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安徽征收中违法强拆引发的行政赔偿典型案例,当事人的房屋在未签补偿协议、未作补偿决定的情况下被街道办拆除,通过起诉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后,当事人主张行政赔偿,一审法院判决赔偿2586100,当事人上诉后,二审纠正一审漏判,增加了搬迁、回迁与临时安置三项赔偿,改判赔偿总额为2594024.8元。本文完整梳理该案案情、二审裁判规则、赔偿项目的计算方法,并给出违法强拆行政赔偿的实操维权建议。

一、案情完整梳理
(一)案件背景与侵权全过程
王某(化名,下同)在安徽拥有楼房一处,2017年,该房屋被纳入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4月19日,街道办事处在未履行任何手续、未给予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将王某的上述房屋强制拆除。此时王某某尚未与征收单位就拆迁补偿达成协议。
王某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代理其案件。在盛廷律师帮助下,王某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办事处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诉讼中,王某申请对被拆除房地产的损失进行评估,法院委托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载明标的物于2019年9月18日的市场价值为2566100元。
一审法院判决办事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25861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王某某不服,以一审证据采信错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行政赔偿判决并依法改判。
(二)双方起诉与答辩核心理由
上诉人(盛廷律师代理)一方的主要理由:
办事处在未履行任何手续、未给予补偿的情况下强拆房屋,行为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赔偿全部财产损失;房屋损失应按市场价值并计入搬迁奖励、货币安置奖励计算;屋内物品在强拆中被损毁,主张室内物品损失,并提交了物品损失清单、2017年4月19日拍摄的照片与视频。
被告(被上诉人)办事处一方的主要理由:
主张王某某房屋并不处于该方案确定的范围内区人民政府依据该方案给予的拆迁赔偿已经提高了标准;提交光盘一份,证明其拆除王某某房屋时没有损坏室内物品。
二、案件基础信息
案号:(2020)皖12行赔终1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违法强制拆除房屋引起的行政赔偿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
代理律师:常晓慧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011882613)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街道办事处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行政赔偿判决,改判赔偿房屋货币赔偿、室内物品损失、停产停业损失
三、法院核心裁判观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违法强拆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如何确定赔偿范围与赔偿数额。以下逐点拆解法院裁判逻辑与关键法律规则。
(一)强拆行为已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实施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某街道办事处对涉案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其应当对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行政赔偿的范围是"直接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这是行政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在赔偿范围上的重要区别:间接损失、可得利益一般不在行政赔偿范围内。判断某项主张能否成立,第一步就是判断它是否属于强拆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
(三)房屋损失参照征收补偿政策并结合评估结论综合确定
二审认定,一审法院参照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结合评估确定的房屋面积、附属物、装修等相关证据综合确定损失数额,并无不当。
本案评估结论为:被拆除房屋及院落于2019年9月18日的市场价值为2566100元,该数额已包含房地产损失及装饰装修等。需要注意的是,评估时点并非强拆当日,而是评估机构确定的价值时点;房屋已被拆除的情况下,评估是确定房屋价值的主要证据形式。
(四)因违法强拆导致屋内物品无法评估的,法院可以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屋内物品损失是违法强拆案件中最容易"举证不能"的项目。二审指出:由于办事处违法实施强制拆除且未依法保留现场证据,造成王某某屋内实物状况无法通过评估进行测算;在强拆确已造成损失,而双方又无法证明具体损失数额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结合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酌情认定室内物品损失20000元,并无不当。
这一规则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三款: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五)搬迁费、回迁费与临时安置费属于直接损失,一审漏判的二审予以改判
这是本案改判的核心。二审认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办事处应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分别计算搬迁补偿费和回迁补偿费,即20元每平方米乘以246.24平方米,合计4924.8元。
同时,办事处应按照300元每户、支付期限10个月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即300元乘以10个月,合计3000元。一审法院未予支持上述两项,属于不当,二审予以纠正。这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将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列为法定补偿项目的规定相一致:因搬迁、临时安置产生的费用,是被征收人因房屋被拆除而直接发生的支出,属于直接损失。
四、终审完整判决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2019)皖1226行赔初5号行政赔偿判决第(二)项
二、街道办事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王某某涉案房屋及附属物损失2566100元、屋内物品损失20000元、搬迁和回迁补偿费4924.8元、临时安置补助费3000元,合计人民币2594024.8元。

五、房屋征收常见问题解答(FAQ 问答区)
问:房屋被违法强拆,赔偿按什么标准计算?
