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0日晚,四川西部某县遭遇暴雨引发的泥石流灾害,梁先生位于河谷边村庄的房屋被冲毁。灾后,当地政府认定梁先生一家为受灾户,口头答复:划一块新宅基地,补助15万元。
这栋房子2018年建成,虽然已经使用了好几年,但建造成本在50万左右,15万远远不够重建。2024年10月,梁先生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盛廷案号:2024-2298。此后一年半,行政程序走完了两审,判决结果并不理想,但梁先生一家拿到的救助资金,比接案前翻了一倍多。
梁先生认为,房屋被毁不完全是天灾。泥石流发生数小时后,上游水电站于次日凌晨实施了泄洪,他认为是泥石流和泄洪两股力量叠加,才导致房屋被彻底冲毁。
梁先生先后到县水利局和县政府信访,得到的答复都是:泄洪是水电站自行决定的行为,不是行政机关的指令,水利局不承担补偿责任。
一个普通藏族农民,面对的是县水利局、县政府、水电站三方都说“跟我没关系”的局面。房屋没了,补偿不到位,责任主体不明确。梁先生的维权之路,从一开始就陷入了困境。

一、案件分析:三方推诿,律师如何破局
盛廷律所接受委托后,本案交由张翼律师和王钰婷律师(实习)主要承办,律师团队对案情进行了系统梳理。律师认为这个案件的难点在于,损害结果(房屋被毁)是明确的,但责任主体不清晰:泥石流是自然灾害,水电站是企业,水利局说自己只是监督指导,三方之间没有一条清晰的因果链条。

张翼律师从法律层面拆解出三个核心问题:
泄洪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防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有权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调用的物资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如果泄洪是防汛指挥机构下达的指令,属于行政行为,水利局应当承担补偿责任;如果泄洪是水电站自行决定的紧急避险,则属于企业行为,应当走民事赔偿。
水利局对水电站泄洪有没有监管责任?根据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文件,水利局是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常务副指挥长单位,承担防汛“防”和“治”的核心职责。但水利局的定位是“监督指导”而非“调度指挥”,这成为双方争议的关键。
泥石流和泄洪各自的原因力如何区分?这是最核心的因果关系问题,但也是最难证明的。泥石流过后现场已被冲毁,专业鉴定的条件不具备,梁先生无法提供区分两种力量各自原因力的鉴定报告。
在全面评估案件的法律风险和证据状况后,张翼律师为梁先生制定了“行政先行、民事备用”的双轨维权策略:先通过行政程序向水利局主张补偿安置职责,同时保留对水电站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的权利。两条路径互为补充,确保不会因为一条路走不通就让当事人陷入无路可走的境地。
二、行政程序:从15万到37万
2025年4月,张翼律师帮助梁先生向县水利局正式递交了《请求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要求其依法对梁先生的房屋损失进行补偿。
一个月后,水利局作出书面答复(丹水〔2025〕122号),以泄洪非行政行为、水利局无补偿职责为由,拒绝了梁先生的申请。
张翼律师随即代理梁先生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5年9月,县政府作出复议决定:撤销水利局的答复,责令其在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这一复议结果为梁先生争取到了重要的程序性胜利:水利局的第一次答复被认定存在问题,必须重新处理。
然而,水利局在延长期限后,于2025年12月重新作出答复(丹水〔2025〕328号),结论仍然是拒绝补偿。

张翼律师再次代理梁先生申请行政复议。这一次,县政府维持了水利局的答复。行政程序走到了诉讼阶段。
2026年4月,某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水利局和县政府的答辩立场一致:泄洪是水电站为应对突发堰塞湖险情自行实施的紧急避险行为,不是水利局下达的行政指令;水利局的法定职责是防汛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不包含对水电站泄洪的直接调度权限,也不承担因此引发的财产补偿安置责任。法院审理后,作出(2026)川3301行初9号判决,驳回了梁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梁先生不服,提起上诉。2026年8月14日,某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行政程序这条路,在法律层面走到了终点……
但诉讼过程本身带来的变化,远比判决结果更重要。
在律师启动法律程序之前,政府只愿意给梁先生15万元。随着律师通过申请、复议、诉讼等程序持续推进,政府各部门逐步提高了对梁先生一家的救助力度。
这个过程中,当地政府展现了应有的人文关怀。在自然灾害面前,政府没有推卸救助责任,而是在法律框架内积极寻找解决途径:

应急管理局拨付灾后重建资金6万元、过渡期生活救助2.07万元。
红十字会提供过渡期生活救助1.449万元、重建救助资金4万元。
水利局发放防汛监测员县级表彰0.3万元、协调社会爱心募捐等4.6364万元。
防返贫保险(民生保)理赔10万元。
村集体和社会各界募捐3.3636万元。
以上各项及后续陆续落实的救助,合计37万余元,是接案前15万元的两倍多。

