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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汀县xx加油站与长汀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8)闽04行初4号 收录情况:已收录 承办律师: 毕文强 案由: 撤销征收决定 已被浏览11766次 更新时间: 2021/07/02

长汀县xx加油站与长汀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闽04行初4号

案  由: 行政征收

裁判日期: 2018年06月08日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8)闽04行初4号


原告长汀县xx加油站,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大同镇罗坊下段319国道南环路旁。


法定代表人刘xx,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xx,福建云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毕文强,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汀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镇**路**号,组织机构代码:00410***-9。


法定代表人马xx,县长。


委托代理人程xx,长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律师,福建汀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汀县xx加油站诉被告长汀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案,于2017年12月18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将案件移交本院管辖。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长汀县xx加油站的法定代表人刘xx、委托代理人黄xx、毕文强,被告长汀县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程xx、委托代理人张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7年6月26日,长汀县人民政府作出汀政〔2017〕28号《房屋征收决定》,内容为因旅游集散中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需要,现决定征收该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一、征收范围:长汀县xx加油站(投资人刘xx)办公用房、附属构筑物及设备,东至小路,南至空地,西至空地,北至南环路(319国道)(具体以征收范围红线为准)。二、房屋征收部门:长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长汀县大同镇人民政府。四、签约期限:2017年7月24日至2017年7月31日。五、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原告长汀县xx加油站诉称,原告位于长汀县××镇××国道××环路旁,合法经营并取得营业执照。2017年6月26日,被告长汀县人民政府张贴了汀政〔2017〕28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该公告显示,该房屋征收决定的范围为:长汀县xx加油站(投资人刘xx)办公用房、附属构筑物及设备,东至小路、南至空地、西至空地、北至南环路(319)国道。该征收决定征收了原告享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及享有合法所有权办公用房、附属构筑物及设备,与原告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的汀政〔2017〕28号《房屋征收决定》。


被告长汀县人民政府答辩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四条亦作出了相应规定。长汀县人民政府作为一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具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职权。其征收决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项目建设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及有关规划。为促进县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提升县旅游接待服务能力,促进建设旅游集散中心成为现实的迫切需要。该项目业经发改、住建、国土等部门论证符合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十三五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2016年11月7日,县发展局对长汀县旅游集散中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批复立项,由福建省古韵汀州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建设业主,利用被征收土地建设集散中心、售票中心、信息集散中心及花园广场,配套道路、绿化及停车场等。该房屋征收决定程序合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规定的程序,2016年11月16日,长汀县人民政府发布了《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旅游集散中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公告书》(汀政综〔2016〕484号),明确拟征收范围并指定房屋征收部门,11月29日,通知有关单位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长汀县xx加油站相关手续。2017年1月17日,县征迁办召集有关部门就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初稿征求意见;同年1月20日,被告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征收补偿方案;3月7日,征收部门县住建局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告知,同日,被告发布《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旅游集散中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通告》(汀政〔2017〕6号);5月9日,被告根据征求意见再次发布《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旅游集散中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修改情况的通告》(汀政〔2017〕19号);5月25日,被告召开该项目建设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题会;6月5日,经有关职能部门论证后出具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6月26日,被告作出了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汀政〔2017〕28号);7月17日,被告发布了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公告》。以上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汀政〔2017〕28号《房屋征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长汀县人民政府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以下证据:


