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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讲:国有土地上征收工作中,哪些行为可以起诉?
已被浏览232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4/08/08

当得知自己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后,如何判断某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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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决定可诉


法条指引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征收决定影响了被征收人的利益,具有可诉性,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且需要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并经过充分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进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且要保证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等。因此,征收决定作出必须出于合法目的,被征收人有权对对此提起诉讼。


二、征收补偿决定可诉


法条指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征收过程中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如果对该补偿决定内容不服,应当即使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回应,启动复议或者诉讼程序,一旦补偿决定生效,下一步将面临司法强拆。


三、违法强拆行为可诉


法条指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复议、不诉讼或者采取复议、诉讼手段但并没有得到胜诉结果的情况下,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否则均为违法强拆,将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四、停水停电等逼迁行为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拆迁过程中,行政机关具备相应行政职能,在未能达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往往会依职权对水电路热气采取不法逼签手段,将严重影响被征收人的正常生活,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系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综上,盛廷律师认为,由于行政行为的起诉受到了起诉期限的限制,被征收人应当及时分辨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启动相关法律途径,避免因错过起诉期限而影响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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