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
经典案例
classic case
经典案例
classic case
盛廷律所 > 经典案例 > 精选维权案例
山东征收空白协议胜案:村民被迫签订空白征收协议怎么办?起诉后法院确认协议无效
已被浏览11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6/10/23

导语:本案是山东集体土地征收被逼签订空白协议典型案例。因道路工程征收土地,山东村民在与征收方未谈妥补偿的情况下,被强行带至街道办事处,被迫在两份空白协议上签字,随后房屋被强制拆除。当事人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安置补偿协议无效。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街道办不具有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法定职权,且未就协议签订的合法性提交任何证据,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住宅房屋安置补偿协议无效。本文完整梳理本案案情、裁判逻辑与法律规则,并给出普通人遭遇类似情况时的实操维权建议。


盛廷律师代理胜诉案例配图-山东集体土地征收案-横版完整_有电话.png


一、案情完整梳理


(一)案件背景与侵权全过程


房屋权属与征收背景。石先生在山东省某经济开发区某街道某社区拥有房屋一处,用于居住。2018年,因道路工程项目需要,当地开始征收石先生房屋所在地的土地,石先生与区管委会就征收补偿事宜进行协商。


补偿未谈拢,被逼签订空白协议。2018年11月,因与区管委会就征收补偿未达成协议,石先生被强行带至街道办,在被迫于两份空白协议上签字之后才被放回。签字时,协议中应当载明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方式等核心内容均为空白,石先生并不知晓协议最终会填写什么内容。


房屋被强制拆除。2018年12月,也就是空白协议签订后的次月,石先生的房屋被强制拆除。此时石先生手中没有任何协议文本,协议上填写了什么内容、由谁盖章、补偿数额多少,均无从知晓。


石先生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代理起案件,2019年4月,盛廷律师帮助石先生向法院起诉强拆行为违法,在该案诉讼过程中拿到当时被迫签订的空白协议的正式文本,即石先生本人及其父亲的住宅房屋安置补偿协议。石先生认为签订协议并非本人真实意愿,在盛廷律师帮助下遂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协议无效。


(二)双方起诉与答辩核心理由


原告(盛廷律师代理)的核心理由:


石先生是在被强行带至街道办、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况下被迫在空白协议上签字,签订协议并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签字时协议内容完全空白,补偿金额、安置方式等核心条款均由对方事后单方填写,石先生对协议内容既不知情,也未认可;街道办并非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主体,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委托居委会与石先生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被告一方核心理由:


被告街道办认为协议是石先生自愿签订,但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向法院提交证明其具有签订协议的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补偿标准依据以及协议签订后履行情况等方面的证据,盛廷律师据此提出,应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二、案件基础信息


案件类型:行政诉讼


案号:原始胜诉公告未对外披露完整案号,以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开信息为准

审理法院:山东省某市人民法院(注:2020年6月国务院批复同意撤销县级某市,设立某市某区;本案于2020年5月27日开庭审理时,仍由山东省某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故文书保留原法院名称)


案由:确认安置补偿协议无效(行政协议纠纷)


原告:山东省某市石先生


被告:山东省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区管委会)、山东省某经济开发区某街道办事处(街道办)、山东省某经济开发区某街道某居民委员会(居委会)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苗露宁律师(律师执业证号:)


诉讼诉求: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住宅房屋安置补偿协议无效


三、法院核心裁判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只有一个:被诉安置补偿协议是否有效。法院围绕"举证责任在谁、街道办有没有资格签协议"两条主线展开说理,以下逐点拆解。


(一)争议焦点:被诉安置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法院将本案审理核心归纳为"关于被诉安置补偿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与合同性,其效力审查既要看协议签订程序是否合法,更要看签订主体是否具有行政职权。本案中,这两项审查最终都指向了被告街道办。


(二)行政机关对签订协议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不举证视为没有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被告对自己具有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以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依据该条规定,本案被告街道办应当对自己具有与原告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法定职权、签订协议时履行的法定程序、签订协议的依据、补偿标准以及协议签订后履行协议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街道办无正当理由,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也就是说,街道办签订协议的合法性,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支持。


(三)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街道办只有协助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是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主体和实施主体。征地报批、公告、补偿安置等法定职权,均由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行使。


地方层面的规定同样印证了这一职权划分。《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协助做好土地征收的有关工作。换言之,在山东省的征地制度框架下,街道办在土地征收中的角色是"协助",而不是"组织实施",更不是"签订补偿协议"。


(四)街道办不具有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行政主体资格,其委托居委会签约亦属无权


基于上述职权划分,法院认定:街道办并不是集体土地的征收主体和实施主体,不具有以自己的名义委托居委会与原告石先生签订被诉安置补偿协议的法定职权。


这一点在实务中具有普遍意义。实践中不少项目由街道办、居委会甚至开发商出面与村民签约,村民往往误以为"政府的人都来签了,那就是合法的"。本案裁判明确:出面签约的人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是审查协议效力的第一道关口。没有法定职权的主体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不具备合法性基础。


(五)签订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属于依法应当确认无效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本案中,被告街道办不具有与原告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行政主体资格,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要求确认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四、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山东省某市人民法院判决如下: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住宅房屋安置补偿协议无效。


山东土地征收确认空白协议无效案胜诉判决-盛廷律师代理胜诉案例.jpg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是确认之诉,判决主文不涉及赔偿金额、履行期限和利息给付内容。协议被确认无效后,自始对石先生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石先生不必受该协议所载补偿方案的约束,可就房屋征收补偿问题另行依法主张权利。


五、征地拆迁常见问题解答(FAQ 问答)


问:被逼在空白协议上签字,协议有效吗?


