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
经典案例
classic case
经典案例
classic case
盛廷律所 > 经典案例 > 精选维权案例
【胜诉故事】云南土地征收: 强推村民土地只给13.4万补偿,法院推动行政调解,村民最终拿到25.6万
已被浏览15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6/11/02

2023年7月4日,云南某市的文先生赶到自家承包地时,地已经光了。庄稼和地上的附着物全被机械推平,眼前一片空地。对方拿出一份文件:补偿款134205元,已经打到村里账户了,你自己去领。


这2亩旱地,文先生承包了二十多年,承包期限从1999年到2028年。他没有领这笔钱,而是找到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盛廷编号:2023-0798,本案交由赵琳律师、史梦舟律师主要承办。两年多之后,2026年4月30日的调解桌上,补偿从13.4万变成了25.6万。


云南强推土地赔偿案(2025)云2601行初57号调解书-盛廷律所征拆律师团队承办案例.jpg


一、案情简介:地推平了,钱打进了村账户


文先生是云南某市某村的村民,承包了村里2亩旱地,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期限从1999年到2028年。


2023年7月4日,征收方的人开着机械设备进了地,把地上的庄稼和附着物全推了。文先生赶到的时候,地已经光秃秃的。他去找说法,对方拿出一份文件:补偿款13万4205元,已经打到村里账户了,你自己去领。


文先生没领。他觉得不对:地是祖祖辈辈种的,补偿标准按旱地算,但实际用途并不单纯是旱地,全部都征收了,就这点钱?


为此他找到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本案交由赵琳律师和史梦舟律师主要承办。


二、十年未决:2012年的批复,2022年的协商


盛廷律师接手后,先查了征收背景。这块地在2010年就被列入了征收范围,用途是建某州农业学校。当年3月1日,当地国土资源局发布了《土地征收告知书》,将包括文先生承包地在内的33.9549公顷集体土地纳入征收范围。2012年3月26日,省国土资源厅作出批复,批准征收。


云南强推土地赔偿案土地征收告知书-盛廷律所征拆律师团队承办案例.jpg


地是批了,但补偿没谈拢。征收方说,他们按旱地标准算的,参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云行终26号行政判决书确认的标准,62600元一亩,2亩多地就是13万多;补偿款已经打到村里账户了,是你自己不领。


文先生认为,这块地是他的宅基地,不是旱地,征收方参考旱地的标准进行补偿,他不认可。征收方拿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面白纸黑字写着:土地用途一栏,旱地。


云南强推土地赔偿案确权本上的标注-盛廷律所征拆律师团队承办案例.png


文先生说不清楚。他只知道这块地种了几十年,房子也盖了好多年,确权证上都有的宅基地,到了征收方这边,怎么就成旱地了?


从2012年批复到2022年协商,中间隔了十年。这十年里,土地补偿标准有没有调整?征收方按什么标准给的13万?这些问题,征收方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答案。


三、程序争议:三项答辩与逐一回应


2023年7月4日,征收方在未取得文先生同意、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直接组织人员,对其承包地及地上附着物实施强制清除。


2023年9月,律师代理文先生提起诉讼。诉讼请求明确为两项:一是确认强制清理行为违法,二是赔偿征地补偿款30万元。


征收方提交了一份详细的答辩状,核心观点有三个。


第一,强制清理程序合法。征地程序已完成法定审批,具备合法征收前提。省国土资源厅2012年的批复符合法定权限,征地批复生效后,土地性质已依法转为国有。补偿安置程序也已依法履行,他们与某居民小组签订了《土地征收协议书》,将补偿款134205元拨付至街道办事处村级会计服务中心。补偿标准参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云行终26号行政判决书确认的62600元/亩执行,符合法定标准。文先生拒绝领取补偿款系自身原因,不影响征收程序的合法性。


村民小组代签的协议-盛廷律所征拆律师团队承办案例.jpg


第二,强制清理系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案涉项目为农业学校搬迁建设工程,具有明确的公共利益属性。因文先生长期拒不配合导致项目停滞,他们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在情况紧急且保障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实施强制清理,程序合法正当。


