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某市的辛先生(化名,下同)是某生物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拥有一条约760米的铁路专用线。2024年4月15日,某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强制拆除了该铁路专用线。辛先生委托盛廷律师提起诉讼,法院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维护了企业的合法财产权益。
一、案情简介
辛先生是某生物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拥有一条铁路专用线,全长约760米,系某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用于货物运输。该铁路专用线建设手续齐全,长期正常使用。
2024年4月15日,某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在未与原告达成补偿协议、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该铁路专用线,导致铁路专用线完全损毁,无法恢复使用。
辛先生不服,委托盛廷律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5)豫0711行初44号
案由:强制拆除铁路专用线
审理法院:河南某区人民法院
原告:某生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辛先生
被告:某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出庭负责人:张某(主任)
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铁路专用线的行为违法
盛廷编号:2024-2702
主要承办律师:潘金忠律师、王允洲律师

三、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被告某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强制拆除原告铁路专用线的行为,未经法定程序,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属于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被告未经法定程序直接强制拆除,违反法律规定。
四、胜诉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
确认被告某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于2024年4月15日强制拆除原告铁路专用线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五、盛廷律师办案提醒
第一,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应当遵循法定程序。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先作出行政决定并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得自行强制拆除。未经上述程序直接拆除的,属于程序违法。
第二,企业财产遭到违法强拆后应及时维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切勿因等待协商解决而错过法定起诉期限。
第三,确认违法后可申请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企业可要求赔偿因违法拆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设施重建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等。
第四,证据固定至关重要。建议企业在发现财产被违法拆除后,第一时间报警并保留报警记录,同时通过拍照、录像、委托评估等方式固定损失证据,为后续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做好准备。如遇到类似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盛廷律师事务所,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六、常见问题解答
(一)问:行政机关强制拆除企业设施,需要经过哪些法定程序?
答: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及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先作出行政决定并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得自行强制拆除。未经上述程序直接拆除的,属于程序违法。
(二)问:铁路专用线等企业经营设施被违法强拆,如何维权?
答:企业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在确认违法后,还可依据《国家赔偿法》申请行政赔偿,要求赔偿因违法拆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设施重建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等。建议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做好证据固定和损失评估。
(三)问:房屋征收中,未达成补偿协议就强拆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无权在未达成补偿协议且未经法院裁定的情况下自行强制拆除。
【温馨提示】
如果您遇到了类似的征地拆迁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的盛廷律师事务所,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盛廷律师事务所官方联系电话:400-008-3455(征地拆迁法律问题解答)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19年征地拆迁法律服务经验,代理案件覆盖全国,专业可信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