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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企业征收赔偿胜诉案例:无证建筑被拆后,企业提起行政赔偿获赔906万余元
已被浏览54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官网shengtinglaw.com 更新时间: 2026/10/22

导语:本案是企业征收引发的典型行政赔偿诉讼。福州某公司的自建厂房,因轨道交通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在未签订补偿协议、未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镇政府对企业厂房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公司起诉后,法院确认强拆违法,但镇政府未予赔偿。盛廷律师帮助企业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法院判令镇政府赔偿房屋损失、搬迁奖励、装修损失等共计 9,067,306 元。本案明确了无产权房实际权利人在强拆行政赔偿中的主体资格,以及 "赔偿不低于补偿" 的司法原则,对征收领域行政赔偿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盛廷律师代理胜诉案例配图-福建企业征收赔偿案-横版精简_有电话.png


一、案情完整梳理


(一)征收背景与强拆全过程


2018 年 3 月 27 日,福建一区政府作出《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同日发布房屋征收公告。福州一企业的自建厂房及附属房屋,在上述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之内。该房屋因历史原因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属于无产权房屋。


因企业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2018 年 6 月 26 日,镇人民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强拆前,行政机关未对涉案房屋依法进行评估,未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亦未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企业遭受重大财产损失,当即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代理维权。此后,(2019)闽0104行初330号行政判决、(2020)闽01行终520号行政判决,均确认镇政府对涉案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在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因镇政府未作出赔偿决定,盛廷律师团队帮助企业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要求镇政府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二)双方起诉与答辩核心理由


原告(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理由:


原告方认为,镇政府在强制拆除其房屋前,未依法评估、未作补偿决定、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强拆行为严重违法,给原告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原告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房屋损失 97,175,610 元、装饰装修损失 2,815,368 元、停产停业损失 2,154,420 元、供电变压器及供电系统损失 350,000 元、拆迁奖励 6,880,291.39 元,共计约 1.09 亿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理由:


镇政府答辩称:第一,该公司与被拆除房屋没有利害关系,无权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驳回起诉。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涉案房屋系其所有,不享有涉案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权益。


第二,即使法院判决被告应当参照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方案进行赔偿,原告要求的各项赔偿亦没有依据。涉案地块为划拨用地。原告要求按照周边企业办公楼的房屋单价(含区位补偿费)标准进行赔偿没有依据,应当参照征收补偿方案中规定的旧房补偿标准并结合成新率赔偿。


第三,本案只涉及房屋拆除,不涉及供电变压器,要求赔偿供电系统的费用没有依据。原告主张的装修、二次装修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标准均由其自行拟定,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相关损失及所主张赔偿的标准合理。屋内物品损失没有事实依据,拆迁奖励没有法律依据。


二、案件基础信息


案号:(2021)闽 0102 行赔初 68 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案由:行政赔偿

原告:福州某公司

委托代理人:赵传学律师  徐勇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某镇人民政府

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强制拆除导致的损失


三、法院核心裁判观点


(一)争议焦点一:无产权房实际权利人是否具有行政赔偿原告主体资格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等侵犯财产权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案涉房产位于轨道交通 5 号线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之内,系原告受让自总公司并占有使用至今。原告虽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但其作为房屋的实际权利人,可以认定为被征收人。


该认定的法律逻辑在于:房屋权属登记并非认定被征收人资格的唯一依据。对于历史形成的无产权房屋,应当结合投资建设、受让转让、实际占有使用等综合因素认定实际权利人。只要实际权利人能够证明其对房屋享有合法的财产权益,且该权益因违法行政行为受到侵害,即有权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二)争议焦点二:强拆行为违法后的赔偿范围与标准如何确定


法院认为,被告在未与被征收人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未对被征收人依法进行补偿的情况下,即对案涉房屋实施强拆。现该强拆行为已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故原告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本案赔偿范围和标准可参照《补偿方案》结合《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中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标准和房屋成新率评定标准进行赔偿。


(三)争议焦点三:搬迁奖励是否应当纳入行政赔偿范围


法院认定,因被告的拆除行为已经被确认违法,故无产权房可参照《补偿方案》第四条第 3 项的规定另给予 600 元 / 平方米的搬迁奖励。


该裁判规则体现了 "赔偿不低于补偿" 的司法原则。最高院明确指出,从有利于保障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之考虑,原告能够获得的行政赔偿不应低于因依法征收所能取得的补偿。因此,原本属于征收补偿范畴内的搬迁奖励、装饰装修损失等权益,在行政赔偿程序中亦应确认为赔偿范围。


(四)争议焦点四:停产停业损失为何未予支持


法院认为,根据《补偿方案》第十一条第 5 点的规定,经营性店面可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因案涉房屋是 2004 年后所建的无产权房,没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故案涉房产不能享受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该认定的法律逻辑在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助的适用前提是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或经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对于无产权房屋,因其合法性未经有权机关确认,不符合停产停业损失补助的适用条件。


(五)争议焦点五:供电变压器及供电系统损失的酌定规则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供电变压器及供电系统损失赔偿,依据原告提交的安装供电系统票据金额结合其使用年限,根据公平、合理原则,酌定被告对原告财产损失赔偿 90,000 元。


该酌定规则体现了行政赔偿案件中对实际损失的合理裁量原则。虽然原告提供的票据金额为 175,625 元,但法院考虑到设备的使用年限及折旧因素,结合公平合理原则,最终酌定赔偿 90,000 元。


四、完整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责令被告镇人民政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对原告公司各项房屋损失、搬迁奖励、装修损失等相关损失共计 9,067,306 元给予赔偿;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福建企业征收赔偿胜诉案例:无证建筑被拆后,企业提起行政赔偿获赔906万余元.png


五、企业征收常见问题解答(FAQ 问答区)


问:无产权房屋被强拆,实际使用人有权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吗?


