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某、史某某等与孟津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关键词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豫03行初312号
原告田某某,男,194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
原告史某某,男,1959年4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孟津县。
原告邢某某,男,195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
原告朱某某,男,195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
原告许某某,女,196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
原告杨某某,女,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
以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毕文强,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伯文,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孟津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孟津县桂花大道336号。
法定代表人宗某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政府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史某某、邢某某、朱某某、许某某、杨某某诉被告孟津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田某某、史某某、邢某某、朱某某、许某某、杨某某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史某某、邢某某、朱某某、许某某、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某某、史某某、邢某某、朱某某、许某某、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 王文朝
审判员 王洪涛
审判员 任海霞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裴 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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