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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汇总!北京市撤销强制拆除决定裁判观点五则
已被浏览327次 更新时间: 2024/06/24

【案例一】

 

2017年8月18日,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作出531号《规划审批情况函》,认定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百善村西承租地内的甜水彩印公司建设房屋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2017年8月25日,百善镇政府作出22号《限拆通知》。2017年12月12日,百善镇政府作出9号《强拆决定》,决定于2017年12月12日后对违法建设予以强制拆除,该决定于当日向甜水彩印公司送达。2017年12月21日,甜水彩印公司向昌平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昌平区政府收到甜水彩印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书面审查,于2018年2月5日作出131号《复议决定》,维持了百善镇政府2017年12月12日作出的9号《强拆决定》,并于2018年2月7日向百善镇政府及甜水彩印公司送达。


被告于2017年8月25日作出22号《限拆通知》,在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未届满的情形下,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被诉的9号《强拆决定》违反了前述法律规定。同时,22号《限拆通知》已被本院生效判决予以撤销,9号《强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基础亦不存在。综上,9号《强拆决定》应当予以撤销。

--《北京甜水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等一审》


案号:(2018)京0114行初147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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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15年5月11日,东城城管执法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轩隆公司涉嫌违法建设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2015年5月18日,东城城管执法局对轩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进行调查询问。2015年6月10日,东城城管执法局对轩隆公司作出6002号《限期拆除通知书》并于同日送达,要求其于15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筑。2015年12月14日,东城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对上述建筑物进行复查,发现轩隆公司未拆除违法建设的事实。2015年12月17日作出《催告书》并送达,轩隆公司收到后,仍未拆除违法建设。2016年1月,东城城管执法局将该《限期拆除决定书》等有关材料上报给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责成东城城执法局实施强制拆除。2016年2月26日,东城城管执法局作出被诉的6002号强制拆除决定书并于2月28日送达轩隆公司


6002号强制拆除决定书对涉案的建筑面积为140.3平方米的房屋具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未作查明,在认定强制拆除范围时对合法建筑及违法建筑的范围未作区分处理,进而决定整体拆除15.158平方米和140.3平方米二处建筑,侵犯了房屋承租人轩隆公司及房屋所有权人金泰公司的合法权益,属认定事实不清。6002号强制拆除决定书依法应予撤销。


一审判决驳回轩隆公司的诉讼请求,属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6002号强制拆除决定书决定将涉案二栋建筑整体拆除,涉及涉案的部分房屋所有权人金泰公司的重大利益,金泰公司应为本案利害关系人。一审法院未通知金泰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属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存在严重程序违法。

--《北京轩隆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其他一案二审》


案号:(2017)京02行终266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三】

 

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村364号院登记宅基地使用权人为董××,董××去世后其家人因遗产纠纷,经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位于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村364号院内北房5间归董向阳继承所有。2021年8月2日,西集镇政府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同日,西集镇政府向董向阳妻子张××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1年8月17日,西集镇政府向董向阳作出《决定书》,要求董向阳在收到《决定书》并于同日送达董向阳,董向阳拒收。2021年9月9日,西集镇政府向董向阳作出《催告书》,并于同日送达董向阳,董向阳拒收。2021年9月14日,董向阳向通州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决定书》。2021年9月17日,通州区政府作出通政复字〔2021〕188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并于9月24日送达西集镇政府。9月28日,西集镇政府作出《复议答复书》。2021年11月10日,通州区政府作出《延期通知书》,并于11月10日和11月13日送达西集镇政府和董向阳。2021年12月10日,通州区政府作出《复议决定书》,并于12月14日送达西集镇政府,于12月15日送达董向阳。


关于涉案建筑是否系违法建设问题。第一,从西集镇政府调查和庭审陈述来看,其认为涉案建筑物超过了宅基地范围,但超过面积多少并未进行确定,亦未告知董向阳;第二,《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使用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符合村庄规划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村庄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有租金收入的,没收租金收入,并处租金收入一倍的罚款。从庭审来看,董向阳的翻建行为主要位于原宅基地范围内,对于是否符合乡村规划,是否可以进行手续补办,西集镇政府均未予以核实,没有尽到相应的调查义务。故对于违法建设认定西集镇政府调查结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案中,西集镇政府表示系依照在施违法建设进行的查处,西集镇政府于2021年4月2日进行了现场勘验,但并未责令停止建设,亦未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和材料,同时直至8月2日才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而董向阳的房屋在4月初已经主体施工完毕,此后,西集镇政府仍然依照在施违法建设程序进行查处,明显违反了违建建设查处的相关规定,程序违法。

--《董向阳与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等不服规划管理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罚款处罚一审》


案号:(2021)京0112行初1224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案例四】

 

于某与张希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于凤霞和于纯祥两名子女。于某于2014年8月18日去世。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咸宁侯村198号的宅基地使用权人系于某,该地址与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咸宁侯村XX号为同一地址。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1日作出的(2018)经0105民初2849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咸宁侯村XX号院内西厢房北数第一至第三间及东厢房北数第一至第三间归于凤霞所有;正房四间归张希运所有;院内其他房屋归于纯祥所有;大门及院落由三原告共同使用。2018年12月10日,被告下属的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办公室出具一份《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其房屋系违法建设。”2018年12月13日,被告对涉案院落进行现场勘验并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情况为:XX号院西侧及南侧占用集体土地建设85.47平方米违法建设。2018年12月14日,被告作出被诉《强制拆除决定书》,并以张贴拍照形式予以送达。涉案院落上房屋已于2018年12月16日被实际拆除。


本案中,被告虽向三原告制作了涉案《强制拆除决定书》,但其直接以张贴拍照方式送达《强制拆除决定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在行政程序中听取了行政相对人的理由和意见,未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基本程序性权利,其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显属违法。因被告作出的涉案《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本院依法予以撤销。

--《张希运等与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人民政府其他一审》


案号:(2019)京0105行初253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例五】


2002年7月,王华清(乙方)与史中坞村委会(甲方)签订《协议书》,双方约定:承包地点坐落于村委会地址东侧,承包年限30年,合同到期,乙方可优先承包。王中、王华清称二人于2006年在上述地块上共同建设汽车修理厂。2019年1月28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向龙湾屯镇政府出具京规顺执函〔2019〕第055号《关于王华清建设的建筑规划审批情况的函》,确认位于龙湾屯镇史中坞村东集体土地上的由王华清所建砖混结构建筑物及硬化地面,总建筑面积600平方米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2019年1月30日,龙湾屯镇政府向王华清送达(2019年)第8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因王华清未自行拆除,龙湾屯镇政府于2019年2月1日向王华清送达《催告通知书》,2019年2月3日,龙湾屯镇政府向王华清送达(2019年)第2号《强制拆除决定书》及(2019年)第2号《强制拆除公告》。


湾屯镇政府在作出被诉的《强制拆除决定书》之前,向王华清下发了要求其自行履行拆除义务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并送达了《催告通知书》,但龙湾屯镇政府在针对《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就作出被诉的《强制拆除决定书》,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王中等与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镇人民政府认为侵犯房产权一审》


案号:(2019)京0113行初138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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