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广西集体土地征收中征收方强拆典型案例。为修建高速公路,征收方强拆村民合法房屋,庭审中被告拿出与村民亲属代签的协议和打款证明,试图证明拆除行为属于"协议拆除"。法院审理后认定:乡镇政府无强制拆除法定职权,亲属代签协议不能视同本人同意,判决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本案明确了集体土地征收中乡镇政府的职权边界和协议拆除的认定标准。

一、案情完整梳理
(一)征收背景与强制拆除全过程
王某兄弟二人(化名)系广西某市某镇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房屋由兄弟二人的父亲建造,父亲去世后,兄弟二人继承该房屋并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2023年,王某兄弟的宅基地房屋因公路建设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王某二人对地上房屋补偿标准存在重大异议,始终未曾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2024年4月,在没有任何行政机关送达补偿决定、拆除决定等法律文书的情况下,不明人员将王某兄弟的房屋强制拆除。房屋被拆后,王某报警,镇派出所以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为由不予立案调查,也无任何行政机关主动承认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
王某兄弟在房屋被强拆后,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代理其案件。盛廷律所征拆行政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通过调查发现:征收启动后一直是镇人民政府及区政府的工作人员来协商补偿事宜,且镇政府具体负责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明细表等事宜。
律师认为,涉案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原告是被征收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对合法建筑的拆除,宜首先推定系征收实施主体实施或者委托实施的拆除行为,而不应认定为民事主体实施的拆除。区政府和镇政府应列为共同被告。
在律师帮助下,王某兄弟向广西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二)双方核心理由
1、原告方代理盛廷律师主张:
镇政府不具备强制拆除涉征收房屋的法定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集体土地征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乡镇政府无此职权。
原告始终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未同意拆除房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涉案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拆除行为应推定为征收实施主体实施,镇政府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超越职权实施拆除。
2、被告镇政府答辩理由:
庭审中镇政府自认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镇政府拿出与王某亲戚签订的《高速公路项目被拆迁户回建地宅基地转让协议》和征地打款证明,主张对原告拆除房屋的行为属于"协议拆除行为",已属民事范畴,试图以此证明强制拆除行为合法。
二、案件基础信息
案号:(2024)桂0804行初32号
审理法院:广西某区人民法院
案由:确认被告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原告:庞某(化名)
被告:镇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靳佳新律师、邹杰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诉讼诉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核心争议焦点:镇政府是否具有强制拆除涉征收房屋的法定职权;亲属代签协议能否视同被征收人本人同意拆除
三、法院核心裁判观点
(一)乡镇政府无强制拆除合法房屋的法定职权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集体土地征收的实施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乡镇政府不属于法定的征收实施主体。
本案中,镇政府自认由其负责组织实施拆除行政行为,但无法证实其拆除行为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授权。镇政府超越职权实施的被诉拆除行政行为违法,法院予以确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该条明确了集体土地征收的组织实施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乡镇政府不具备独立的征收实施职权,更不具备强制拆除合法房屋的法定职权。
(二)亲属代签协议不能视同被征收人本人同意
法院经核查认为,虽然两原告均在拆迁现场,但无证据表明两原告自愿或同意由被告拆除其房屋。被告镇政府主张拆除行为属于"协议拆除",但协议系由原告亲属签署,并非被征收人本人签字确认。
让亲属签署协议并强行打款,不能视同被征收人本人同意征收,也不能免除行政机关法定强拆前置程序。被告的该项辩解,法院不予采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镇政府主张属于协议拆除,但未能提供原告本人自愿同意拆除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无补偿决定、无法院裁定,强拆程序严重违法
本案中,原告在房屋被拆除前,未收到任何行政机关送达的补偿决定、拆除决定等法律文书。行政机关在未作出补偿决定、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直接实施强制拆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强制拆除合法房屋,必须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未经法定程序直接拆除属于严重违法。
(四)确认违法判决的适用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该条款规定,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强制拆除行为已经实施完毕,房屋已不存在,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适用确认违法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该条为确认违法判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四、判决结果
广西某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某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
判决效力: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如被告不上诉,判决生效后,原告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就房屋及屋内物品损失、搬迁安置费用等主张赔偿。

五、征地拆迁常见问题解答
问:乡镇政府有没有权力强拆村民房屋?
答:没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集体土地征收的组织实施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乡镇政府不具备独立的征收实施职权,更不具备强制拆除合法房屋的法定职权。无县级政府授权、无法院强制执行裁定,乡镇政府直接拆房必然违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问:征收方让亲属代签补偿协议,能算被征收人同意吗?
答:不能。补偿协议必须由被征收人本人签字确认,或者出具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签。征收方让亲属签署协议并强行打款,不能视同被征收人本人同意征收,也不能免除行政机关法定强拆前置程序。本案中,法院明确认定:虽原告在拆迁现场,但无证据表明原告自愿或同意由被告拆除房屋,亲属代签协议不能证明拆除行为合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征收补偿协议涉及被征收人重大财产权益,应当由本人亲自签署或出具明确授权委托书。
问:房屋被强拆后报警,公安机关不立案怎么办?
答: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同时,应当尽快委托专业律师,通过行政诉讼途径确认强拆行为违法。本案中,王某兄弟报警后,镇派出所以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为由不予立案,但最终通过行政诉讼成功确认了强拆行为违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被征收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问:确认强拆违法后,被征收人如何申请赔偿?
答:确认强拆违法判决生效后,被征收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赔偿范围包括:被拆除房屋的价值、屋内物品损失、搬迁安置费用等。如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不予赔偿或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问:没有收到补偿决定和拆除决定,房屋就被强拆了,合法吗?
答:不合法。行政机关强制拆除合法房屋,必须依法先行作出补偿决定,并在被征收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情况下,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经法定程序直接拆除属于严重违法。本案中,原告在房屋被拆除前未收到任何法律文书,法院据此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盛廷律师提醒
(一)及时报警留存证据
房屋被强拆后,应第一时间报警并留存报警回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处理。及时报警并留存回执,是固定强拆证据的关键步骤。
(二)及时委托专业征拆律师
强拆案件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和多主体认定问题,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征拆律师介入。律师可以:
1、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等途径调查征收项目的合法性
2、确定适格被告(征收实施主体、委托机关等)
3、提起行政诉讼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为后续国家赔偿奠定基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专业征拆律师熟悉征收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能够有效帮助被征收人维护合法权益。
(三)广西地区维权特别提示
广西地区公路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征收项目较多,被征收人应当注意:
1、广西壮族自治区已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对征地程序、补偿标准有具体规定
2、如对征地批复合法性有疑问,可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3、广西部分地区存在乡镇政府越权实施征收的情况,被征收人应当注意核实征收实施主体是否具备法定职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对广西地区征地程序、补偿安置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是广西被征收人维权的重要法律依据。
七、全文总结
本案是广西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强拆典型案例,由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大力承办。本案明确了集体土地征收中乡镇政府的职权边界:乡镇政府无独立强制拆除合法房屋的法定职权,无县级政府授权、无法院强制执行裁定,直接拆房必然违法。同时,让亲属签署协议并强行打款,不能视同被征收人本人同意征收。遇到征收补偿争议和违法强拆,建议及时咨询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盛廷律师事务所官方联系电话:400-008-3455(征地拆迁法律问题解答)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19年征地拆迁法律服务经验,代理案件覆盖全国,专业可信赖。
本文为案例实务整理,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纠纷请结合自身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