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
经典案例
classic case
经典案例
classic case
盛廷律所 > 经典案例 > 精选维权案例
内蒙古房屋征收案胜诉案例:征收方只提供一种补偿方式,法院判决撤销决定书
已被浏览9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官网shengtinglaw.com 更新时间: 2026/09/10

本案是内蒙古因黄河滩区整治进行房屋征收引发的典型行政诉讼。当事人因对补偿方式存在异议未签署补偿协议,县政府直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且仅提供货币补偿一种方式。当事人委托盛廷律师提起行政诉讼后,内蒙古自治区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该补偿决定证据不足,判决撤销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责令县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补偿决定。本文完整梳理征收侵权过程、庭审诉辩理由与法院裁判逻辑,系统提炼“征收补偿决定合法性审查”的司法规则,为被征收人提供可落地的维权路径参考。


盛廷胜诉案例配图-内蒙古房屋征收案-横版完整_有电话.png


一、案情完整梳理


(一)征收背景与侵权全过程


孟某是内蒙古自治区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土地及房屋,长期在此居住生活并从事生产。


2022年8月,县人民政府在官方网站发布《县人民政府关于黄河滩区居民房屋征收工作的公告》,以黄河滩区整治为由,宣布对孟某等人的房屋及土地实施征收。该公告同时载明,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按照《县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实施意见》和第三方评估结果予以认定。


由于对征收方提出的补偿方案存在异议,孟某等人未能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因此没有签署补偿协议。


在补偿协议尚未签订的情况下,征收方未继续履行协商程序,而是直接推进补偿决定的作出,形成本案征收争议的起点。2023年9月,孟某等人收到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该决定书仅列明货币补偿一种安置方式,并载有搬迁过渡费项目,却未附任何证据依据。


孟某等人认为,征收方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决定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在律师的帮助下,孟某等委托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二)双方核心理由


1、原告方代理盛廷律师核心理由


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侵犯了孟某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而言,该决定书只提供货币补偿一种安置方式,与《县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实施意见》规定的安置方式不符;决定书载明的搬迁过渡费没有任何证据依据;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确定方式不明,评估结果也从未向被征收人送达。


2、被告方的核心理由


因搬迁范围内大部分居民均选择货币补偿,所以不再进行新建房屋安置,故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仅列明货币补偿一种方式具有现实合理性。


二、案件基础信息


案号:(2023)内01行初287-289号
案由:撤销征收补偿决定案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孟某
被告:某县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邢晓进、胡甜甜(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诉讼诉求: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判决结果: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责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三、法院核心裁判观点


(一)安置方式单方缩减且无证据支撑,不符合征收要求


根据被告发布的征收公告,案涉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参照《某县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实施意见》执行,该意见明确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安置和新建房屋安置两种,由搬迁居民自愿选择。


案涉补偿决定仅载明货币补偿一种安置方式,被告主张多数居民选择货币补偿故取消新建房屋安置,但未提交任何证据对该主张予以证明,法院对该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二)搬迁过渡费无事实依据,补偿标准不合法


搬迁过渡费属于征收补偿的法定组成部分,应当有明确的计算标准与政策依据。本案中,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载明的搬迁过渡费,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说明其计算依据与标准,不符合征收补偿的合法性要求。


(三)评估程序违法,剥夺被征收人法定异议权


第三方评估结果是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核心依据,评估机构选定应当遵循法定程序,评估结果应当依法送达被征收人,保障其申请复核、鉴定的权利。


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第三方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合法,且未将评估结果向原告送达,剥夺了原告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的法定权利,该评估结果不能作为补偿决定的合法依据。


综上,被告作出的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不符合法律规定。


四、完整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撤销被告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2.责令被告某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判决效力:本判决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行政判决,对被告行政机关具有约束力。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被撤销后,其法律效力归于消灭,不再作为补偿依据;被告须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履行补偿决定作出程序。


内蒙古房屋征收案-盛廷律所征拆律师团队承办胜诉案例.jpg


五、常见问题解答


1. 问:补偿决定只给货币补偿、不给产权调换或新建房屋安置,合法吗?


