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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养殖场关停拆除赔偿胜案:养殖场纳入禁养区被认定违建强行拆除,法院判赔62.3万
已被浏览27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6/11/02

导语:本案是湖北省养殖场关停禁养拆除引发行政赔偿典型案例,当事人宁某的养殖场被纳入禁养区后,被认定成违建遭强行拆除,该强制拆除行为已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宁某诉请赔偿各项损失,法院经审理判决赔偿623170元。本文完整梳理该案事实、双方诉辩、一审裁判逻辑与可复用规则,为面临关停禁养的养殖户提供权威法律参考。


盛廷律师代理胜诉案例配图-湖北养殖场关停拆除案-横版完整_有电话.png


一、案情完整梳理


(一)案件背景与侵权过程


宁某在湖北省某市经营养殖场,建有牛舍、羊舍、草料库房及生活用房,2018年4月26日,镇政府接到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印发的《市畜禽禁养区规模养殖场关停拆除工作方案》通知,推进禁养区规模养殖场关停拆迁,宁某的养殖场在关停范围内。


2018年5月26日,镇国土资源所向宁某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日镇政府送达违法建筑限期拆除告知书,责令于5月31日前自行拆除并恢复土地原貌。6月1日镇政府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6月2日发布强制拆除公告,6月3日对养殖场实施拆除。6月6日委托评估机构对构筑物及42头毛牛价值进行现场评估。


宁某不服强拆行为,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提起确认违法之诉,法院(2018)鄂1181行初66号行政判决确认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镇政府上诉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11行终145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1月14日,宁某通过EMS向镇政府邮寄行政赔偿申请,镇政府两个月内未作答复。宁某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于2020年6月15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二)双方核心主张


原告(盛廷律师代理)起诉理由


原告主张:强拆已被确认违法,镇政府应赔偿构筑物、羊狗鸡等畜禽、生活区与草料库房库存物品各项损失;评估仅覆盖640.58平方米牛舍羊舍、作价13.99万元,遗漏草料库房与生活区;评估报告超过一年有效期;


被告答辩的核心理由


第一,原告非某村集体成员、承租土地无合法来源,建筑无合法手续、养殖无审批准养、且污染水源未达环评标准,养殖场不具合法性,应驳回诉请。


第二,镇政府仅拆除违法建筑,其他财产未损毁并已交给原告工人,损失系原告自行扩大;第三,镇政府为代养毛牛支出费用338900元,原告应返还该无因管理费用。


二、案件基础信息


案号:(2020)鄂1181行初3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某市人民法院。

案由:行政赔偿(违法强制拆除养殖场赔偿)

原告:宁某

被告:镇政府

原告代理律师:刘笑,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11101200911270717‌)

原告诉讼请求:赔偿各项损失


三、法院核心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强拆已确认违法,合法财产损失依法应予赔偿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四条第(四)项,违法行使职权造成财产损害的应予以赔偿;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赔偿金。强拆行为已经生效判决确认违法,镇政府对养殖场合法财产应予赔偿,财产已被处置无法返还的,支付相应赔偿金。


四、本案一审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四)项、第七条、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六)项、第(八)项,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宁某毛牛处置及养殖场构筑物赔偿金人民币623170元。


湖北养殖场关停拆除赔偿案胜诉判决-盛廷律师承办成功案例解读.jpg


注:宁某因不服本判决,已提起上诉。


五、养殖场关停常见问题(FAQ)


问1:养殖场被划入禁养区要求关停,是不是一律无偿拆除、什么补偿都没有?


盛廷律师答:不是。禁养区关停与违法建筑拆除是两个不同概念:依法取得用地、养殖手续的合法养殖场被划入禁养区关停的,应依法给予关停补偿或安置;


问2:养殖场被认定为违建并强拆,是否什么都不赔?


盛廷律师答:违建本身不享有合法产权补偿,但不等于合法财产灭失也不赔。强拆经确认违法后,建筑材料、存栏畜禽、场内设备等合法财产仍应赔偿;存栏畜禽被政府处置的,存活个体经合法评估、公开拍卖变现的,拍卖款给付权利人,死亡个体无价格参考的可比照存活个体拍卖均价酌定。权利人对数量、品种、价格负举证责任。


问3:禁养区关停或认定违建时,行政机关应履行哪些法定程序?


答:应依法履行调查、告知拟关停或拆除的事实与理由、听取陈述申辩、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清点评估财产、公告等程序;未履行告知与清点评估即直接关停、强拆的,构成程序违法,权利人可先行提起确认违法之诉。


问4:向政府申请禁养区关停补偿或赔偿后一直不答复,多久可以起诉?


盛廷律师答: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逾期不作决定,或对补偿、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收到不予赔偿决定的,可自期限届满或收到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问5:没有养殖许可、用地手续的养殖场,被关停或认定违建时如何主张权利?


答:先区分场地与建筑的实际合法性,核查用地是否经集体同意、是否按农用地管理、建筑手续能否补正,并收集租赁协议、租金收条、建造与引种购畜凭证。对认定违建、关停补偿或赔偿数额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六、养殖场被关停强拆的实操建议


(一)事前留存权属、建造与存栏证据


妥善保存土地租赁或承包协议及租金收条、建造资料、引种购畜凭证、存栏台账、饲料设备发票、现场影像,证明合法财产范围与数量,避免仅凭自估清单主张。


(二)强拆时要求清点登记并签字


要求行政机关对构筑物、畜禽、库存物品逐项清点、称重、造册并交本人签名;被阻挠取证的及时录音录像、报警,留存到场人员与车辆信息。


(三)先确认违法,再申请与主张赔偿


先诉请确认强拆违法并取得生效判决,再书面申请国家赔偿、提起赔偿诉讼,固定违法性与责任主体。


(四)把握答复期与起诉期限


书面邮寄赔偿申请并留存凭证,注意两个月答复期与三个月起诉期限;一审不服的,在十五日内上诉,避免失权。


(五)赔偿主张紧扣直接损失


重点列主张构筑物残值、畜禽与库存财产、必要搬迁与经常性费用,对预期产仔收益、远期利润、精神损失等附充分依据,避免整体诉请被驳回。


(六)结合本地禁养区政策核查程序


湖北畜禽禁养区关停应依当地关停拆除方案履行公告、评估、补偿或赔偿程序;可核查项目是否具备合法依据、是否履行清点评估,对按违建低标准处理的,及时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


七、全文总结


本案是湖北省养殖场关停禁养拆除引发行政赔偿典型案例,由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代理承办。本案启示:养殖场在禁养区划定前已经合法建成、正常开展养殖经营,因规划调整、划定禁养区需要关闭搬迁的,属于公共利益调整带来的信赖利益损失。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养殖户遭受的经济损失予以补偿,不能随意将合规养殖场认定为违建,如果行政机关事实认定错误、缺少法定文书、没有履行催告、听证等法定程序,违法实施强制拆除,属于违法行政行为。依据《国家赔偿法》,养殖户有权主张行政赔偿。


盛廷征拆律师团队有19年丰富行政诉讼调解经验,长期在全国省份包括福建办理征拆行政案件,承办的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代理的重大疑难案件先后多次获国务院胜诉裁决。不接受征收方委托,不受地方行政干预,擅长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调解,帮当事人争取足额补偿与行政赔偿。如果您也遇到养殖场关停、禁养区划定或违法强拆后的赔偿等类似纠纷,建议及时咨询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团队,制定系统性维权策略。


温馨提示:本文为公开裁判案例的实务整理与普法参考,不构成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当事人姓名已作脱敏处理,具体纠纷请结合自身情况咨询专业律师后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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