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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等与张xx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4)三中民终字第01939号 收录情况:已收录 承办律师: 刘慧敏 案由: 侵权二审 已被浏览2678次 更新时间: 2018/09/18
关键词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三中民终字第019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交通委员会xx局xx公路分局,住所地北京市xx区府前街x号。


法定代表人刘xx,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律师,北京徐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x,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北京市交通委员会xx局xx公路分局副科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xx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通胡大街x号x层xx室。


法定代表人杨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慧敏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贾律师,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xx局xx公路分局、xx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xx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3)怀民初字第03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3)怀民初字第038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林存义

代理审判员  王   黎

代理审判员  杨   夏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史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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