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为黑龙江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行政诉讼典型案例,当事人合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证书后,被当地政府以土地租赁期限届满、未缴纳租金为由,作出收回土地、限期拆房的行政决定。当事人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起诉,经哈尔滨中院审理,法院认定政府行政行为存在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两大核心问题,最终判决撤销案涉土地收回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完整保全。

一、案情完整梳理
(一)案件背景与侵权全过程
1997年至1999年,王先生与黑龙江省国有林场公司签订协议,以工程款抵扣方式受让苗圃办公室、附属仓房、围墙及铁大门等地上不动产。
1999年1月,王先生与某县综合林业经营公司签约,明确土地上房屋、水井归其所有,同时享有案涉土地经营使用权。
2001年9月,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为王先生核发面积7958.69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同年11月,房管部门将150平方米苗圃办公室所有权变更登记至王先生名下。
2009年3月,某县政府为王先生自建的125.54平方米房屋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两处房产及对应土地使用权均完成合法确权。
2024年4月18日,某县政府突然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决定收回王先生7000余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责令其十日内自行拆除地上房屋,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产权。
收到政府收回土地及限期拆房决定后,王先生对该行政行为不服,第一时间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专业征地拆迁律师介入处理。
在盛廷律师帮助下,王先生先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市政府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复议维权未果后,盛廷律师帮助王先生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违法行政决定及复议决定。
(二)双方核心答辩与起诉理由
被告某县人民政府核心理由:案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五年租赁期限已届满,王先生未按期缴纳租赁费用,租赁合同自动终止,政府依法享有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责令拆除地上房屋的权力。
原告代理律师核心理由:县政府作出的土地收回决定事实认定错误。土地租赁期限届满后,王先生始终持续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租金,双方租赁关系持续存续,土地使用权并未因租期届满而终止,政府无权单方收回土地、责令拆房。
二、案件基础信息
案号:(2024)黑01行初243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撤销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案
原告:王某
被告:某县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盛廷律师事务所 史梦舟律师 翟祎律师
诉讼诉求:1、撤销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2、撤销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法院核心裁判观点
(一)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焦点一:县政府以租期届满、未缴租金为由收回土地使用权,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焦点二:县政府认定当事人自建房屋系违规办证、责令拆除,法律适用是否准确。
(二)法官核心裁判逻辑
第一,当事人150平方米受让房屋产权合法有效,对应土地使用权权属完整。县政府未对该合法房产及土地权益作出处理,直接作出土地收回决定,属于主要证据不足。
第二,当事人125.54平方米自建房屋已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该证件至今未被有权机关认定无效、撤销或注销,属于合法有效产权凭证。
第三,现行《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未对已取得合法房产证的房屋作出收回土地、强制拆除的相关规定,县政府单方认定当事人骗取房产证并责令拆房,无法律依据。
(三)关键司法法律规则
1、行政机关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涉产权行政行为,必须全面核查地上合法不动产权属,遗漏合法产权情形直接作出行政决定,属于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2、已依法登记发证的房屋产权,在未经法定程序确认无效、撤销前,具有法定公示效力,行政机关不得单方否定产权合法性。
3、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法律依据,无对应法条支撑的认定及处置行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不具备法律效力。
四、完整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法院作出判决:
1、依法撤销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案涉《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2、依法撤销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书》。

案涉违法行政行为自始丧失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产权完整受法律保护。
五、征地拆迁常见问题解答
问:土地租赁合同到期后,继续缴纳租金是否视为租赁关系延续?
答:司法实践中,租期届满后当事人持续履行缴费义务、行政机关接受租金且未提出异议的,双方形成事实延续的租赁关系,行政机关不得单方认定合同终止、收回土地。
问:已有合法房产证的房屋,行政机关可以直接认定违建并责令拆除吗?
答:不可以。房屋所有权证是法定确权凭证,未经有权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撤销、确认无效前,行政机关无权单方否定产权合法性。
问:行政行为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撤销或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
六、盛廷律师提醒
1、固定完整产权证据。黑龙江地区国有土地、房屋确权后,务必妥善保存《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缴费凭证、签约协议等全部材料,原件留存、复印件备份。
2、拒绝盲目配合拆除。收到政府收回土地、限期拆房通知后,切勿自行拆除房屋、搬离土地,避免主动丧失维权基础。
3、遵循"复议+诉讼"流程。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固定行政机关违法事实;复议维持或驳回后,及时向对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切勿错过法定起诉期限。
4、遵循“复议前置+诉讼兜底”流程。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固定行政机关违法事实;复议维持或驳回后,及时向对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切勿错过法定起诉期限。
5、针对性质证抗辩。针对政府租期届满、未缴租金、违规办证等理由,重点提交持续缴费记录、合法确权凭证,从事实和法律层面否定行政行为合法性。
七、全文总结
本案是黑龙江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纠纷的典型胜诉案例,由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代理承办。本案明确了行政机关收回土地必须全面核查产权、严格适用法律的核心原则。行政机关仅凭单方认定作出的土地收回、限期拆房决定,存在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的,均可依法撤销。
普通民众遭遇政府违法行政处置不动产权益时,可依托完整产权证据,通过复议、诉讼途径依法维权,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寻求法律帮助。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长期在全国省份包括黑龙江办理征拆行政案件,拥有大量生效胜诉判决,不受地方行政干预,帮当事人争取足额补偿与行政赔偿。
如果您也面临类似问题,欢迎留言或私信咨询,盛廷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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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长期在全国省份包括黑龙江办理征拆行政案件,拥有大量生效胜诉判决,不受地方行政干预,擅长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调解,帮当事人争取足额补偿与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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