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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水库搬迁案胜诉案例:多户村民不愿搬迁,通过省级复议成功调解获得妥善安置
已被浏览2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官网shengtinglaw.com 更新时间: 2026/09/16
关键词 征收补偿

本案是江西集体土地水库征收典型调解案例。2024年,江西水库搬迁项目中,20户村民因对征收方提供的宅基地位置不满,与征收方陷入僵局。村民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后,律师通过调查发现征收程序存在多处违法点,向江西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最终在省级部门协调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村民获得满意的宅基地,房屋补偿款足额到位,祠堂也顺利随迁。本案展示了通过行政复议程序推动征收方回到谈判桌、实现"以打促谈"的维权路径。


盛廷律师代理胜诉案例配图-江西省水库搬迁征收纠纷案-横版完整_有电话.png


一、案情完整梳理


(一)征收背景与争议起因


2024年初,江西某地启动水库搬迁项目。其他村民陆续搬迁后,王先生(化名)等20户村民仍未搬迁。这20户村民同属一个宗族,诉求一致:希望获得一块满意的宅基地。


村民拒绝搬迁的原因有三:一是征收方提供的宅基地离承包地很远,不方便干农活;二是宅基地位置风水不好;三是无法像现在一样集中居住。村民代表表示,他们自己看好了一块地,但征收方不答应。


在委托盛廷律师前,村民已与征收方沟通很长时间,但政府始终未同意村民的请求。乡领导曾要求村民配合写安置地申请书,但之后没有下文。


多次沟通未果后,村民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代理本案,盛廷案号为2024-0395,由盛廷律所征拆行政律师团队主要承办。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调查工作,发现征收程序存在多处违法点。2024年8月,律师团队向江西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调查征地批复的合法性。


2024年9月25日,江西省司法厅组织召开了案件调查会。律师在会上详细陈述村民诉求,指出补偿方案和征收程序上的问题。调查会后,省司法厅积极协调,征收方态度开始转变。


此后,律师团队与征收方进行多轮协商,最终在2024年12月7日达成调解协议。


(二)双方核心主张


1、村民方及代理律师主张:


征收方提供的宅基地位置不合理,离承包地远,影响农业生产;


征收方只提供一个安置点,未保障村民的选择权;


征收方在村民未签字同意的情况下,用村民身份信息申请宅基地,程序违法;


村民部分承包地属于基本农田,征收应由国务院批准,但仅有省政府批准文件。


2、征收方立场:


已提供安置点方案,担心给20户村民"特殊待遇"会影响其他村民。


二、案件基础信息


盛廷案号:2024-0395

案件类型:水库搬迁征收补偿争议

当事人:王先生(化名)等20户村民(同属一个宗族)

代理律师:钟常鸣律师、史梦舟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

行政复议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

协调部门:江西省司法厅


三、案件核心法律要点


(一)征收程序必须保障被征收人的选择权


征收方在安置过程中,应当提供多个安置点供被征收人选择,而不是只提供一个地点要求必须接受。这类似于购房时消费者有权选择不同房源,被征收人也应当享有选择权。仅提供单一安置点、不保障选择权的做法,违反了征收补偿的公平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该条明确要求征收补偿必须公平合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对安置方案的选择权。


(二)未经被征收人同意不得代为申请宅基地


征收方在村民没有签字、没有同意的情况下,直接拿着村民的身份信息去申请宅基地,这一程序不合法。宅基地申请应当基于被征收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经同意代为申请属于程序违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宅基地的申请应当由农户本人提出,体现其真实意愿。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征收方未经村民同意代为申请宅基地,违背了村民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程序违法。


(三)基本农田征收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基本农田的征收必须由国务院批准。本案中,村民的部分承包地属于基本农田,但律师在调查中只看到省政府的批准文件,审批级别不够,涉嫌违法征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本案中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征收,依法必须由国务院批准,仅凭省政府批准文件属于审批权限不足,涉嫌违法征收。


(四)行政复议可以有效推动征收方回到谈判桌


本案中,律师通过向省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促使省司法厅介入协调,最终推动征收方态度转变,回到谈判桌解决问题。这体现了"以打促谈"的维权策略,通过法律程序给征收方施加压力,实现协商解决的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为被征收人提供了一条低成本、高效率的救济途径,通过上级行政机关的审查和监督,可以有效纠正下级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为。