答:不合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当征收公告与迁建实施意见已明确列明货币补偿与新建房屋安置两种方式,并规定由搬迁居民自愿选择时,行政机关单方只保留货币补偿一种方式,即构成对法定选择权的剥夺,属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2. 问:行政机关主张“大多数人都选了货币补偿所以我只给货币补偿”,能成立吗?


答:不能成立。补偿安置方式的选择权归属于每一位被征收人本人,不适用多数决。行政机关若主张已依法调整安置方式,须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3. 问: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没有送达给被征收人,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答:未送达评估结果,将剥夺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的权利,属于程序违法。评估结果是确定补偿数额的核心依据,行政机关不仅应当证明评估机构如何确定,还应当将评估结果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保障其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核评估、申请鉴定的权利。


4. 问:什么样的征收补偿决定会被法院撤销?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征收补偿决定存在安置方式不合法、补偿项目无依据、评估程序违法等情形的,均可纳入“主要证据不足”的撤销事由。


5. 问: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后,被征收人还有救济机会吗?


答:有。被征收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孟某等人即是通过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最终获得法院支持。关键是要在期限届满前启动程序,避免因超过起诉期限而丧失救济机会。


6. 问:起诉时应当重点审查补偿决定的哪些内容?


答:建议重点审查四项内容:一是补偿标准是否同时符合征收公告与迁建政策文件;二是安置方式是否保留了被征收人的选择权;三是搬迁过渡费等各补偿项目是否有事实与政策依据;四是评估程序是否合法,评估机构如何确定、评估结果是否送达并保障异议权。这四项正是本案法院认定主要证据不足的切入点。


六、盛廷律师总结实操维权建议


(一)第一步,固定证据 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后,应第一时间保留原件,同时对决定书载明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各项补偿费用逐项比对征收公告与本地迁建政策文件,记录不一致之处。在某市等黄河滩区迁建区域,尤其要注意比对本地区迁建实施意见中列明的安置方式。


(二)第二步,书面提出异议 及时向征收方提交书面异议材料,明确写明对安置方式、补偿数额、评估结果的具体意见,并要求送达第三方评估报告。书面异议是后续诉讼中证明被征收人主张过权利的重要证据。


(三)第三步,核对评估程序 要求征收方出示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确定依据、评估报告全文及送达凭证。未收到评估报告的,应书面要求送达,并保留申请复核评估、申请鉴定的权利。


(四)第四步,在法定期限内启动救济 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有明确法律规定,切勿因等待协商而延误起诉。


(五)第五步,委托专业律师梳理争点 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的争点通常集中在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政策文件三个方面,需要结合本地政策文件逐项论证,专业律师的介入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


七、全文总结


本案的核心启示在于,征收补偿决定不是行政机关可以草率作出的单方文件。法院从安置方式选择权、搬迁过渡费依据、第三方评估结果送达三个方面认定主要证据不足,依法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责令重新作出决定,明确了补偿决定必须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被征收人收到不利补偿决定后,应及时固定证据并在法定期限内启动诉讼程序。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行政律师团队有19年丰富行政诉讼调解经验,长期在全国省份包括内蒙古办理征拆行政案件,擅长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调解,帮当事人化解争议,争取合理补偿与行政赔偿


2026年内蒙古老百姓遭遇农村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棚户区改造、房屋强拆、企业征收、养殖场关停、以租代征等纠纷,若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了解自身合法权益。盛廷征拆团队有19年丰富行政诉讼调解经验,长期在全国省份包括内蒙古办理征拆行政案件,服务的当事人超过10000名,承办的专业类案件仅被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的已经超10000件(不包括大量通过非诉手段解决的纠纷),承办的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代理的重大疑难案件先后多次获国务院胜诉裁决。不接受征收方委托,不受地方行政干预,擅长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调解,帮当事人争取足额补偿与行政赔偿。


盛廷律师事务所官方联系电话400-008-3455.jpg


盛廷律师事务所官方联系电话:400-008-3455(征地拆迁法律问题解答)


【点击一对一咨询解答】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19年征地拆迁法律服务经验,代理案件覆盖全国,专业可信赖。

评论内蒙古房屋征收案胜诉案例:征收方只提供一种补偿方式,法院判决撤销决定书
最新评论
——— 热点精选维权案例 ———
——— 最新精选维权案例 ———
——— 盛廷推荐 ———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