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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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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胜诉案例 | 装修外墙因为没有备案被责令停工,湖南法院:撤销停工通知及复议决定
承办律师: 刘笑 已被浏览45次更新时间:2026-09-27

湖南某市的刘先生(化名,下同)对自家房屋外墙进行装修,某市城管局以"未取得规划许可"为由责令停止建设。刘先生委托盛廷律师起诉,法院认定城管局未保障陈述申辩权程序违法,判决撤销《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消除了房屋被强制拆除的风险。


一、案情简介


刘先生是湖南某市某街道某社区居民,拥有合法宅基地及地上房屋。


2025年7月,刘先生对房屋外墙进行装修加固。某市城管局接到街道综合执法大队移交线索后赶至现场,认为刘先生"改建钢棚翻新,围墙封闭"的行为属于房屋重大改建,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未取得。当日,城管局作出《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责令刘先生立即停止建设,并告知如不停止将上报某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刘先生认为,其装修自家房屋外墙属于合法权利,城管局在作出通知书前未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程序严重违法。刘先生遂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提起行政复议。


2025年7月,刘先生向某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某市政府于2025年10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城管局作出的通知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维持了该通知书。


刘先生不服,委托盛廷律师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某市城管局辩称其具有法定职权,原告的建设行为应当办理相关手续而未办理,通知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某市政府辩称复议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法院认为,城管局作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对辖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行为有责令停止建设的法定职权,但即使有相应职权,也应遵循程序正当的原则。本案中,城管局提交的证据不能显示其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前依法保障了刘某的陈述、申辩权,其作出通知书程序违法,应予撤销。某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书》认为无需给予陈述、申辩权而维持通知书,亦违反行政程序正当原则及《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依法应予撤销。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负担。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5)湘8601行初1634号
案由:责令停止建设及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湖南某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居民)
被告:某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某市人民政府
出庭负责人:李某某(局长)、王某某(市长)
诉讼请求:撤销《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
盛廷编号:2025-0083
主要承办律师:刘笑律师



三、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城管局作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对辖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行为有责令停止建设的法定职权,但即使有相应职权,也应遵循程序正当的原则。本案中,城管局提交的证据不能显示其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前依法保障了刘某的陈述、申辩权,其作出通知书程序违法,应予撤销。某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书》认为无需给予陈述、申辩权而维持通知书,亦违反行政程序正当原则及《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依法应予撤销。


四、胜诉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某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及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两被告负担。


判决书.jpg



五、盛廷律师办案提醒


第一,行政机关作出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决定前,必须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即使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职权,也不能跳过正当程序,否则行政行为将被认定为程序违法。


第二,收到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后,应第一时间审查程序合法性。重点核查:行政机关是否在作出通知前告知了陈述申辩权?是否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通知中是否载明了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如果上述程序存在缺失,该通知可能因程序违法而被撤销。建议及时收集执法视频、文书等证据,咨询专业律师审查程序的合法性。


第三,行政复议维持不等于合法,仍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复议机关维持了城管局的停工通知,但法院最终认定复议决定同样违法。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可在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如对复议结果不服,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第四,外墙装修是否属于"重大改建"需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并非所有房屋装修行为都需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果仅是外墙粉刷、加固等维护性修缮,通常不属于需要规划许可的"改建"行为。行政机关在认定时应当充分考虑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不能简单地将所有装修行为等同于违法建设。如遇类似情形,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错过维权时限而丧失救济权利。



六、常见问题解答


(一)问:收到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不理会会有什么后果?


答:可能面临强制拆除。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本身程序违法(如未保障陈述申辩权),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60日内)或行政诉讼(6个月内)予以撤销,从根本上消除强制拆除的法律基础。


(二)问:自家房屋外墙装修需要办理规划许可证吗?


答:视具体情况而定。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建设的,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单纯的外墙粉刷、修补、加固等维护性修缮行为,一般不属于需要办理规划许可的"工程建设"范畴。如果涉及改变房屋结构、增加建筑面积或改变房屋用途等重大改建,则可能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各地对"重大改建"的认定标准可能不同,建议在装修前向当地规划部门咨询确认,避免因理解偏差产生纠纷。



【常见问题速查】


问一: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能起诉吗?

答:可以。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属于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依法可诉。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责令停止建设属于类似"责令停产停业"性质的行政行为。


问二:行政复议维持了原决定,还能再起诉吗?

答:可以。复议维持不等于合法,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您也遇到类似情况:收到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被认定违建但未经正当程序、行政复议维持后仍不服,不要消极等待,及时联系专业律师介入。全国统一热线:400-008-3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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