四、最终调解结果


2024年12月7日,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1、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


村民方撤回向江西省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盛廷律所征拆律师团队承办成功案例-江西水库搬迁案-撤销行政复议.jpg


2、地上房屋补偿


律师协助20户村民与征收方逐一沟通,根据每户房屋的面积、结构、装修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补偿标准分别协商。最终每户均以"自己满意"为标准达成补偿协议,补偿款项足额到位。


3、宅基地安置


征收方为村民提供了满意的宅基地,村民们依然住在一起。祖辈的血脉和情谊,没有被征拆拆散。


4、祠堂随迁


宅基地问题解决后,当事人提出"祠堂也要搬过去"。征收方积极协调,最终同意祠堂随迁。一座祠堂承载着一个家族的根脉与记忆,它的顺利搬迁让这场搬迁真正有了"团圆"的模样。


盛廷律所征拆律师团队承办成功案例-江西水库搬迁案-调解书.jpg


村民已经登记完成的不动产权证。


盛廷律所征拆律师团队承办成功案例-江西水库搬迁案-村民已经登记完成的不动产权证.jpg


五、FAQ问答区


问:征收方只提供一个安置点,被征收人可以拒绝吗?


答:可以拒绝。征收补偿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选择权,征收方应当提供多个安置点供被征收人选择,而不是只提供一个地点要求必须接受。如果征收方仅提供单一安置点且位置不合理,被征收人有权拒绝并要求重新协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仅提供单一安置点、不保障选择权的做法,违反了征收补偿的公平合理原则。


问:征收方未经同意用村民身份信息申请宅基地,是否违法?


答:违法。宅基地申请应当基于被征收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必须经过被征收人签字同意。征收方未经同意代为申请,属于程序违法,被征收人可以以此为由主张征收程序违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宅基地申请应当由农户本人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须具备"意思表示真实"的要件。征收方未经村民同意代为申请宅基地,违背了村民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程序违法。


问:基本农田征收需要哪一级政府批准?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必须由国务院批准。如果只有省级政府或市县级政府的批准文件,审批级别不够,涉嫌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核实征地批复的审批机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问:行政复议能解决征收补偿争议吗?


答:可以。行政复议是解决征收补偿争议的重要途径。通过向省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促使上级部门介入协调,推动征收方回到谈判桌。本案中,江西省司法厅介入后,征收方态度明显转变,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第六条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为被征收人提供了低成本、高效率的救济途径。


问:征收补偿协商不成,被征收人应该怎么办?


答:首先,应当收集并保存好相关证据,包括房屋照片、土地权属证明、征收公告、补偿方案等。其次,可以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通过法律程序(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给征收方施加压力。最后,在律师协助下与征收方协商谈判,争取合理的补偿方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被征收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盛廷律师总结普通人实操维权建议


(一)发现征收程序违法点


被征收人应当关注征收程序的合法性,重点核查以下几点:


1、征地批复是否经过有权机关批准(基本农田需国务院批准)


2、征收方是否保障了被征收人的选择权(是否提供多个安置点)


3、征收方是否未经同意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4、补偿标准是否符合当地规定


(二)及时委托专业律师


征收补偿争议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征拆律师介入。律师可以:


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等途径调查征收程序的合法性,发现违法点后,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维权,协助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协商谈判,争取合理补偿。


(三)善用行政复议程序


如果对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可以向省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可以促使上级部门介入协调,推动征收方回到谈判桌。本案中,江西省司法厅介入后,征收方态度明显转变,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四)江西地区维权特别提示


江西地区水库搬迁、高速公路建设等征收项目较多,被征收人应当注意:


江西省已出台《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对征地程序、补偿标准有明确规定。如果对征地批复合法性有疑问,可以向江西省自然资源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征收补偿存在问题时,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推动问题解决。


七、全文总结


本案是江西省集体土地征收水库搬迁项目典型调解案例,由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代理承办。本案展示了通过行政复议程序推动征收补偿争议解决的成功路径。20户村民因宅基地位置问题与征收方陷入僵局,委托盛廷律所征拆行政律师团队后,律师通过调查发现征收程序存在多处违法点,向江西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省级部门协调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村民获得满意的宅基地和足额补偿款。遇到征收补偿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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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案例实务整理,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纠纷请结合自身情况咨询专业律师。北京盛廷律所全国征地拆迁法律问题咨询电话:400-008-3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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