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执法是严格的程序的,房子不是随便就能拆,而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或者房屋涉及违建,强拆最容易发生。但是,无论基于什么缘由,要拆老百姓的房屋,都要是按程序来办事的。
今天这个案例中,法院的判决书中就明确写着: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应当事先予以公告,并在法定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届满后实施,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发出催告履行通知书,要求被处罚人在合理前内自行拆除,实施强制执行行为方式、方法应当合理、适当。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也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实施。
案情简介
邓先生是甘肃省兰州市某镇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宅基地及房屋一处。
2018年3月,由于机场三期扩建工程项目的需要,镇政府作出《征收通告》;2020年8月,镇政府又作出了《搬迁公告》和《搬迁告知书》。
邓先生的宅基地和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同时还告知了补偿安置标准、征收完成时间及不配合征收将面临的强制措施。
但邓先生一直没有见过合法的征地审批批复及相应的公告,为此,邓先生一直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020年8月,镇政府在没有任何告知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将邓先生位于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强制拆除。
2020年9月,邓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宅基地上房屋的行为违法。案件于2021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信息
案号:(2020)甘0102行初111号
案由:邓先生诉镇政府行政强制案
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原告:甘肃兰州邓先生
被告:甘肃省兰州市某县某镇人民政府(下称“镇政府”)
诉求: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宅基地上房屋的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王龙
法院观点
程序合法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均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应当事先予以公告,并在法定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届满后实施,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发出催告履行通知书,要求被处罚人在合理前内自行拆除,实施强制执行行为方式、方法应当合理、适当。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也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实施。
本案中,被告镇政府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未作出强制拆除决定,未经公告等法定程序,即强制拆除涉案房屋,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因强拆行为系事实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应判决确认违法。
胜诉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只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报告镇政府强制拆除原告邓XX位于XX村房屋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