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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 江苏拆迁只给重置成本价?不同意还强行打款责令交地,省高院:撤销!
承办律师: 张洪涛 已被浏览18次更新时间:2025-07-01

一、案情简介


2021年4月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6号批复》, x区政府作出《征收土地通告》,将《6号批复》批准同意x区征收集体土地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公告,凌某户的宅基地房屋位于征地范围内。

 

房地产评估公司对凌某房屋入户评估后,出具了房产评估报告,评估方法为重置成本法,207.94平方米楼房重置价181868元,24.98平方米附房重置价13703元;另外房屋装修及附着物评估价162238元。

 

因不认可房屋评估价值,凌某户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022年11月18日,区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凌某户未在指定期限内选择安置方案,区政府依据《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采取货币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将征地补偿款直接打到凌某的银行账户,并作出《1号责交令》,责令凌某交出宅基地房屋。

 

凌某找到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本案交由张洪涛律师主要承办。

 

张律师经调查取证后分析认为,区政府未按法定征收程序开展征收工作,其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明显不当,侵害了凌某户的合法权益。在张洪涛律师帮助下, 凌某户提起诉讼,成功撤销区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


胜诉案例 | 《补偿安置决定书》存在多处不当,盛廷律师帮助当事人将其撤销


而《1号责交令》是根据《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作出的。安置决定书既已撤销,在未进行合理补偿的情形下,区政府以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为由,作出《1号责交令》,明显缺乏依据。

 

另,张洪涛律师调查得知,对于案涉征地项目,江苏省政府亦作出《通知》,撤回了《批复》。

 

在承办律师帮助下,凌某户提起诉讼,原审法院支持当事人诉求,认定区政府作出的《1号责交令》认定事实不清,且补偿方式存在不当,判决撤销《1号责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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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不服原审判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二、案件信息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4)苏行终3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区人民政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凌某等三人

代理律师:张洪涛,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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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区政府对于被征收人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对于个别未能达成征地补偿协议的应当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对于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具有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江苏省政府作出《通知》,撤回了《6号征地批复》。区政府在作出《1号责交令》时,《6号批复》已经被撤回,故其据以作出《1号责交令》的事实根据不足。

 

此外,原审法院另案中已经判决撤销案涉《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区政府亦未重新作出新的补偿安置决定。原审法院判决撤销《1号责交令》,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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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胜诉判决

 

综上,区政府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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