东省某区人民政府
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某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2.撤销被告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3.判令被告某镇人民政府赔偿各项损失及对应利息
主要承办律师:黄雪玲律师、李佳宸律师


广东征收补偿争议案承办律师-盛廷律师征拆团队承办胜诉案例.png

广东强拆赔偿案-承办律师黄雪玲律师 李佳宸律师


三、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行政机关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的,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本案中,镇政府作出的赔偿决定未足额核算原告的全部合法损失,对房屋价值、装修补偿、青苗附属物、搬迁奖励等项目计算错误,且未依法支持违法强拆造成的利息损失,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区政府作出维持该赔偿决定的复议决定,同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并予以撤销。


法院参照案涉项目征收补偿标准,结合官方测绘报告、三家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青苗清点记录等证据,逐项核算原告应得的房屋补偿、装修补偿、附属物补偿、青苗补偿、公益事业资金、搬家费、过渡费、搬迁奖励等全部损失,扣除已领取的款项后,最终认定原告应得赔偿金额为259678.2元及对应利息。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某镇人民政府2025年1月20日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
二、撤销广东省某区人民政府2025年6月3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广东省某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邵女士支付赔偿款259678.2元及利息(利息以259678.2元为本金,自2021年8月18日强拆之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付)。


广东征收补偿争议案胜诉判决-盛廷律师征拆团队承办胜诉案例.jpg

广东强拆赔偿案判决书-(2025)粤0203行赔初8号——判赔26万及利息


五、盛廷律师办案提醒


行政机关违法强拆房屋的,对被征收人的赔偿应当秉持"就高不就低""全面赔偿"原则,赔偿金额不得低于被征收人依照合法征收程序能够获得的全部补偿权益,除房屋、附属物等直接损失外,还应当支付强拆之日起至赔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减损。被征收人收到行政赔偿决定后认为金额偏低、项目存在遗漏的,要及时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充分主张自身合法赔偿权益。


六、常见问题解答


(一)违法强拆后,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有什么区别?


行政补偿是合法征收行为下对当事人损失的填补,而行政赔偿是因行政机关违法行为造成损害后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国家赔偿法》及最高法司法解释,行政机关违法强拆的,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低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即"赔偿不低于补偿"。同时,赔偿还应当包括强拆之日起至赔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而补偿一般不包括利息。


(二)收到偏低的行政赔偿决定后,多久内必须起诉?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后,赔偿请求人如不服,可以自收到赔偿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如果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出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诉讼。此外,如果当事人先申请了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需要注意,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期限与行政诉讼的一般起诉期限为六个月不同,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三个月,切勿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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