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居民海某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因未能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将其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作出限期3日内自行拆除房屋决定。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此案,帮助居民起诉后,城管局在庭审后自行撤销了限期拆除决定书,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该决定书违法。本案是典型的"以拆违代拆迁"情形下行政机关程序违法被否定的案例,对征收拆迁维权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案情完整梳理
海某系江苏居民,其该房屋建于上世纪,长期以来一直正常居住使用。海某的房屋被纳入当地征收范围后,征收方与其就安置补偿事宜进行协商,但双方始终未能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在此背景下,街道办事处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要求对海某的房屋进行违法建筑查处。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其房屋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和现场勘察后,作出《限期拆除告知书》。该告知书于同日送达至他人转交,但海某未曾收到该告知书。
此后,城管局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海某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擅自建设房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其3日内自行拆除全部"违法建筑"。
海某不服,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代理此案。律师帮助海某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城管局以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为由,自行作出了《撤销对海某作出的行政决定书的决定》。
二、案件基础信息
| 案件信息 | 内容 |
|---|---|
| 案号 | (2013)雨行初字第9号 |
| 审理法院 | 区人民法院 |
| 案由 | 不服限期拆除决定书(行政诉讼) |
| 原告 | 海某(化名,保护隐私) |
| 被告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原告代理律师 | 潘金忠(执业证号:11101200710176245)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
| 诉讼请求 | 确认《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并予以撤销 |
三、双方起诉与答辩核心理由
原告海某(盛廷律师代理)诉称:
原告指出,其涉案房屋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当时建设房屋并无相应的规划审批手续要求,并非抢建偷建。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于1990年1月1日才实施,故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同时指出,其房屋已被纳入征收范围,因双方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街道办事处才向城管局申请将其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实质是"以拆违代拆迁",目的在于规避法定征收补偿程序。城管局在送达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限期拆除告知书》的签收人不是海某本人,签收转交人"房某某"并非原告家人,原告亦不认识此人。原告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并予以撤销。
被告城管局辩称:
被告主张原告的房屋建于1999年前后,且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作出限期拆除决定有法律依据。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法院核心裁判观点
(一)行政机关办案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这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本案中,城管局虽然做了调查工作,依据相关法律对原告所建设的房屋做了明确的法律定性,但在程序执行上存在重大瑕疵。
(二)行政文书送达必须依法进行,交由无关第三人转交不构成合法送达
法院认定,城管局在《限期拆除告知书》送达环节上,没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文书交由房某某转交,由于海某当庭否认收到《限期拆除告知书》,且城管局又无法证实房某某是否已转交给海某,故该行政文书送达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文书的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及公告送达。本案中,城管局将告知书交由与原告无亲属关系的第三人转交,不符合任何一种法定送达方式,构成程序违法。
(三)征收背景下启动违建查处涉嫌"以拆违代拆迁",目的正当性存疑
本案一个重要背景是:海某的房屋已被纳入征收范围,因双方未能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街道办事处才向城管局申请启动违建查处程序。这一时间线表明,行政机关启动违建查处的真实目的可能并非单纯的规划执法,而是为了规避法定征收补偿程序,以拆除"违法建筑"的名义达到低成本拆迁的目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行政机关不得以违建查处替代征收补偿程序。
(四)行政机关在诉讼中自行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法院仍可确认违法
法院指出,城管局在庭审后自行撤销该《限期拆除决定书》,有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
本案中,虽然城管局已自行撤销了限期拆除决定书,但原告坚持诉讼,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行政行为送达程序违法,故判决确认该决定书违法。
五、终审完整判决结果
确认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

六、房屋征收常见问题(FAQ问答区)
问: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行政机关能否再以"违建"名义责令拆除?
答:不能简单以违建查处替代征收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在征收程序中未进行认定处理的,征收启动后不得再以违建查处的方式规避补偿义务。
问:什么是"以拆违代拆迁"?如何识别?
答:"以拆违代拆迁"是指行政机关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因与被征收人未能达成补偿协议,转而以查处违法建筑为名,责令被征收人自行拆除房屋,以此规避法定征收程序和补偿标准。
识别"以拆违代拆迁"的关键特征包括:(1)房屋已被纳入征收范围;(2)双方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3)征收协商破裂后,城管或规划部门突然启动违建查处程序;(4)违建查处的时间节点与征收拆迁高度重合。被征收人应当注意收集征收公告、补偿方案、协商记录等证据,证明违建查处的真实目的是征收拆迁。
问:限期拆除决定书的送达程序有哪些法定要求?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定,行政文书的送达应当依法进行。送达方式包括:(1)直接送达,即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将文书直接交给当事人本人;(2)留置送达,即当事人拒绝签收时,可将文书留在当事人住所,并由见证人签字;(3)邮寄送达,即通过挂号信或EMS邮寄至当事人住所;(4)公告送达,即当事人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可通过公告方式送达。
本案中,城管局将告知书交由与原告无亲属关系的第三人转交,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法定送达方式,故法院认定送达无效。
问:行政机关自行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后,法院还能判决确认违法吗?
答: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
问: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后,被征收人有哪些救济途径?
答:被征收人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后,可依法采取以下救济途径:(1)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或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对决定书认定的事实、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提出异议,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
七、普通人实操维权建议
(一)识别"以拆违代拆迁"并及时应对
核实房屋是否在征收范围内。 到当地政府或住建部门查询征收公告、征收范围图,确认自己的房屋是否已被纳入征收范围。
保留征收相关证据。 妥善保存征收公告、补偿方案、评估报告、协商记录等材料。这些证据可以证明违建查处的真实目的是征收拆迁。
关注时间节点。 如果违建查处程序恰好发生在征收协商破裂之后,应当高度警惕"以拆违代拆迁"的可能性。
(二)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后的第一步
核实决定书送达是否合法。 检查送达回证上的签收人是否为本人或同住成年家属,送达方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如送达程序违法,可在诉讼中主张程序瑕疵。
保存全部文书原件。 对决定书、告知书、送达回证等材料进行拍照备份,原件妥善保管。
切勿自行拆除。 在法定救济期限内(复议60日、诉讼6个月),行政机关不得实施强制拆除。被征收人应当依法行使救济权利,不要因恐慌而自行拆除房屋。
(三)依法行使救济权利
及时申请行政复议。 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及时提起行政诉讼。 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或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委托专业律师介入。 征收拆迁中涉及违建认定的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构建完整的维权链条。
八、全文总结
本案是江苏房屋征收时以拆违代替拆迁典型案例,由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代理承办。本案揭示了征收拆迁中常见的"以拆违代拆迁"问题:被征收人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后,因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行政机关转而以违建查处名义责令拆除,规避法定征收补偿程序。法院认定城管局送达程序违法,判决确认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维护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案件启示:面对"以拆违代拆迁",被征收人应当及时识别、依法维权,送达程序瑕疵足以否定整个行政行为。如遇类似纠纷,建议及时咨询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团队,制定系统性维权策略。
温馨提示:本文为案例实务整理,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纠纷请结合自身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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