1.《长汀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长汀县旅游集散中心建设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汀发改审批〔2016〕338号)、专题会议纪要(〔2017〕10号),欲证明该项目经论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获得发改部门审批立项。2.《关于“长汀县旅游集散中心”建设项目的证明》及《长汀县宝珠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欲证明该项目符合《长汀县县城总体规划》及《长汀县宝珠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3.长汀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欲证明该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中国农业银行对公活期账户信息,欲证明征收补偿款足额到位。5.《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旅游集散中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告知书》(汀政综〔2016〕484号)及送达回证、张贴记录材料,《关于暂停办理长汀县xx加油站房屋征收范围内相关手续的通知》(汀建规〔2016〕102号),欲证明被告根据《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六、七条规定,确定房屋征收范围,通知有关单位暂停办理相关手续。6.《关于长汀县旅游集散中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调查情况的告知书》(汀建综〔2017〕11号)、送达回证及张贴记录材料,欲证明被告根据《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八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告知。7.《长汀县xx加油站补偿方案征求意见讨论会签到表》、《专题会议纪要》(〔2017〕10号),欲证明被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补偿方案进行讨论论证。8.《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旅游集散中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通告》(汀政〔2017〕6号)、送达回证及公告张贴记录材料,欲证明被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对补偿方案进行公布征求公众意见。9.《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旅游集散中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汀政〔2017〕19号)、送达回证及张贴记录材料,欲证明被告将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进行公布。10.《专题会议纪要》(〔2017〕63号)、《风险评估意见书》、《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欲证明被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履行风险评估。11.《长汀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汀政〔2017〕28号)。送达回证及张贴记录材料,欲证明被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12.《长汀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汀政〔2017〕30号)、送达回证及张贴记录材料,欲证明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被告对房屋征收决定及时公告。

经庭前交换证据,原告长汀县xx加油站质证认为,对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对《会议纪要》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与本案无关;对证据2、3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依法要有规划,不是部门提供证明就可以证明有规划;对证据4中国农业银行对公活期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活期账户不能证明补偿金到位,被告没有举证作出征收决定后有没有这笔钱;对证据5、6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征收决定还没启动就作出了征收方案,后续行为也是违法的;对证据7三性均有异议,通知未记载发布时间,仅凭开会通知及签到表不能证明会议内容是对加油站补偿方案进行讨论;对证据8、9三性均不认可,征收补偿方案内容违法,程序违法;对证据10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有异议,风险评估由有利害关系的旅游公司制作,不具有公平性、合法性;对证据11三性均有异议,都是虚假的,所作的公告不具有合法性;对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有异议,征收公告内容上违反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院认证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1、2,符合证据特性,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证据3、4,被告用长汀县国土资源局出具证明的形式证明被诉征收行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福建省古韵汀州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中国农业银行对公活期账户信息证明征收资金足额到位,能否证明被告欲证明的内容,还应结合全案证据材料综合认定;证据5、6、7、8、9符合证据特性,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证据10表现为2017年6月5日,由福建省古韵汀州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作出了《长汀县旅游集散中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2017年5月25日,长汀县常务副县长主持召开长汀县旅游集散中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题会议,听取了风险评估报告的解读说明和长汀县xx加油站征收工作进展的情况汇报,能否作为本案证据使用,能否证明被告欲证明的内容,还应结合全案证据材料综合认定。证据11、12,符合证据特性,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原告长汀县xx加油站提供以下证据:

  1. 长汀纵横实业有限公司“一江两岸旅游配套项目”资料及照片,拟证明本案建设项目不属公共利益。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拟证明旅游用地和住宅用地都是经营性用地。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对接国家2014年本)的通知》,拟证明本案旅游是核准项目,按规定设区市发改委才有权核准。5.长汀县旅游接待中心的方位图,拟证明2012年长汀县就有旅游接待中心了,离原告加油站就三百米。6.“客家母亲缘广场”(长汀县旅游接待中心)建设项目资料及照片,拟证明政府已经设有旅游接待中心,地下停车库等旅游配套项目。占地146亩,总投资2.5亿元,2011年底建成。7.《2016年长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7年4月公布)、8.2017年全省居民可支配收入城镇/农村的标准资料,拟证明长汀城镇、农村生活指数低于全省平均水平。9.《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六条规定、10.《关于长汀县xx加油站征迁补偿有关评估事项的约定》,拟证明被告同意原告聘请省内外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其加油站房地产及其所有资产和设备等进行全面评估。11.资产评估报告书,拟证明原告聘请广州同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征收的加油站价值6913万元。1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第十三条,《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十二条,《福建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规范化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拟证明征收实施单位不具有征收资格,被告指定旅游公司作为项目业主是违法的。


