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集体土地征收中,补偿没有跟征收人达成一致时,被征收人一般都会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那么,我们怎么能判断这份文书是否违法呢?
实际上,要让被征收农民交地,是要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的。
一、依法批准的方案
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的重点在于,是否依法批准。所谓“依法”,一是根据征收土地审批权限进行批准,二是根据征收土地的法定程序进行批准。所以如果存在违法批准的情形,是不能要求当事人交出土地的。
二、依法实施的征收
严格来讲,征地程序是一个非常完整的程序,有征地报批前的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征地批准文件,征地报批后的两公告一登记程序。
1、告知程序。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告知的方式有很多,可以结合村务信息公开,采取广播、在村务公开栏和其他明显位置公告等方式,在告知过程中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
2、确认程序。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
3、听证程序。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如果对于被征收人的诉求没有及时回应,没有听取意见,没有组织听证,便严重剥夺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听证权、确认权。
三、依法责令交回土地
责令交地有严格的限定条件的,即被征地农民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的行为,和被征地农民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的行为这两种情形。
如果被征地农民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怠于或者拒绝交出土地,或者不具有上述“正当理由”,以各种行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公开抗拒交出土地,达到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的程度时,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四、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这个部分比较简单,就是要求有权限的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不是用违法强拆来替代。
以上四个责令交地的限定条件,你都明白了吗?
如果被征收人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或者无端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就需要打起精神了,在征收过程中,征收方为了不补或少给补偿,往往会使用各种手段否定被征收人对于房屋或土地的使用权。因此,被征收人在遇到征收时一定要打起十二分精神,看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征收过程中不受侵犯。必要时可以联系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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