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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讲: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解决行政争议时的区别
已被浏览188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4/08/02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一般为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因此,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从性质、主体、审查标准等方面有如下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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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质不同:


行政复议行政救济手段,主要是由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的行政行为进行的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受行政复议法的调整。


行政诉讼司法救济手段,是由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的外部监督和评判。是司法审查的方式,受行政诉讼法约束。


2、审查主体不同:


行政复议的审查主体是行政机关,而行政诉讼的审查主体是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


3、审查标准不同:


行政复议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及是否适当,而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是否适当。即,行政复议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行政诉讼只审查合法性而且行政复议在审查行政行为的同时,还可以附带审查其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


4、审查程序不同


行政复议程序相对简单、灵活,一般只需要书面审理即可,即只对其书面材料进行审查,而行政诉讼程序较为复杂,需要双方当事人到庭答辩,需要经过立案、审理、判决等环节。


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对于行政复议的结果不能再请求复议。而行政诉讼是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结果不服,可依法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而且行政复议通常在行政诉讼之前进行,即行政复议前置,部分情况是需要先申请行政复议,才可以诉讼,也有些案件是可以选择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行政诉讼,选择行政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也可以再行政诉讼,但是如果选择了行政诉讼,则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


5、法律效力不同:


行政复议决定一般不具有最终法律效果,相对人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特别情况下才有终局效果,而行政诉讼判决具有最终法律效力,这体现了“司法最终救济”原则。


无论是否经过复议,一经行政诉讼,当事人不得请求复议,行政诉讼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必须遵守。


6、当事人地位不同


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中,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依法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复议决定及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也就是说复议机关会修复原行政机关的不合法或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因此,行政复议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并不对等,而行政诉讼中原告与被告地位是平等的。


7、审理期限不同


行政复议审理期限为60日行政诉讼一审审理期限为6个月二审审理期限3个月。但经过行政复议后再申请行政诉讼的,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则为15日。

 

新行政复议法实施之后,复议前置的内容也增加了很多。行政复议前置是指法律法规规定行政行为违法侵权的,行政相对人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增多虽然给当事人带来了更多的救济途径,但同时,部分法院也会以复议前置为由不予立案,看似节约了司法资源,但实则也会给当事人增加维权成本,部分案情可能会存在行政相对人复议反而增加维权难度的情形,作为外部监督机构的法院更应该根据不同案情酌情处理,减少不必要或者难以进行的行政复议,才能更公正的维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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