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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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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讲:行政机关下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防止房屋被拆除吗?
已被浏览240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4/07/29
关键词 限期拆除

在行政机关对于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管理的过程中,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将建筑限期拆除,是一项经常采用的措施。对于当事人来说,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并不意味着只能按照通知要求,立即将建筑拆除,如果当事人对通知结果有异议,可以选择在有效期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所知,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后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然而又产生了新的问题,维权的方式已经有了,具体维权什么内容呢?换句话说,作为当事人,应当就什么问题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达成阻止拆除的目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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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机关是否有职权


一方面可以从行政机关入手,行政机关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涉及到民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受到严格制约,不能乱用、滥用权限,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如果不符合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据此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其下达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从而达到阻止拆除的目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在下达具体限期拆除通知书之前,应当先告知当事人关于限期拆除这件事情的相应的事实和享有的权利;在限期拆除通知书作出后,应当场交付给当事人或者在七日内送达给当事人。如果没有告知当事人相应的事实、权利,没有及时将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那么就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限期拆除的通知。

 

二、自身建筑是否存在问题


另一方面是从自身建筑入手,主要是确认其是否是违建,是否属于需要限期拆除的范围。


如果的确属于限期拆除的范围,那么即使申请复议或是诉讼也只能将拆除的时间延后一段时间,并不能真正达成防止拆除的目的。然而如果自身建筑不属于需要限期拆除的范围,当事人理应通过复议或诉讼的方式来防止房屋被拆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比如在征收拆迁过程中,为了加快进度、降低成本,有时会出现以违建代拆迁的情况,然而这一行为严重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有权通过复议或诉讼的方式进行阻止拆除房屋。

 

总的来说,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有权下达限期拆除,本身并不是为了故意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设置了相应规定来制约行政机关。


然而在执行的过程中,的确可能出现不当之处,比如行政机关下达限期拆除的过程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是对建筑的拆除认定不准确。而作为当事人就需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自身建筑的具体情况,如果对于行政机关下达的限期拆除通知书有异议,一定要及时在期限内采取措施,必要时也可以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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