经庭前交换证据,被告长汀县人民政府质证认为,证据1与本案无关联;证据2、3法律不适用本案;证据4项目是财政资金投资的,与本案无关联;证据5、6、7、8不能证明原告拟证明的事项,且与本案无关联;证据9、10、11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明原告拟证明的事项;证据12法律不适用本案,与本案无关联。


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9,证据12其中的法律条文、规范性文件不符合证据的特性,不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其余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不予采信;证据10、11符合证据特性,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认定以下事实:2015年12月31日,长汀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长汀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在第二章“推进‘十三五’跨越发展的总体战略”中有如下内容:围绕“历史、客家、红色、生态”特色文化,推动旅游大项目建设、创新旅游宣传营销模式,提升旅游服务能力;在第五章着力发展文化旅游业,加快形成现代服务业新格局中有如下内容: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景区连接线公路、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停车设施等基础公共服务设施建设。2016年11月4日,由福建省古韵汀州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出具一张中国农业银行长汀营业部的活期存单,显示该公司账户余额为81437508元。2016年11月7日,长汀县发展和改革局作出《关于长汀县旅游集散中心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同意长汀县旅游集散中心项目建议书。同日,被告长汀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同意《长汀县城宝珠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2016年11月8日,长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关于长汀县旅游集散中心建设项目的证明》,内容为:经比对,该项目符合《长汀县县城总体规划》及《长汀县宝珠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2016年11月9日,长汀县国土资源局出具证明,内容为长汀县xx加油站位于大同镇××国道××环路南侧,面积0.2925公顷,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长汀县旅游集散中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6年11月16日,被告长汀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旅游集散中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告知书》,拟对原告长汀县xx加油站征收。2016年11月29日,长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出《关于暂停办理长汀县xx加油站房屋征收范围内相关手续的通知》。2017年2月8日,被告长汀县人民政府专题研究xx加油站征迁问题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2017年3月7日,长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出《关于长汀县旅游集散中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调查情况的告知书》。同日,被告长汀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旅游集散中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通告》。2017年5月9日,被告长汀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旅游集散中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2017年5月25日,被告长汀县人民政府召开长汀县旅游集散中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题会议,于2017年6月5日出具〔2017〕63号《专题会议纪要》。同日,由福建省古韵汀州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作出《长汀县旅游集散中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2017年6月26日,被告长汀县人民政府作出汀政〔2017〕28号《房屋征收决定》。2017年7月17日,被告长汀县人民政府作出汀政〔2017〕30号《房屋征收公告》。原告长汀县xx加油站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2017年5月26日,长汀县土地与房屋征收办公室为甲方,长汀县xx加油站为乙方,长汀县商务局、长汀县经济信息科学技术局为见证单位,签订了《关于长汀县xx加油站征迁补偿有关评估事项的约定》,同意由乙方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其加油站房地产及其所有资产和设备进行全面评估,甲乙双方对评估结果予以认可。2017年6月30日,广州同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同嘉评字(2017)第0160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委托评估资产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69130000元。


本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长汀县人民政府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具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法定职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被告长汀县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本案征收符合公共利益,符合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被告用长汀县国土资源局出具证明的形式证明被诉征收行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于法无据,也无证据表明被诉征收行为符合专项规划。《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被告用福建省古韵汀州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对公活期账户信息来证明征收资金足额到位,于法无据。本案被告没有提供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委托专门机构,通过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意见、专家评议和有关职能部门论证相结合的办法,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并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本案中被告确定由开发商福建省古韵汀州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有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意见、专家评议和有关职能部门论证的事实,因此,福建省古韵汀州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不具有合法性。综上所述,被告长汀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汀政〔2017〕28号《房屋征收决定》,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提供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据,被告确定由开发商福建省古韵汀州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不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证据证明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有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意见、专家评议和有关职能部门论证的事实。因此被告作出的汀政〔2017〕28号《房屋征收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长汀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的汀政〔2017〕28号《房屋征收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长汀县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吴小琼

审判员 李 中

人民陪审员 官炳荣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林冬妮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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