盛廷律师答:按直接损失赔偿,但不应低于依法征收应得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按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司法实践中的通行规则是:因违法强拆导致的赔偿,不应低于被征收人依法征收情形下能够获得的补偿,否则等于让违法者因违法而获益。
问:屋内物品被砸毁,我拿不出价值证据怎么办?
盛廷律师答:可以请求法院酌情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本案中,因行政机关违法强拆且未保留现场证据导致无法评估,法院结合视频资料酌定室内物品损失20000元。需要注意的是,酌情确定不等于全额支持,强拆前的照片、视频、物品清单仍然直接决定酌定数额的高低。
问: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能在行政赔偿中一并主张吗?
盛廷律师答:可以,这两项属于直接损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明确将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列为补偿项目。本案二审正是据此改判。
问:不知道是谁拆的房子,应该告谁?
盛廷律师答:可以通过诉讼逐步确定实施主体。本案原告最初将区人民政府、区征收办与街道办事处一并列为被告,后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街道办事处为强制拆除的实施主体,据此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实践中还可以通过报警记录、现场照片视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收公告载明的实施单位等途径确定责任主体;确实难以确定的,可依据征收项目受益主体与法定职责作出判断并提起诉讼。
问:确认强拆违法之后,多久之内必须主张赔偿?
盛廷律师答:两个期限都要注意。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一般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赔偿请求可以在起诉确认违法时一并提出,也可以在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另行提出。
六、普通人实操维权建议
(一)先固定"谁拆的、怎么拆的"
强拆发生时,第一时间报警并要求出具接处警记录,同时拍摄现场视频,记录到场人员、车辆、单位标识与指挥人员。责任主体不明时,可依据征收公告、项目指挥部文件等材料确定实施单位,必要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核实地块征收主体、实施单位与补偿方案。
(二)把房屋与土地的证据一次性整理齐备
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测绘资料、建房审批手续、营业执照与纳税记录、装修合同与票据、房屋用途证明等。房屋面积、用途(住宅或非住宅)、院落空地面积是后续评估与计算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的基础数据,必须在评估前核实清楚。
(三)屋内物品要提前留存影像与清单
强拆不可预见,但风险可以提前管理。日常对屋内主要物品拍照录像留存,形成物品清单并保留购买票据;收到搬迁通知或发现周边开始拆迁时,及时补充录制全屋视频,有条件的可以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屋内物品损失数额的酌定,高度依赖这些材料。
(四)逐项列明赔偿项目,避免漏项
违法强拆行政赔偿通常需要逐项核对:房屋及附属物损失、装饰装修损失、屋内物品损失、搬迁费与回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院落空地价值、附属设施与树木等。本案一审正是因为遗漏搬迁和回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才被二审改判纠正。
(五)把握期限,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
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起诉期限一般为六个月,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行政赔偿案件涉及评估申请、举证责任分配、赔偿项目计算与政策性文件适用,专业律师的介入有助于在评估阶段即锁定损失范围,避免如本案一审那样的漏判与反复。
七、全文总结
本案是安徽征收中违法强拆引发的行政赔偿典型案例,由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代理承办。通过本案明确一个核心法律规则:第一,在征收过程中,未签订补偿协议、未作出补偿决定即强制拆除房屋,属于违法强拆,实施机关必须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以"拆违""腾退""协议已签""不属于征收范围"等理由规避赔偿的,均不能成立。赔偿数额不应低于被征收人依法征收情形下应当获得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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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本文为盛廷案例实务整理,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纠纷请结合自身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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