这些资金不是法院判决的结果,而是在律师通过法律程序的充分沟通和表达的过程中,政府各部门主动协调落实的。从15万到37万,梁先生一家的实际权益得到了实质性提升。
三、民事程序:另一条路还在前方
行政程序走完了两审,补偿从15万提升到了37万多。但梁先生认为,相对于房屋建造成本50万,37万的补偿仍然不足以覆盖损失。
二审法院在判决中同时指出:如有证据证明泄洪与房屋损毁存在因果关系,梁先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水电站主张赔偿。这意味着法律上仍留有救济途径。

梁先生当初委托盛廷律师时,除了行政程序,还同时委托了民事赔偿程序。二审判决作出后,律师团队经过细致的研究,向梁先生坦诚说明了继续走民事程序的利弊:一方面,当前证明房屋损毁与泄洪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尚不充分;另一方面,下一阶段的诉讼风险和维权成本需要梁先生自行承担。梁先生也认可盛廷律师的客观分析,表示需要再考虑一下。
无论他最终如何决定,盛廷律师都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并随时准备继续为他竭尽全力依法争取合法利益。
四、本案意义
从法律判决的角度看,这个案件的行政程序以败诉告终。但从当事人权益保障的角度看,这是一个相当好的阶段性成果:补偿从15万提升到了37万多,翻了一倍多。
这个结果能够达成,首先是因为梁先生自身具备维权意识。面对房屋被毁后“三方推诿”的困局,他没有选择认命,而是主动寻找律师、委托律师,把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这是整个维权链条得以启动的前提。
其次是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和默契。张翼律师在案件分析阶段就准确识别了案件的核心难点,责任主体不清晰、因果关系难证明,并据此制定了行政先行、民事备用的双轨策略。在整个行政程序推进过程中,梁先生始终信任律师的专业判断,配合每一步法律程序。这种默契,让律师能够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化的权益。
更为关键的是当地政府的人文关怀。在自然灾害面前,当地政府没有推卸救助责任,在了解了梁先生的诉求和困境后,在法律框架内积极协调各部门,通过多种渠道逐步提高救助标准,最终让梁先生一家获得了37万余元的综合救助。
案件尚未结束,民事赔偿的路还在前方。
不是每一个案件都能拿到胜诉判决,但每一个案件都值得认真对待。当事人的权益,不一定写在判决书里,但一定体现在实际生活中。律师的责任,不是在拿到判决书那一刻就结束了。只要当事人还需要,只要法律还有路可走,我们就竭尽全力,依法为他争取每一分合法的利益。
五、盛廷律师办案提醒
这个案子给同类纠纷提了两个醒。一是先分清责任主体,再决定走哪条程序。自然灾害本身不产生行政补偿责任,但如果防汛调度中确有行政机关的指令介入,或者负有救助安置职责的部门不履行,行政程序就有启动的空间;如果泄洪是水电站自行实施的紧急避险,则应转向民事赔偿。二是证据要在第一时间固定。泥石流过后现场往往被冲毁,鉴定条件不具备,气象和水文资料、泄洪记录、政府答复文件、房屋建造凭证,都应当在灾后尽快收集,否则后续即便有理也难以证明。
同时也要看到,启动法律程序本身就会改变谈判和救助的格局。本案行政判决并未支持梁先生的诉请,但随着申请、复议、诉讼一步步推进,各部门对当事人困境的认识不断加深,救助渠道也随之打开。判决结果不是唯一的衡量标准,当事人的实际生活有没有改善,才是。
六、常见问题解答
(一)房屋被泥石流冲毁,政府只给少量救助,可以要求行政补偿吗?
答:要看不只是“天灾”,还有没有行政行为介入。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原则上不产生行政补偿责任;但如果行政机关在防汛调度中实施了下达泄洪指令、组织避险转移等行为,或者依法负有救助安置职责而未履行,就可能产生补偿或赔偿问题。本案的核心争议正在于此:泄洪究竟是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还是水电站自行实施的紧急避险。前者属于行政行为,可以向水利部门主张补偿;后者属于企业行为,应当通过民事途径主张赔偿。难点在举证。泥石流过后现场已被冲毁,往往无法通过鉴定区分自然灾害与泄洪各自的原因力,建议在灾后第一时间固定气象和水文资料、水电站泄洪记录、政府书面答复、房屋建造凭证和受灾登记材料。
(二)行政程序败诉了,还能向水电站另行主张民事赔偿吗?
答:可以另行主张。行政程序与民事程序解决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行政案件败诉,并不意味着放弃向企业索赔的权利。本案二审法院在判决中也明确指出,如有证据证明泄洪与房屋损毁存在因果关系,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水电站主张赔偿。但要注意: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需要证明泄洪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诉讼成本和败诉风险由原告自行承担。是否启动民事程序,应结合现有证据、损失金额和维权成本综合判断,建议在专业律师评估后再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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