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案是福建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征收中以拆违代拆迁、强拆房屋引发的行政赔偿案,当事人房屋在棚改拆迁中被认定违建遭强行拆除,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后,区政府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仅认定合法面积21.28平方米、合计赔偿824906元。当事人不服委托盛廷律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法院判决撤销该决定,并判令赔偿2998852.77元,较与原赔偿决定提升217.3万余元。本文完整梳理该案事实、诉辩理由、法院裁判逻辑与可复用法律规则,供被征收人、被强拆房屋权利人参考。

一、案情完整梳理
(一)征收背景与侵权过程
王某房屋位于福建省莆田市,1992年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载用地面积64平方米。1999年房屋倒塌,2009年王某重建房屋。
2018年3月,区政府作出《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王某房屋被列入棚户区改造项目征地拆迁范围。2018年5月11日,征收方将王某房屋认定成违建,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王某对拆除行为不服,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先后提起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诉讼。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区政府拆除行为违法;责令被告依法予以行政赔偿。
判决生效后,区政府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仅认定合法面积21.28平方米,决定一次性赔偿房屋及建筑物、构筑物等各项损失共计824906元。王某不服该赔偿决定,在盛廷律师团队帮助下,再次向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
(二)原告(盛廷律师代理)核心理由
第一,违法建筑认定不能成立。国土与城管部门此前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已被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告在赔偿决定中再次将大部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既无职权依据,也违背法定程序。
第二,行政赔偿不同于行政补偿。被告依照违法的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赔偿,混淆了补偿与赔偿的概念,未体现行政赔偿应有的填平与惩戒功能。
第三,案涉土地为集体土地,赔偿决定既不再划拨宅基地,也未对土地本身作出赔偿,仅按房屋重置成本价计算,难以保障原告基本居住条件。
第四,赔偿决定对正常拆迁中原告本可获得的过渡费、搬迁补助、各项奖励等可得利益存在漏赔,显失公平。
(三)被告答辩的核心理由
第一,受案条件方面,被告认为《行政赔偿决定书》并非独立可复议、可诉讼的行政行为,原告请求撤销该决定不符合受理条件。
第二,面积认定方面,被告主张原告房屋已经丈量登记确认,属于2008年后未经审批建设,认定可安置面积21.28平方米、其余面积不予安置是正确的。
第三,法律适用方面,被告认为其依据法院生效判决作出赔偿决定,事实清楚,内容符合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原告主张赔偿不公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起诉或诉讼请求。
二、案件基础信息
| 案件信息 | 具体内容 |
|---|---|
| 案号 | (2020)闽09行赔初3号 |
| 审理法院 |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案由 | 行政赔偿(强制拆除集体土地上房屋行政赔偿) |
| 原告(赔偿请求人) | 王某 |
| 被告(赔偿义务机关) | 区人民政府 |
| 原告代理律师 | 翟根才(执业证号:11101199310653216)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
| 诉讼请求 | 1.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2.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主张货币赔偿 |
三、法院核心裁判观点
(一)赔偿决定属于可诉行政行为,本案符合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法院认为,生效判决已确认被告拆除行为违法并判令其依法赔偿,被告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符合赔偿程序,法院立案受理并无不当。被告关于赔偿决定不可单独起诉的答辩意见,未被采纳。
(二)无证建筑不等于零赔偿:建筑材料属合法财产,应酌定赔偿残值
法院认定,原告2009年以后超出土地证面积建设的面积未取得用地审批,即使属于违章建筑,但违章建筑的建筑材料仍属原告合法财产,原告本有机会对可分离的建筑材料进行保全或处理,因被告未履行法定程序即强制拆除,导致原告无法及时处理,被告应适当赔偿该部分材料损失。
(三)屋内物品损失由法官结合日常生活经验酌定
原告主张屋内物品损失57756元,仅提供清单和照片,照片仅能反映柜子、桌子、木床及一辆旧摩托车;清单中门窗、铁门等已属房屋附属部分并在房屋损失中赔偿。法院遵循法官职业道德、根据日常生活经验,酌定屋内物品损失20000元。
四、本案完整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被告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决定赔偿金额不当,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主要证据不足)及行政赔偿相关司法解释,判决如下:
判决一:撤销被告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
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因拆除案涉房屋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人民币2998852.77元。

五、棚户区改造常见问题(FAQ)
问1: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金额偏低,能不能单独向法院起诉?
