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等与张xx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关键词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三中民终字第019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交通委员会xx局xx公路分局,住所地北京市xx区府前街x号。
法定代表人刘xx,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律师,北京徐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x,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北京市交通委员会xx局xx公路分局副科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xx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通胡大街x号x层xx室。
法定代表人杨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慧敏,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贾律师,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xx局xx公路分局、xx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xx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3)怀民初字第03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3)怀民初字第038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林存义
代理审判员 王 黎
代理审判员 杨 夏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史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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