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为河北集体土地征收未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典型案例。村民 2024 年收到征地补偿与交地决定,经信息公开才得知2009 年就已作出征地批复,但其对征地事宜全程不知情。委托盛廷律师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认定征地报批前未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确认权,确认该征地批复征收行为违法。本文拆解征地批复合法性审查标准,为被征地农民维权提供权威法律依据。

一、案情完整梳理
(一)征收背景与侵权全过程
沈先生是河北村民,在村内拥有合法承包地,剩余承包面积 0.96 亩。 2024 年 3 月,沈先生先后收到市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交出土地决定。
沈先生委托盛廷律师申请信息公开后,查实征收依据为河北省人民政府 2009 年作出的161 号征地批复。该批复作出后,当地十余年未实际实施征收,未重新办理征地审批,直接沿用旧批复启动 2024 年征收程序。
(二)当事人完整维权流程
沈先生认为案涉征地批复存在重大违法,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行政律师团队代理维权。
盛廷律师团队梳理证据后,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受理后,对征地报批程序、知情权保障、批复效力等争议事项进行全面审查。
(三)双方核心理由
1.申请人代理盛廷律师复议理由
征地报批前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将拟征地用途、补偿标准等告知被征地农民,土地现状调查未经农户确认,严重侵害知情权与确认权。2009 年征地批复作出后两年内未实施征地,批复已依法失效,不得作为 2024 年征收的合法依据。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报批材料存在空白,用地审批程序存在多处违法。若土地已实际转为国有,应当按照国有土地标准核算补偿,扣除 2009 年已支付的集体土地补偿。
2.被申请人河北省人民政府答辩理由
案涉征地批复作出程序合法,报批材料齐全,符合当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规定。涉案土地已出让用于城镇住宅建设,撤销批复将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请求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
二、案件基础信息
案号:冀政复决【2024】88 号
复议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
案由:征地批复行政复议纠纷
申请人:沈某
被申请人:河北省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赵琳律师、凤长俊律师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161 号征地批复
三、复议机关核心裁判观点
(一)争议焦点一:征地报批前知情权保障程序是否合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四条规定,征地依法报批前,应当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同时,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民集体组织和农户确认,知情确认材料为征地报批必备材料。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征地报批前已履行上述告知与确认义务,对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确认权保障不到位,违反法定程序。
(二)争议焦点二:知情权保障是征地批复的法定前置程序
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确认权是征收土地的法定核心权利,属于征地报批的强制性前置程序。征地报批机关未依法履行告知、确认义务,未留存相关证明材料的,征地批复即构成程序违法。
(三)争议焦点三:违法征地批复是否必须予以撤销
根据行政复议相关法律规则,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行为会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可决定确认违法而不撤销。本案中,案涉批复征收的集体土地已出让使用,撤销批复将对当地城镇住宅建设等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复议机关未采纳撤销批复的请求,适用确认违法的裁判方式。
四、最终行政复议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复议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确认161 号批复关于批准征收某社区集体农用地 5.97764 公顷的行为违法。
本复议决定为生效行政决定,案涉征地批复虽不予撤销,但自始存在程序违法情形。申请人可依据本生效复议决定,依法主张补偿标准调整、安置保障等后续合法权益。

五、本案提炼权威法律要点
要点 1:征地报批前必须履行知情权与确认权双保障程序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四条,征地报批前需完成四项法定程序:告知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经村集体与农户确认;必要时组织听证;知情确认材料作为报批必备文件。未履行上述程序即上报征地审批的,征地批复构成程序违法。
要点 2:征地批复作出后两年未实施征收自动失效
征地批复作出后,两年内未实施具体征地或者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行政机关沿用过期批复实施征收的,属于违法征收,被征地农民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主张批复违法,否定征收的合法性基础。
要点 3:违法行政行为损害公共利益的适用确认违法判决
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行为将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确认违法,保留行政行为的效力。确认违法判决与撤销判决具备同等法律效力,是当事人主张赔偿、调整补偿的法定依据。
要点 4:政府信息公开是核查征地批复合法性的核心手段
被征地农民有权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调取征地批复、报批材料、补偿安置方案等全部征地文件。通过信息公开可以核查批复效力、报批程序、补偿标准等核心事项,固定违法证据,为后续复议、诉讼程序奠定基础。
六、盛廷律师总结普通人实操维权建议
(一)征收启动先核查征地批复合法性
收到补偿安置决定、交出土地通知后,不要急于签字确认,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调取征地批复及全套报批文件。重点核查批复作出时间、是否在两年内实施征收、报批程序材料是否完整,排查批复过期、程序违法等问题。
(二)固定知情权未保障的违法证据
申请公开征地报批前的告知记录、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听证材料等文件,核查是否有本人或村集体的签字确认。没有相关知情确认材料的,直接作为征地批复程序违法的核心证据,用于后续复议或诉讼。
(三)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征地批复内容之日起 60 日内,向作出批复的省级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复议申请需载明申请人信息、被申请人、复议请求、事实与理由,附土地权属证明、信息公开答复、征地批复等证据材料。
(四)确认违法后依法主张补偿权益
拿到确认批复违法的生效复议决定后,可向征收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调整补偿标准、落实安置保障。补偿安置不合理的,可针对补偿安置决定另行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全面维护自身征收补偿权益。
七、全文总结
本案是河北集体土地征收未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典型案例,由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行政律师团队代理承办。本案明确了征地报批前知情权、确认权的法定保障标准,印证了未履行知情确认程序的征地批复构成程序违法。被征地农民遭遇未告知即征收、沿用旧批复征收等情形时,可通过信息公开核查批复合法性,通过行政复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需专业法律支持,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团队。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行政律师团队有19年丰富行政诉讼调解经验,长期在全国省份包括河北办理征拆行政案件,拥有大量生效胜诉判决,不受地方行政干预,擅长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调解,帮当事人争取足额补偿与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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