盛廷律师答:可以。根据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0号)第三条,赔偿请求人不服赔偿义务机关确定赔偿方式、项目、数额的行政赔偿决定,或不服不予赔偿决定、逾期不作出赔偿决定的,均可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案被告主张赔偿决定不可单独起诉,未被法院采纳。
问2:房子被强拆后已经灭失、无法评估鉴定,损失数额由谁举证、怎么确定?
盛廷律师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法释〔2022〕10号第十一条进一步明确,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举证;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法院结合当事人主张、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问3:没有产权证或超面积的建筑被拆,是不是一分钱都不赔?
盛廷律师答:不是。无证、超面积建筑不享有合法产权的安置补偿,但其建筑材料属于权利人的合法财产。行政机关未依法定程序拆除,导致权利人无法对可分离材料进行保全、处理的,应当赔偿建筑材料残值损失。
问4: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但房屋翻建、加盖超出证载面积,合法面积如何计算?
盛廷律师答:司法实践中通常以土地证证载用地面积为基础,结合房屋实际合法建筑层数折算视同合法产权面积;超出证载用地范围、未经审批建设的部分按无证建筑处理。本案即以证载64.12平方米×6层折算384.72平方米视同合法产权。行政机关仅凭航拍图斑、基层居委会说明将合法面积压至二十余平方米,证据不足的,法院不予采信。
问5:赔偿决定金额明显偏低、认定面积错误,法院可以怎么处理?
盛廷律师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本案赔偿决定对合法面积认定不清、赔偿金额不当,即被法院以主要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并直接判令被告支付确定金额的赔偿金。
六、实操维权建议
(一)强拆发生后第一时间固定证据
及时拍摄房屋外观、层数、结构、宅基地及屋内物品的照片、视频,保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建房审批手续、丈量登记表、拆迁编号资料,并对屋内贵重物品单独造册。房屋一旦灭失,后续举证高度依赖这些原始材料。
(二)先打确认违法之诉,再主张行政赔偿
本案路径具有代表性:先诉请法院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2018)闽09行初167号),待违法性经生效判决固定后,再主张行政赔偿。直接索要赔偿而强拆合法性未解决,往往缺乏前提。
(三)收到赔偿决定后注意起诉期限
收到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或不予赔偿决定后,应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避免因超期丧失救济权利;起诉时同时提出撤销赔偿决定与具体赔偿数额请求。
(四)本地核查要点:征地批文与现行价格
福建省集体土地征收须依法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地批复并履行公告、登记程序。当事人可核查项目是否取得合法征地批文,作为质证与谈判要点;同时注意标准是否与当前市场房价存在差距,主张赔偿时应结合房屋区位、结构与周边市场价格提出合理差额,而非简单照搬旧标准。
(五)区分补偿与赔偿,主张完整直接损失
行政赔偿以填平直接损失为原则,应围绕合法产权房屋价值、无证建筑材料残值、搬迁补助、必要屋内物品等项目逐项列明计算依据;对选择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对应的补助项目作出区分,避免重复主张或错配主张。案情复杂、面积与产权争议较大时,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
七、全文总结
本案是福建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征收中强拆房屋引发的行政赔偿案,由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代理承办。本案的核心启示是:强拆被确认违法后,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偏低赔偿决定并非终局,权利人有权起诉要求撤销并按直接损失重新计算。如遇类似纠纷,建议及时咨询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团队,制定系统性维权策略。
盛廷征拆团队有19年丰富行政诉讼调解经验,长期在全国省份包括福建办理征拆行政案件,承办的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代理的重大疑难案件先后多次获国务院胜诉裁决。不接受征收方委托,不受地方行政干预,擅长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调解,帮当事人争取足额补偿与行政赔偿。
温馨提示:本文为公开生效裁判案例的实务整理与普法参考,不构成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纠纷请结合自身情况,咨询专业律师后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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