第三,文先生拒绝领取补偿款系自身原因导致。文先生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确记载涉案土地用途为旱地,其主张按宅基地标准补偿但未能提供任何批准文件。2022年8月至2023年6月期间,他们联合街道、社区及居民小组干部与文先生及其家庭成员进行多轮协商,并于2023年5月23日送达《领取土地征收补偿款的通知》,明确告知权利义务。文先生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补偿款,应自行承担增加的费用及利息损失。


自然资源局领取土地征收补偿款的通知--盛廷律所征拆律师团队承办案例.jpg


此外,征收方还提出:文先生以个人名义起诉不符合主体资格要求,因为承包方式为家庭承包,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及子女,应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强制清理未侵害原告实体权益,因为2012年征地批复生效后,涉案土地所有权已转为国有,文先生承包经营权自动终止;文先生滥用诉讼程序拖延履行义务,在协商中坚持无依据的“宅基地补偿”或“360万元补偿”诉求;涉案土地性质明确为旱地,从未变更为宅基地;本案超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强制清理行为发生在2023年7月4日,文先生于2025年9月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间隔超过两年,明显超过了六个月的法定起诉期限。


盛廷律师对此逐一回应。


云南强推土地赔偿案(2025)云2601行初57号承办律师-盛廷律所征拆律师团队承办案例.png


关于起诉期限:文先生2023年9月就起诉了,只是因为被告主体问题变更了被告,并非怠于行使权利。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因不属于自身原因耽误的起诉期限,不计算在内。


关于补偿款拨付:钱打到村里账户,不等于支付给承包经营权人。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所有权人所有。文先生没有签字确认,也没有实际领取,就不能算履行了补偿义务。


关于程序合法性:征收方没有履行催告、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法定程序,直接强制清除,程序严重违法。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关于主体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承包方代表有权代表农户主张权利。文先生作为承包方代表,以个人名义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诉讼主体适格。


关于土地性质:虽然权证上写的是旱地,但文先生实际使用状况并非单纯旱地。征收方通过影像图技术比对认定土地面积为2.002亩,但测量过程未通知文先生全程参与,测量面积与实际承包面积不符。


律师的专业分析和据理力争,让文先生看到了维权的希望。虽然赵琳律师和史梦舟律师都是年轻律师,但他们对案件的精准把控、对法律条文的熟练运用,让文先生深感信任。在后续的调解过程中,即便征收方试图挑拨当事人与律师的关系,文先生始终坚定地站在律师这边,这份信任成为案件最终成功调解的重要基础。


即便是年轻律师,当事人的认可度也非常高-云南强推土地赔偿案-盛廷律所征拆律师团队承办案例.png


四、法院调解:从13.4万到25.6万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法院组织双方调解。2026年4月30日,调解正式开始。原告方由文先生之子作为委托代理人出庭,被告方由征收方相关负责人出庭,第三人某街道办事处也派了代理人。


调解桌上,赵琳律师把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摆出来:强制清除行为程序违法,补偿标准不合理,文先生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障。


调解过程中,被告方甚至提出要求扣除所谓“罚金”,试图压低补偿金额。


调解阶段,被告还要求扣除罚金,来糊弄法官-盛廷律所征拆律师团队承办案例.png


经过多轮协商,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征收方一次性支付文先生户征地补偿款256000元。其中134205元已经拨付至村集体账户,由文先生自行领取;剩余121795元限征收方于2026年7月30日前拨付至村集体账户。文先生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从征收方最初认可的13.4万,到调解拿到的25.6万,补偿提升接近两倍。


五、强制执行:协议签了,钱没到账


就在律师准备结案的时候,意外出现了:征收方并没有按照约定给文先生支付款项。


盛廷律师认为,虽然当事人已经签订调解协议,由于没有拿到补偿款,对于律师来说就不具备结案条件。


盛廷律师与委托人沟通确保补偿款到位.jpg


2026年9月14日,盛廷律师协助文先生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不久之后,文先生领到了全额的征收补偿款,在盛廷律师的陪伴下,走完了两年多的艰苦维权之路。


