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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集体土地果园征收胜案:征地未保障农民知情权,国务院终局裁决确认程序违法
已被浏览65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官网shengtinglaw.com 更新时间: 2026/10/27

导语:本案是广东集体土地征收中因未保障被征收农民知情权引发的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果农老王(化名)的四亩果园于2015年被省政府批准征收,但其本人对此毫不知情,九年间持续种植果树。2024年土地被围挡,2025年1月果树被强制清除,征收方仅出具约1.2万元补偿决定。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在广东省政府行政复议维持原批复的情况下,依法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2026年2月,国务院裁定认定2015年征地批复程序违法,未履行告知、保障听证权等法定义务,虽因公共利益不予撤销,但确认违法。本案是国务院裁决支持被征收人的罕见案例,为被征收人争取合理补偿打开了关键突破口。


盛廷律师代理胜诉案例配图-广东集体土地果园征收案-横版完整_有电话.png


一、案情完整梳理


(一)征收背景与侵权全过程


当事人老王(化名)在广东某市承包四亩果园,种植荔枝、龙眼等经济果树,果园是其家庭主要收入来源,每年可产生一二十万元收入。


2024 年,该承包地在没有任何通知、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被围挡。当事人自行找征收方理论,未获得正式答复。2025 年 1 月,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果园内的果树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被人推平。土地被推平后,征收方单方面作出一份《补偿决定》,仅给予约 1.2 万元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未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法定补偿项目。


当事人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代理其案件。律师团队查明:该承包地早在 2015 年即已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九年期间当事人一直实际耕种果树,对征地批复毫不知情。律师团队认为,该补偿明显偏低,未达到 "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的法定基本要求。


律师团队认为,征地批复作出严重侵犯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在盛廷律师帮助下,当事人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经过审查,作出了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认定征地批复合法。


2025年9月,律师团队帮助当事人依法向国务院提起了最终裁决申请


广东集体土地果园征收案国务院裁决申请-盛廷律所征拆行政律师团队承办案例.png


(二)双方核心争议


当事人(盛廷律师代理人)主张: 征地批复自2015年作出后从未依法告知被征收人,未履行公告、调查、听证等法定程序,严重侵犯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征收方作出的补偿决定明显不公,仅补偿1.2万元青苗费,未达到"保障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不降低"的法定要求。果园年收入十几万元,仅补偿1.2万元,严重损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征收方立场: 2015年征地批复经广东省政府依法审批,程序合法有效。补偿决定按照地方标准作出,具有政策依据。


二、案件基础信息


国务院裁决案号:国复【2026】313

申请人:王某(化名,广东果农)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行政律师团队  胡甜甜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省人民政府

申请事项:撤销省政府复议决定


三、国务院核心裁决观点


(一)征地批复未履行告知义务,程序违法


国务院裁决认定,案涉征地批复在作出过程中,未依法向被征收人履行告知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公告,听取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意见。本案中,老王在征地批复作出后长达九年时间内对此毫不知情,说明征收程序存在根本性缺陷。


(二)未保障被征收人听证权


国务院认定,征地批复作出时未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听证权利。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涉及被征收人重大利益的征地事项,应当告知被征收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案中,征收方未组织听证,剥夺了被征收人表达意见和主张权利的法定途径。


四、裁决结果


2026年2月,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


一、 确认该征地批复违法


二、撤销省政府行政复议决定


广东集体土地果园征收案国务院h最终裁决-盛廷律所征拆行政律师团队承办案例.jpg


五、集体土地征收常见问题解答(FAQ问答区)


问:省政府认定征地批复合法,被征收人还能向谁申诉?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务院部门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本案中,盛廷律师帮助当事人选择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由更高层级机关对省级政府行政行为进行中立审查。正是依据这一法律途径,成功获得了更高层级的救济。


问:征地批复九年后才被被征收人知晓,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或复议期限?


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期限通常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老王直到2024年土地被围挡后才得知征地批复的存在,因此复议和裁决的申请期限应从其知道之日(即2024年)起算,而非从2015年批复作出之日起算。这一规则体现了对不知情被征收人的程序保护。


问:征收方只给约 1.2 万元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不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法吗?


答:不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并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同时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仅支付零星青苗定额补偿、排除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符合法定补偿结构。


问:国务院确认征地批复违法却不撤销,这份裁决还有什么用?


答:确认违法具有独立法律价值。它由最高行政裁决机关正式否定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可作为后续主张公平补偿、协商谈判、申请监督或提起相关诉讼的法定证据,击破 "批复完全合法" 的行政立场。是否撤销需结合项目是否建成、公共利益等因素裁量,不撤销不等于行为合法。


六、普通人实操维权建议


(一)发现土地被征收但不知情时的第一步


核实征收事实。向当地自然资源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取征地批复、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确认征收的合法性及具体范围。保存土地权属证据,确保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果树种植记录、收入凭证等原件安全,拍照备份。


(二)补偿明显不公时的维权路径


拒绝签署不公平补偿协议。在未充分了解补偿标准和依据前,不要签字。签字后维权难度将大幅增加。


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征地拆迁案件涉及复杂的行政程序和法律关系,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构建完整的维权链条。


多途径并行施压。可就强制清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就补偿决定提起诉讼,并对征地批复申请行政复议,形成多维度维权。


(三)广东省征地补偿相关政策参考


广东省征地补偿执行《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对各类土地的补偿标准有明确规定。同时,《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对征地程序、公告要求、听证权利等作出了细化规定。被征收人在维权时,应重点对照上述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核查征收方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义务。


(四)选准救济路径


对省级政府复议决定不服,可在起诉与申请国务院最终裁决之间依法选择;涉及强制清理、补偿决定等独立行政行为,应分别起诉,避免只攻一点。国务院裁决为最终裁决,作出后不可再申请复议或起诉。因此,选择国务院裁决前应充分评估证据和胜诉可能性。


七、全文总结


本案是广东集体土地征收中为保障农民知情权、参与权引发的行政复议典型案例,由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代理承办。案件启示在于:征地批复并非一经作出即不可质疑,即使省政府维持征地批复,被征收人仍可通过国务院裁决获得更高层级的法律救济。国务院撤销省政府复议决定、确认批复违法的裁决,为被征收人争取公平合理补偿提供了关键法律依据。


本案胜并非个案偶然,而是团队对征地专属救济规则的体系化掌握,通过这起案件集中体现了盛廷在征地拆迁垂直领域的专业沉淀,作为国内较早专注征拆维权的律所,盛廷律师团队长期深耕形成的程序把控能力、违法点研判能力、高位阶案件办理能力,在这类疑难案件中得到了充分验证。如遇类似征地纠纷,建议及时咨询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团队,制定系统性维权策略。


温馨提示:本文为盛廷案例实务整理,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纠纷请结合自身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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