盛廷律师答:有权提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受害人对行政机关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等侵犯财产权的行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对于历史形成的无产权房屋,房屋权属登记并非认定被征收人资格的唯一依据。实际权利人只要能够提供投资建设、受让转让、长期占有使用等证据,证明其对房屋享有合法财产权益,即具有行政赔偿原告主体资格。本案中,企业通过股权转让合同、会议纪要、勘测报告等证据证明其为实际权利人,法院认定其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问:行政赔偿的标准能否参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


盛廷律师答: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在违法强拆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中,赔偿范围和标准可以参照同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确定。其法理基础在于 "赔偿不低于补偿" 原则,违法强拆的赔偿数额不应低于合法征收所能获得的补偿数额,否则行政机关可能因违法行为而获利。本案中,法院即《轨道交通 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确定赔偿标准。


问:搬迁奖励在行政赔偿案件中能否主张?


盛廷律师答:可以主张。根据 "赔偿不低于补偿" 的司法原则,原本属于征收补偿范畴内的各项补偿权益,在行政赔偿程序中亦应纳入赔偿范围。搬迁奖励虽然是征收阶段为激励被征收人尽早签约而设定的奖励项目,但在违法强拆情形下,被征收人因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丧失了获得搬迁奖励的机会,该损失属于直接损失范畴。本案中,法院参照补偿方案中 600 元 / 平方米的标准,判令被告支付搬迁奖励共计 3,750,768 元。


问:企业无产权房屋被强拆后,能否主张停产停业损失?


盛廷律师答:需视具体情况而定。根据征收补偿相关规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助通常以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或经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前提。对于无产权房屋,因其合法性未经有权机关确认,一般不符合停产停业损失补助的适用条件。本案中,涉案房屋系 2004 年后所建的无产权房,没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法院据此驳回了原告关于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请求。但如果无产权房能够通过权属认定程序被确认为合法建筑,则可以主张停产停业损失。


问:强拆后屋内物品损失如何举证和赔偿?


盛廷律师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在违法强拆案件中,如果行政机关未依法进行证据保全、未制作物品清单,导致原告无法证明屋内物品损失的,法院可以根据原告主张的合理范围,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定赔偿数额。本案中,原告曾在一审程序中主张屋内物品损失,法院在首次判决中酌定赔偿 30,000 元。


六、被征收企业主实操维权建议


(一)事前:征收公告发布后的证据固定


第一,及时收集并保存房屋权属相关的全部证据材料。包括建房审批手续、土地使用权证明、股权转让合同、转让协议、历史缴费凭证等。即使房屋没有办理产权证,也要尽可能收集能够证明投资建设和实际使用的材料。


第二,对房屋现状进行全面拍照录像。拍摄时应记录时间、地点,从外观到内部逐一拍摄,保存好原始载体。有条件的可以委托公证机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第三,妥善保存装修、设备购置等费用凭证。包括装修合同、付款发票、设备采购合同、供电系统安装票据等,这些是后续主张赔偿的重要依据。


(二)事中:遭遇强拆时的应对要点


第一,遇到强拆时首先确保人身安全,不要采取暴力对抗。在安全距离内拍照录像,记录强拆主体、时间、过程。


第二,及时报警并保留报警记录。报警记录可以作为后续诉讼中证明强拆时间和主体的证据。


第三,强拆后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不要错过起诉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三)事后:行政赔偿诉讼的关键步骤


第一,先提起确认强拆违法之诉,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这是行政赔偿案件的标准路径,只有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后,才能进入行政赔偿程序。


第二,赔偿请求应全面覆盖各项损失。包括房屋本身损失、装修损失、搬迁奖励、搬迁补助费、设备损失、停产停业损失等。不要遗漏任何可能的赔偿项目。


第三,注意收集同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方案是确定赔偿标准的重要参照,"赔偿不低于补偿" 是重要的司法原则。


福州本地政策提示:


根据《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福州市无产权房屋的征收补偿原则上以福州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矢量图)为依据,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建设年限区分处理。被征收人对无产权房屋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复核。


同时,根据福州市相关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七、全文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违法强拆引发行政赔偿案件,由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代理。案件明确了三个重要规则:一是无产权房实际权利人具有行政赔偿原告资格;二是行政赔偿标准参照征收补偿方案,体现 "赔偿不低于补偿" 原则;三是搬迁奖励、装修损失等征收补偿权益均应纳入行政赔偿范围。


对于面临企业征收、厂房拆迁的经营者而言,遭遇违法强拆后及时委托专业企业征收律师介入,是争取合理赔偿、维护合法财产权益的关键。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作为国内较早成立征拆专业化律师团队的律所,律师团队长期深耕企业征收拆迁领域,拥有大量生效胜诉判决,19年专业承办经验形成的程序把控能力、违法点研判能力、高位阶案件办理能力,在这类疑难案件中得到了充分验证,团队擅长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调解,帮当事人争取足额补偿与行政赔偿。


温馨提示:本文根据盛廷律所承办案例实务整理,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纠纷请结合自身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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