2026年10月,文先生给赵琳律师和史梦舟律师送了一面锦旗,上面写着:“为民解忧伸正义,依法维权显真章”。


从13.4万到25.6万,这个数字的变化,背后是律师对法律程序的严格把控,对当事人权益的坚定维护。赵琳律师和史梦舟律师虽然年轻,但展现出的专业素养和执业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充分信任。而某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秉持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司法理念,积极组织双方调解,最终促成了这个皆大欢喜的结果。这不仅是当事人维权意识的胜利,也是律师专业能力的体现,更是地方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实质解纷的生动实践。


六、盛廷律师办案提醒:三个关键法律问题


第一,“先补偿后搬迁”是法定原则,不是口号。《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本案中,征收方在没有签订补偿协议、没有实际支付补偿款的情况下,直接强制清除土地,违反了这一原则。


实践中,很多征收方认为“钱打到村里就算补偿了”。但法律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所有权人所有。钱打到村集体账户,不等于支付给承包经营权人。文先生没有签字确认,也没有实际领取,征收方就不能说“已经补偿了”。


第二,起诉期限的计算,要注意“中断”情形。征收方主张文先生的起诉超过6个月期限。但文先生2023年9月就起诉了,只是因为被告主体错误而变更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因不属于自身原因耽误的起诉期限,不计算在内。


这个规则很重要。很多当事人因为不了解正确的被告是谁,起诉后被法院释明变更,结果被对方以“超过期限”为由抗辩。这种情况下的起诉期限应当从知道正确被告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三,调解也是一种有效的维权方式。本案最终通过法院调解结案,没有等到判决。调解的优势在于:效率高,双方都能接受,执行也更有保障。但调解的前提是,律师把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准备充分,让征收方看到败诉的风险。


本案中,赵琳律师在起诉状和质证意见中,把征收方的程序违法点逐一列明:未签订补偿协议即强制清理、补偿款未实际支付给当事人、未履行行政强制法定程序、测量程序未通知当事人参与。这是调解能够成功的基础。


2023-0798_赵琳+史梦舟_锦旗_20261028.jpg


还要提醒一点:调解协议签了不等于钱到账。本案调解协议签订后,征收方并未按约付款,最后是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才拿到钱。协议生效后一方不履行的,仍需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兑现。


七、常见问题解答


(一)补偿款打进了村集体账户,还算不算已经补偿到位?


答:不能简单算。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钱款拨付到村集体账户,只是完成了资金拨付环节,并不等于已经支付到权利人手中。实践中判断补偿是否履行到位,通常看三件事:补偿协议是否签订、补偿款是否实际支付给权利人、权利人是否签字确认。本案中,文先生既未签订补偿协议,也未实际领取补偿款,征收方不能以“钱已打到村里”主张补偿义务已经履行完毕。遇到类似情况,建议保存好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告知书和领款通知等材料,并及时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主张权利。


(二)土地被强制清除,超过六个月还能起诉吗?


答:要看耽误的时间是否可归责于当事人。《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直接起诉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四十八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本案征收方主张文先生超过了六个月,但文先生早在2023年9月就已起诉,只是因被告主体问题变更了被告,属于不属于自身原因耽误的情形。需要提醒的是,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六十日,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是六个月,两条救济途径的时限都很紧,不宜久拖。


温馨提示:本案中,文先生最初只拿到13.4万元补偿,且钱款仅拨付到村集体账户;经过诉讼和法院调解,补偿提高到25.6万元,最后通过强制执行才实际拿到手。如果您遇到承包地被强制清除、补偿款只打到村集体账户、征收方以“旱地标准”压低补偿,或者调解协议签订后对方不履行的情况,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把权属材料、告知书、领款通知和现场证据固定好,依法主张应得的补偿。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400-008-3455(1).jpg


盛廷律师事务所官方联系电话:400-008-3455(征地拆迁法律问题解答)


【点击一对一咨询解答】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19年征地拆迁法律服务经验,代理案件覆盖全国,专业可信赖。


评论【胜诉故事】云南土地征收: 强推村民土地只给13.4万补偿,法院推动行政调解,村民最终拿到25.6万
最新评论
——— 热点精选维权案例 ———
——— 最新精选维权案例 ———
——— 盛廷推荐 ———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