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租赁的林场建筑
被认定为违建别墅予以强拆
向政府申请公开违建整治文件
却被答复秘密文件不予公开
辽宁省王先生提起行政诉讼
胜诉
庭审信息
审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辽宁省朝阳市王先生
被告:辽宁省朝阳市某县人民政府(下称“县政府”)
诉求:请求撤销被诉答复,责令继续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李丹阳 王龙
案情简介
1998年,王先生通过公开招标,租赁林场山林、耕地15亩和土房8间,用于经营。
2019年,县政府发布《关于开展全县违建别墅问题清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王先生的林场建筑被确定在清查整治范围内,并于2019年10月被强制拆除。
2020年3月,王先生委托盛廷律师向县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成立“XX县违建别墅清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成立“XX县违建别墅清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两个政府文件。
2020年4月,王先生收到署名为XX县自然资源局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以下简称被诉答复)称:所申请公开的文件为秘密文件,不在政务公开范围之内。
王先生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诉答复是否合法。
原告申请公开的两项公开事项,其一“XX县违建别墅清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政府文件”并不存在,其二“成立XX县违建别墅清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政府文件”即《关于开展全县违建别墅问题清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制作主体为县政府。
被告县政府收到申请后,应直接作出处理并答复。其作为文件的制作机关,却将申请转交县自然资源局以自己名义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县自然资源局作出被诉答复,应属于受县政府委托作出的行政行为,但没有以委托机关名义作出,也不符合委托行使职权的法律规定。
案涉建筑已被强制拆除,原告已就限期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行为另行起诉,相关诉争的核心是建筑的补偿或赔偿问题。被诉答复虽存在事实不清和程序违法情形,但未对原告权利产生实际影响,应确认违法。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县政府委托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违法。
相关法条
《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撰稿|胡拓颖
审稿|王 龙
编辑|马睿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