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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集体土地维权案例 | 村集体土地上建经营性公墓,37户村民毫不知情?民政局撤销批准文件,项目停建
已被浏览32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6/10/27

山东某县的何先生等37户村民,世代耕种村里的12亩集体土地。2023年春,这块地突然被人垫土动工,要建经营性公墓,他们此前从未收到任何批准文件。村民委托盛廷律师,通过律师函、政府信息公开和行政复议程序查清了公墓建设的批准依据。2024年8月,某县民政局撤销公墓建设批准文件,项目停止,村民保住了家门口这片土地。


山东集体土地占用案-案涉地块现状.jpg


一、案情简介


何先生(化名,下同)等37户是山东省某县某镇某村的村民。1975年,本村曾划出12亩集体土地,交由当时的下乡知识青年建房使用,这一事实有当时村党支部书记的书面确认。此后,这12亩土地一直由村民耕种使用。


2023年春天,何先生等37户发现,这12亩集体土地开始被垫土动工,据称将用于建设经营性公墓。对此,村民们此前没有收到任何通知或批准文件。案涉公墓选址离村民住宅很近,给村民带来了很大的心理压力,37户村民都不同意该公墓建设项目。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何先生等37户委托盛廷律师代理维权。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向属地镇政府、某县民政局等部门发送律师函,并依法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案涉12亩集体土地的性质、公墓建设的批准文件等材料。


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和行政复议程序,承办律师查明:案涉地块不存在征收情形,土地性质属于科教用地;同时查清了案涉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批准依据。在法律程序推动下,2024年8月,某县民政局作出《关于同意撤销某镇某村公益性公墓的通知》,同意撤销案涉公益性公墓。此后,37户村民陆续收到某县民政局、镇政府送达的相关文件,确认公墓建设批复已被撤销,公墓项目停止建设。


二、维权信息


委托人:何某等37户(村民)
案件类型:工程建设
委托事项:律师函、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
盛廷编号:2024-1595
主要承办律师:胡甜甜律师、龚河会律师


山东集体土地占用案盛廷承办律师.png


三、维权经过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向属地镇政府、某县民政局等部门发送律师函,要求说明案涉12亩集体土地的性质及公墓建设的批准情况;依法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案涉土地的用地性质、公墓建设审批文件等材料;并针对信息公开答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进一步核实公墓建设的批准依据。经查,案涉地块不存在征收情形,土地性质属于科教用地。


四、维权结果


2024年8月,某县民政局作出《关于同意撤销某镇某村公益性公墓的通知》(X民通〔2024〕50号),同意撤销案涉公益性公墓。案涉公墓项目停止建设,37户村民要求取消公墓项目的诉求得以实现。


单县民政局--撤销公墓批复1.jpg


五、律师提醒


公墓等设施建设涉及土地性质和审批手续,村民事前往往难以知情。建议发现集体土地被占用或用途变更时,及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等途径查明批准依据;如对行政机关的答复不服,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审查其职权依据和程序合法性。


六、常见问题解答


(一)问:村集体土地上突然建经营性公墓,村民不知情也没见过批准文件,能要求停建吗?


答:可以依法主张。公墓等殡葬设施建设涉及土地性质和审批手续,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公墓应当经民政部门审核审批,并禁止在耕地、林地等区域建造坟墓;占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应当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但需注意:村民仅凭"不知情"不足以直接要求停建,关键在于查清项目是否取得了合法审批、土地性质是否被违法变更、审批程序是否合法。在集体土地征收、公墓等设施建设这类案件中,政府信息公开和行政复议往往是打开局面的第一步;一旦审批文件被依法撤销,项目即失去继续建设的基础。举证方面,建议尽可能收集土地权属和承包材料、现场施工的照片视频、村民不知情的书面证言,以及向村委会、镇政府反映问题的记录等材料。时效方面: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确定维权路径。


(二)问:对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满意,还能通过什么途径继续查清审批依据?


答: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20个工作日。如果行政机关答复"不存在""不属于本机关掌握",或者答复内容明显不完整,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实践中,很多土地征收案件的突破口,正是通过信息公开和复议程序查清用地性质、审批文件等关键依据,如本案中即查明案涉地块不存在征收情形、土地性质属于科教用地。


(三)问:公墓建设批准文件被撤销后,项目是不是就必须停止?


答:是的,批准文件是项目建设的前提。行政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后,项目即失去审批基础,应当停止建设;如继续施工,属于新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可依法查处,村民也可以就相关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反映或者申请查处。本案中,2024年8月某县民政局作出《关于同意撤销某镇某村公益性公墓的通知》后,案涉公墓项目已停止建设,37户村民要求取消公墓项目的诉求得以实现。需要提示的是,如项目已经占用土地、破坏耕地,村民还可以要求退还土地、恢复原状,并就实际损失依法主张赔偿;具体看案件情况,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厘清主张路径。


如您也遇到类似情况:集体土地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被人动工占用、项目审批文件从未向村民公开、多次向村委会和政府部门反映却始终没有答复,不要消极等待,应及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等方式查清批准依据,并尽快联系专业律师介入主张权利。全国统一热线:400-008-3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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