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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讲: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需要遵循哪些法定程序?
已被浏览247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4/05/06
关键词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国家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的行为主体进行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一般而言,行政处罚需要经过以下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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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调查


行政机关接到举报或发现可能存在违法行为后,应当立即展开调查,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和了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二、事先告知


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结束之后,应当向被处罚人发出事先告知书,明确罪名、事实、证据、依据、处罚内容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三、陈述申辩


被处罚人在收到事先告知书后,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辩解,提供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四、处罚决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调查结果、陈述申辩意见等,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处罚事项、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处罚金额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五、公示公告


行政机关应当将处罚决定书予以公示或公告,公示/公告期限通常为15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被处罚人如对处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行政处罚程序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案件而有所不同,上述程序仅为一般程序的概述。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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