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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河南省平顶山市案件:城中村改造房屋成违建,法院撤销强拆公告
承办律师: 赵传学 常晓慧 已被浏览10925次更新时间:2020-12-30
关键词 城中村改造

城中村改造

合法房屋被认定违建要强拆

河南省陈先生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法院撤销强拆公告

胜诉

胜诉公告.jpg





庭审信息



案号:(2020)豫0411行初5号

案由:陈先生诉区综合执法局强制拆除违建违法建筑案

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省平顶山市陈先生

被告:河南省平顶山市某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下称“区执法局”)

诉求:撤销区执法局作出的《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公告》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赵传学 常晓慧





案情简介


陈先生是河南省平顶山市某区某村村民,1992年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取得宅基地,并建有房屋,居住及使用多年。因当地城中村改造项目,陈先生房屋及土地面临征收,但就补偿安置事宜一直未达成一致。


2019年12月10日,区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称陈先生在前述宅基地建设房屋,属违法建设行为,责令陈先生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及附属设施。陈先生不服已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受理。


2019年12月19日,区执法局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公告》,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对陈先生房屋实施强制拆除。陈先生认为,房屋系建设在合法取得宅基地上,且使用多年,是陈先生全家唯一住宅,不存在区执法局所称违法建设的事实。同时,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正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涉案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设法院尚未定性,在此期间区执法局无权进行强制拆除。


陈先生不服强拆,提起行政诉讼,案件于2020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认为


区执法局认定陈先生在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房屋的行为违法,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因陈先生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区执法局对陈先生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公告》,决定对陈先生的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区执法局决定予以强制拆除的依据是《行政处罚决定书》,而该行政处罚决定已被法院撤销,故区执法局作出的涉案《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公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撤销。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平顶山市某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于2019年12月19日对陈XX作出的《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公告》。

判决.png


此为中国裁判文书网站公开的电子版判决书截图,判决书全文可在裁判文书网输入案号查看:(2020)豫0411行初5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撰稿|胡拓颖

审稿|赵传学

编辑|马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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