盛廷律师答:可以请求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协议签订必须基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被强行带至办公场所、限制人身自由状态下被迫签字,属于受胁迫订立协议;协议内容空白、核心条款由对方事后单方填写,则同时涉及对协议内容的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原告认为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处理;协议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本案中石先生的诉请之所以获得支持,核心正在于协议签订既非真实意思表示,签约主体又无法定职权。


问:街道办事处有权和村民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吗?


盛廷律师答:无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集体土地征收的主体和实施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以山东省为例,《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协助做好土地征收的有关工作,其角色是协助而非实施。街道办以自己名义签订或者委托居委会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均缺乏法定职权依据。


问:行政诉讼中被告拿不出证据,法院会怎么判?


盛廷律师答:视为没有相应证据,由被告承担败诉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进一步将行政协议订立、履行等行为的合法性举证责任明确分配给被告。本案街道办未提交任何证据,其签约行为的合法性因此未能成立,这是本案胜诉的关键程序规则。


问:协议被确认无效后,房屋已经被拆了,还能拿到补偿吗?


盛廷律师答:能。确认协议无效只是否定了协议效力,不消灭当事人的补偿权益。房屋被纳入合法征收范围的,征收方仍应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对当事人给予补偿安置;征收、拆除行为违法的,当事人还可以另行提起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之诉及行政赔偿之诉。协议无效的意义在于,当事人不再被空白协议上事后填写的低额补偿条款束缚,可以依法争取完整的补偿权利。


问:签协议时对方没有给协议文本,事后怎么举证?


盛廷律师答:可以通过多条路径取得协议文本。一是向签订方直接要求提供并加盖签收记录;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公开征地批文、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及协议文本等政府信息;三是在关联诉讼(如诉强拆行为违法)中通过举证质证获取。本案石先生正是在起诉强拆行为违法的诉讼中才拿到协议文本,随后立即另案起诉确认协议无效,这一诉讼安排本身具有参考价值。


问6:起诉确认安置补偿协议无效有时间限制吗?


盛廷律师答6:行政协议纠纷中,当事人不服行政行为的,一般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六十日。确认无效之诉虽因涉及"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在期限适用上存在特殊性,但司法实践中通常仍要求当事人及时行使诉权。像本案这样协议文本到手较晚的情形,从实际拿到协议文本之日起算起诉期限,也需要尽早提起诉讼并保留取得文本时间的证据。


六、普通人实操维权建议


(一)第一步:无论如何先拿到协议文本


空白协议最大的风险在于内容由对方单方填写。当事人务必在签字当场要求交付协议文本,对方拒绝交付的,应当场声明异议并报警记录,事后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或关联诉讼取得协议文本。本案石先生就是在拿到文本后才能准确主张权利。


(二)第二步:第一时间固定"被迫签字"的证据


被强行带离、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尽量留存报警记录、通话录音、在场证人信息、就医记录等证据。胁迫情节的证明难度较高,证据留存越早越完整,后续主张协议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支撑就越充分。


(三)第三步:查清征收主体和项目合法性


通过向市、县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核查征地批文、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是否齐备,核实出面签约的单位是否具有法定职权。签约主体不适格、征收程序缺失,往往就是案件突破点,本案即为典型。


(四)第四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法律程序


对征收补偿决定、责令交地决定等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期限为六十日,行政诉讼期限为六个月。涉及房屋被强制拆除的,可先行起诉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再行主张行政赔偿。期限经过后权利救济难度显著上升,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整体诉讼方案。


(五)第五步:用足山东本地的政策依据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明确街道办在土地征收中的协助定位,可直接用于审查签约主体职权;山东省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公布并按法定周期调整,该市各区(市)执行相应区片标准,当事人可通过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官网及征地信息公开平台查询涉案地块的区片地价,据此初步核对补偿方案的合理性。补偿明显低于当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地上附着物市场价值的,应当及时提出异议。


七、全文总结


本案是征收过程被逼签订空白补偿协议起诉成功确认无效的典型案例,由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代理承办。本案的核心启示有三点:第一,空白协议不签为上,已被迫签订的,协议效力并非无法推翻,签约主体无职权、意思表示不真实都是法定突破口;第二,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一方,对方拿不出证据,就要承担败诉后果;第三,拿到协议文本、查清征收主体,是启动维权的前提。如果您也遇到被逼签空白协议、街道办居委会出面签约、房屋被强拆等情况,建议及时联系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由专业征地拆迁律师评估确认协议无效及相关维权路径。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行政律师团队


温馨提示:本文为盛廷律所案例实务整理,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纠纷请结合自身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400-008-3455(1).jpg


盛廷律师事务所官方联系电话:400-008-3455(征地拆迁法律问题解答)


【点击一对一咨询解答】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19年征地拆迁法律服务经验,代理案件覆盖全国,专业可信赖。


评论山东征收空白协议胜案:村民被迫签订空白征收协议怎么办?起诉后法院确认协议无效
最新评论
——— 热点精选维权案例 ———
——— 最新精选维权案例 ———
——— 盛廷推荐 ———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